中国宪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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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现状

[文 / Lynn T. White III ]

[内容提要]中国的宪法实践远比宪法条文的规定更具弹性。在把中国作为一个复杂、发展和庞大的国家研究时,强世功和周雪光很好地把握了中国的权力、任命、司法和修正的实际宪法模式。

Abstract: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action is far more flexible than the written state charter might suggest. Jiang Shigong and Zhou Xueguang best capture China’s actual constitutional patterns of power, appointment, jurisdiction, and amendment when they treat China as complex, evolving, and large.

广义所说的宪法,描述了权力结构。宪法把集体和个人联系起来并塑造话语。例如,在特定的时期,当提供继承权或任命标准时,宪法指明了哪些领导人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宪法展示了一个政体的各组成部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宪法允许修正和变化。宪法的这些用途可以用来组织我对强世功和周雪光教授的论文的评论。

一、权力模式

强和周均探讨大概什么可以被称为中国“行为学意义的”国家宪法,即国家干部的可被观察到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关于官员们应该如何行动的法律规定。强对国家层面的政治更感兴趣,而周则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工作反而促使地方干部相互勾结以对抗中央政策这一矛盾。在周文的主要部分中,周把这一矛盾视为一种结构性病症,尽管它符合中国地方上人民的利益。然而,如果消除他发现的这一宪法弊端,中国许多集体的管理可能不会像现在这么成功。中央说他们了解解决基层问题所需要的一切,因为这与他们利益攸关——但他们也一定认识到,在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他们缺乏完整的信息。 强希望“理解宪法条文正规性的政治意义”,以便接近“中国真实的政治生活中所展示的活的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尽管这种现实主义的目标很有价值,但很快就遇上了两个小问题。世界上只有三个国家有“不成文”宪法(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它们尽管没有单个的宪法条文,但实际上将同样的内容写进不同法规和法庭判决中。单纯的书面文字并不会使宪法准确可靠。美国宪章就包含了许多含糊的条款,其中一些显然是有意含糊不清的,并且“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之间的差别,很容易被夸大。{1}

这种“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之间的差别,与更重要的法律和行为之间区别是不完全一样的。一部活的宪法告诉人们做了什么,而不是仅仅告诉他们说他们应该做什么。强寻找一个遵循“民族文化传统”的(而不是一个仅仅复制“西方宪法准则”的)范式。在中国对稳定的重视和对国家的拥戴是其民族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但是,变革又是怎么回事呢?像家庭这类传统的非国家网络中的影响力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部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揭示了权力是如何使用的,但权力并非仅属于国家。权力也包括诸如家族、公司、宗教团体和其他半官方机构中非国家网络的影响力。{2}这些非国家网络与国家相互作用,而国家本身又包括许多部分和层次结构。强可能希望中国的宪法能遵循这一兼容并包的传统内容,虽然其他的国家传统内容更加强调集权于中央。周则从地方政府间共谋的诱因这一角度讨论了这些问题。

宪法分配权力,为了更进一步的讨论,我们需要对权力加以定义。罗伯特?达尔指出:“A对B有影响力,就是说某种程度上他能要B做一些B本来不会做的事情。”{3}这个定义很恰当地避免了对这些芸芸众生活动于斯的公共或非公共的环境进行限制。然而,困难的是了解A或B的意图。不论B的认识是否来自领导者A的公开示意,顺从者B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的或暗示的、国家的或地方的、审慎的或半强

制性的——传达。这些互动有些是在公开的权力运用中开始的,如果官方政策宣布后就被执行的话。但它们还可能是作为这种政策意想不到的结果而发生的。{4}它们可能是基于许多面临类似情形的地方领导人采取同样的行为而产生的。{5}因此,达尔对权力的定义自然地把我们带离了国家这个范畴,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为了探索除了合法领导人的愿望外环境对行为的影响,我们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结构性的(通常也是“合乎宪法的”):什么问题从法律或传统角度讲可以或不可以进入决策议程?当正式或非正式的宪法禁止提出某些论题而这些论题对某些公民是很重要的,那么“不同意见相互斗争”:这些问题被行为学意义的宪法所允许的斗争所替代。{6}被禁止讨论的问题的例子随处可见: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上有禁止讨论劳工组织或废除奴隶制的规定,在像小如新加坡、大如中国的国家中有禁止讨论分裂和种族动员的规定。这一被彼得?巴卡拉克和莫顿?巴拉兹{7}或是约翰?加文塔{8}所称之为结构性的“权力的第二张面孔”,在领导阶层出现问题或不稳定的危险把持不同政见者从公共空间和决策层中排除时,变得愈加明显。{9}

在政治命令和结构之外的“权力的第三张面孔”则在行为者看不到行动的可能性时开始起作用。而实际上如果行为者知道足够多的话,行动的可能性是有的。马基雅维里{10}和葛兰西{11},或福柯{12}和弗里诺{13}这些不同的作者,都从各种角度考察了这种权力。研究政治意识的经典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认为:“我们开始把我们对手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来对待,这只发生在当我们不再把那些观点当作精心编造的谎言来考虑,并当我们感受到在他的总体行为中有一种不可靠性而这种不可靠性是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时。”{14}詹姆斯?斯科特指出,在政治上受限制的意识并不是虚假的,而是瞻前顾后或自相矛盾,包含“许多不同、甚至矛盾的趋向”,因此“权力载道的环境几乎总是不真实的;权力的行使几乎总是驱使一部分话语不能公之于众”。{15}政治意识没有被完全公开。人们因为外部原因而不对自己心里所想付诸行动,并且很少思考那些明显不可为的行动。

研究关于东欧共产党垮台的铁木儿?库兰指出,个人会避免冒反对政府行动的风险,只有到了或者除非他们感觉到大批同胞希望采取同样的行动,而他们加入进来会增加他们自身的安全时,他们才会加入反对政府的行动。{16}变革的“串联”发生在那个“临界点”。由于无法收集公民自我抑制的看法的全部信息(虽然政府试图在做!),库兰说,如此重要的宪法变动估计会是不可预测的。{17}

这些类型的权力均可以用于充分解释政治在任何地方运作的方式。收集足够多的相关信息的挑战是巨大的。因此,似乎证实了部分观点(如,从多国比较的经验,或仅就中国而言,就中央集权的或公民的而言)的结论需要加以平衡。强教授说:“中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中国大陆,不合作的政党是不合法的,但强对小党派的几次重复描述显得很有趣,至于与香港及其与台湾的关联可能是有意和有用的。无论如何,强对作为国家宪法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讨论,本可以继之以对党如何运作进行描述。然而,他转向了更具理论性的方面:他用一个欧洲中世纪的概念,即一个君主有“两个机构”,来比喻中共与人大的关系。党是代表“绝对”价值标准的国王,而人大则用一种合法程序来确认最高统治权。有人可能会质疑,这种形式是现代的还是中国的。但更为实际的问题牵涉到它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中国。

强认为“党和国家之间具有独一无二的互动关系”,它们是“相互制衡的”。他说,全国人大必须成为中共决策的“橡皮图章”,这是正确的,因为后者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这可能引自卢梭或孟子,虽然他们对如何决定社会的或上天的普遍意愿均并不完全清楚。对中国来说,现实的答案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历史变迁中找到。这些变迁显示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实际多样性:1954年的相对立宪主义,1975年的专制主义,然后根据1982年的文件再返回到更加宪政主义(尽管党总是被置于首要地位)。这些仅仅是国家的文献。正如强

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与多数现代国家权力的模式相比,属于更加理想的整体论;但不论中国人的理想如何,不同时期中国执掌权力的领导人根据他们的愿望而进行了不同的实践。周也揭示了不同行政层面的干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尽管他们的利益可能与规定相冲突,而如果他们的行动没有被揭发,他们往往可以这样做。 强提出了一个中国人理想中的统一,一个领导人同时作为合法的党、国家行政部门和稳定的军队的第一把手。然而,这使得整个政府成为一个理想的委托—代理人的网络。强所说的中国的“三位一体”,就像神学所指涉的一体。因为如果真正代表国家,它也许可以被看作是神圣的,但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立正好背道而驰。然而,从西蒙?玻利瓦尔到孙中山,许多革命家看到了更多的政府职能中机构分离的好处(不一定仅是孟德斯鸠所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类权力,甚至在像哥斯达黎加和台湾这样不同的地区,审计和检查的分支机构已经得以制度化)。

中国特色的伦理或许可以为统一的国家形式辩护,但就像强用不同语气所说的那样,一种伦理的结果,“并不基于思想意识,而是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这对三位一体的统一性几乎无法自圆其说。{18}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对具体情况的作用效果的实证性问题。它受制于解释。但是,一个领导的指示或“思想”并不一定就能最好地解决所有问题。依赖一个领导者(帝王的,或毛泽东式的,或邓小平式的,或其后来者式的)的习惯并不总是产生甚至如领导者所期望的后果。

二、委任行政

宪法设定了官员遴选的程序,不论其正式与否。中共在所有重要机构中,包括国家的职位,仍然保留了列宁式的委任制(或在选举时对被获提名者进行审查)。如果选拔者比其所任命的干部的职位高出了不止一个行政级别的话,他们并不能有效地调查或约束其任用者(20世纪80年代早期曾尝试高出两个层次的标准,但没有效果,并被废弃{19})。

因此,是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一纸党章,构成了宪法。例如,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吸纳了每个军区派来的两名代表。与以前中共中央中的代表数目相比,各省的代表数更加均衡。这些规范是新的,尽管它们不是党章规定的。此外,许多在地方上成功地做出经济业绩的领导人的升迁的实际做法也是没有成文的规定的(至少在公开文件中没有这样的规定)。{20}工程师治理中国是中国“第四代”领导人模式,但并没有文件这样规定。

北京高层政治最重要的新规范是领导者“代”的概念。第三代的江泽民和第四代的胡锦涛均由第二代的邓小平明确地指定为中国未来的最高领导人。现在这是一项牢固的法定继承制度,尽管它不是法律。

另一项规范是,未来的最高领导人早就提前遴选。对于第五代领导人而言,这些事情尚未发生——但他们是可以预测的,几乎与对奥巴马将在同一年、而不是2016年竞选连任的猜测一样确切无疑。

可以说,类似的变化也发生在其他国家,例如经济危机时期举行的大规模选举。无论民主程序促进了稳定还是不稳定,都使有关领导人的决策变得些许透明。很难确定如上所述的中国的实际继承规范会持续多长时间。然而,目前对中国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的这一重要方面却鲜有民众抗议。

尽管许多不得人心的地方领导人不绝于书,{21}这种漠不关心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正式的灵活性。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国家和非国家权力网络是相互区别,但又有重叠的。如果它们不互相渗透,特别在中间层次,它们不可能冲突或合作。

三、空间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33个省级行政区域、15个副省级城市、333个地级单位(现在主要是城市)、2859个县和区,以及40813个镇和镇级单位。{22}周雪光的文章表明,中国的许多行政层级,当与中央集权的规范相结合时,就会建立起对抗中央政策的共谋。“政策的一刀切预示着??执行政策过程中的代理,自由和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有时正是所期望的(强世功称毛泽东1956年的讲话就是这样打算的,但主席说什么与他做什么之间的联系总是受到了过度的塑造)。由于领导者的资源有限或他们没有预料到的其他合法目标的不一致性,使得灵活性加大了。但是,“由特殊利益造成的”共谋的“灵活性”使人质疑公平。这种灵活性是为哪些个人或群体服务的呢?

周对什么可以被称为中国的撒切尔主义(以玛格丽特?撒切尔命名——她在政府管理中热心地引进了企业的问责制概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论点。由于来自市场的增长削减了中国国家操控经济的能力,高级官员试图对下级的干部施加更多的控制。作为领导人讲话中的建议而开始的政策(如独生子女政策)变为地方领导人具体的、可测量的量化指标。“集体负责”是指在辖区的所有官员(不单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部)对完成指标负有责任。“一票否决”标准意味着任何一个重要目标方面的失败被认为是可以抹杀其他方面的成功。所以,任何地方行政级别大致相当的领导人,往往荣辱与共。如果他们想得到对晋升有益的荣誉或业绩,他们要勾结起来隐瞒所有的缺陷。 周接受并引用韦伯和米歇尔斯的论述,用经典的组织学术语来描述这种综合症。同样的现象通过提问:“谁得到什么?”(拉斯韦尔的问题)或“谁对谁做了什么?”(kto kogo,列宁的问题)也可以明确地参考地方政治来作处理。有时在财政上勾结的领导人成为受益者。更普遍的情形是,干部相互勾结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利益。他们既是“代理人也是受害者”{23}、“头头”{24}或“关键领袖”{25}。黄宗智描述了“具有两面性”的领导人和准官员,他们“同时是社会的代表和国家的代理人”。{26}他们有时会庇护国家高压下的辖区居民。在其他时候,他们成为“利用他们的国家关系谋取私利的地方社会的腐败分子”。周正确地指出“不良的激励机制导致行为与组织目标无法一致”。但国家并不是中国唯一有目标的组织。它也不是唯一的对其他规模的集体给予激励的中国代理人类型。 中国的行为学意义的宪法给政策的不一致留下了余地。周称,“在政策制定上的一刀切??正是威权国家的核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它在理论上确实如此,实践上却是另外一回事。一直以来,中国人的国家理想就是中央集权,但即使是现在,其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简约主义的。{27}其中部分可能被国名所模糊。“中国”(字面意思为“中央之国”)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中央集权国家。不过,郑永年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是一个准联邦。 例如,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中国众多的国家法律中仅有一例适用于那里(“基本法”,当地的亚主权法)。该法把迥异于中国其他地区法规的做法(立法机关中由巨头策动的功能性选区,还包括活跃的“不合作”各方及其他差异)合法化。如强所说,这“比联邦制度准许的一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和自治要大得多”。香港被称为“特别行政区”,而称为一个特别宪法区也许更确切。中国已经是一个超级联邦了。 中国的一般省份不是全都以相同的方式与中央政体对接。例如,黑龙江或甘肃自然比安徽和河北与石油部或国防部的关系更密切。天津和重庆都是省级“直辖市”,但天津毗邻北京,而重庆远离北京,在中央试图监控它们时,就产生了差异。它也不涉及像广州、厦门或温州这些城市,这些城市在地理上远离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被认为是合乎情理地与某些政策习惯上分开的。那里的人们能够说中国北方人听不懂的语言。为少数民族设立的省级“自治”区只有涉及并不危害它们与中国其他地区的融合政策时才是自主的。如果中国是一个清一色的单一制国家,将会很难治理。

中国很少有人认识到,某些国家的宪法(例如,伟大的前苏联)明确允许其组成部分分

裂出去——但其他国家(如美国)对分离,无论是容忍它或禁止它,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28}还有一些国家(如印度宪法)写入了紧急条款,其确切的作用是把继承权(succession)非法化。

在一部联合的国家宪章中,有可能包括禁止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正的规定(美国宪法就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对各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修正)。印度的文件规定了在新德里的中央权力,指定了各州的其他权力,以及中央和州政府可以同时运用的权力。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单一制的国家,但中国如此之大,以致在实践中各地经常有适当不同的地方政策。

四、中国的变化

强世功关注的是,最近十年,“人们已经从司法角度尝试理解中国的宪法??他们已经开始把他们的理解美国化??现在美国意识形态已取代了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一些美国人可能希望如此,但是笔者却不相信任何将思想与思想者所处环境相分离的解释。强之所以喜欢列宁主义是因为它整合来自党的合法性,来自国家的正统性及来自军队的力量。这确实是一个关于权力划分的理论约束,就像美国那样。一个更有趣的问题可能是:什么形式最适合现代中国?可以理解强期望这种结构按中国的标准既是合法的,在处理来自这个大国许多不同地方的信息时又是有效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中央机构只能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通过自己的精英进行决策,中国将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法制现代化。 强指出:“非西方文明的国家不得不背离本国的文化历史传统。”他说,它们“被迫制定了符合西方标准的成文宪法,否则它们就不会被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最突出的是联合国)所承认,成功地进行其国家建设”。但在1954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它没有被强迫这样做——或者使该宪法符合任何特定的形式。在景仰独立思想的爱国主义的同时怀疑这一所谓的强迫的真实性是可能的。

例如,印度也有令人自豪的传统。当印度从英国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时,它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在地方紧急情况下授予中央政府以特别权力。英国把那种体制强加给了印度吗?尼赫鲁及其印度国家的缔造者认为其他联邦国家(诸如苏联和美国)强加这一体制给印度了吗?或者相反,这些印度民族主义者领导人不怕对他们认为长期有益于其国家的体制作了比较性的思考吗?尽管有着可怕的预言,说印度将会在其早期突然分裂,{29}但它并没有这样。这件事可能特别有趣,因为印度的人口与中国最接近;而且其前殖民国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所有宪法都随着时间而变化。西方的“形式主义”可能不像强所认为的那么僵化。例如,美国宪法以“我们人民”开头。但是,它首先建立了一个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男性(非女性)自耕农(非贫农、非奴隶)仅能直接投占政府三分之一的机构的半数票——众议院的选票(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总统由选举团选举,而法官均靠任命)。在这部宪法起草之后,后来的斗争把更多的人包括在了“人民”中。{30}这种演变需要时间。许多西方自由主义者{31}在其思考中国问题时忘记了自己国家的缓慢进程。 这种演变也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像强教授这样的中国人在中国的背景下自然比在西方更能认识到这点。然而,正如霍姆斯法官(一内战老兵)所作的著名论断:

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了一个公主,比其曾在贝叶劳作时的技术更娴熟,她一直在将那遥远的过去的肖像编织进她的画卷——肖像太模糊,闲人是不会注意到的;肖像太抽象,除她的学生外没有人能够解释,但明眼人会看到每一个艰辛的步骤和每一次震撼世界的搏斗,那正是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和斗争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了有机的社会生活的搏斗。{32}

报告其乌托邦之旅的托马斯?莫尔,偏执地认为:“宪法”作为天生压迫性的“富人的阴谋,他们假装办理公众事务,却仅仅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而他们被视为全民的代表”。{33}在莎士比亚的《亨利六世》中,另一位革命的理想主义者给出了更为直接的表述:“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威尼斯商人》中没有实际用途的“那磅肉”,显然是归结于法律合同,因此作为法官的波蒂亚宣布了“仁慈”的判决。或者,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警告的那样,“不论谁想从事政治(或法律)??都是让他自己进入到潜伏在所有暴力中的魔鬼般的力量当中”。{34}自孟子以来的许多中国知识分子也同样强调,合理的统治比法律更仁慈。中国和西方的传统都包含法律性 / 秩序和博爱 / 灵活的张力。把任何文化描述为自洽的图画只能是一幅讽刺画。 中国人很自豪地牢记他们的经验,而他们的国家宪法就基于这种历史。当引进可能带来问题时,他们乐于看到外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大约40年前,李泽巨(Victor Li,当时是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曾体验过底特律市中心的法律缺陷)写道:“毫无疑问,美国是基于法律的社会??拥有如此多的法律差不多和仅有极少的法律,或甚至没有任何法律一样。”{35}法律的复杂性是一个可能威胁实际正义的现代模式。 周指出中国有“倍增的规则和条例”。宪法和经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很受尊崇。然而,无数的其他法律规范更多地是以国务院、各部委、省、地或县及其所属部门,还有地方人大指令的方式出现的。这种地方性的或临时性的规定,造成了莫衷一是的实际后果。这可能完全适合像中国这么复杂的国家。它变成了一个使“法律”很难明白和很难遵守的现代法制模式。

全球化也影响到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精英发现他们从中受益。有利可图的贸易和法院强制的法律合同,使中国的企业与包括像在香港等地的外国人和企业家等的非中国大陆的海外人变得富裕起来。{36}在评价这一现象时,中国的精英们意见不一。它或者被颂扬为科学发展,或者被咒骂为腐蚀性的“和平演变”。法律理性增强了中国的经济,同时培养了该国的新习惯。中国领导人因为看到了全球化所带来的增长而允许它时,全球化修正了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

强世功并不“质疑民族主义知识”{37}。强表示“希望对天下、对人类文明做出真正的贡献”,却没有提及任何中国已经这样做了的事实。在政府方面,科举考试是一个重要的例子。中国对文明作出贡献,部分归因于它占人类很大的比重。知识分子可能没必要担心这个星球上最大的国家在未来具有持续的活力。 只是在最后一段,周雪光才跳出他的组织性弊病的叙述,提出“共谋现象的另一种解释”。他认为这是在规范与情境之间经典社会学的接合处的“一个象征意义上的强大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有效统治之间的共存”。这使人想起强的“希望解决实际问题”,而又保持了对民族国家身份的坚强信念。当他们把现代中国作为复杂、不断演变和庞大的实体来考察时,他们的方法是非常审慎的。

注释:

{1}据美国宪章的第九条修订案,“(美国)宪法中列举的某些(certain)权利,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某些(certain)”(一些?特定?)是文学双关语。因此,“轻视”在语义上的弱化却强化了句子的意思。“其他”则是不具体的。所以,这个国家从宪法上被告知,它不应该傲慢自大。此外,不同的国家避免强(有些道家思想的逻辑)所说的“形式主义的”文本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如果世俗的和宗教的以色列人试图起草一部宪法,他们对其宪法怎样表述有着巨大的分歧;但在英国或新西兰,这样的问题实在微不足道。 {2}对国家与非国家权力网络联系的细致分析,见Kang Xiaoguang and Han Heng, “Graduated

Controls: The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 Modern China 34:1, January 2008, pp. 36-55。Wang Shaoguang, “Changing Models of China’s Policy Agenda Setting”, Modern China 34:1, January 2008, pp. 56-87,王绍光分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狭义或广义制定政策的群体;另一方面,执行政策所需的资源和动员的水平。

{3}Dahl, Robert A., Modern Political Analysis,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63. {4}Lynn T. White III, Policies of Chaos: Administrative Causes of Violence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5}Zhou Kate Xiao, How the Farmers Changed China, Boulder: Westview, 1996. {6}Schattschneider, E. E., The Semi-sovereign People, Hinsdale: Dreyden, 1975. {7}Bachrach, Peter and Morton Baratz, “Two Faces of Powe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 56:4, December 1962, pp. 947-952.

{8}Gaventa, John, Power and Powerlessness: Quiescence and Rebellion in an Appalachian Valle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0. {9}另见Wang Shaoguang,“ Changing Models of China’s Policy Agenda Setting”, Modern China 34:1, January 2008, pp. 56-87; S Hirk, Susan L.,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10}Machiavelli, Niccolo, The Prince, New York: Mentor, 1955 (初版于1532年)。 {11}Gramsci,Antonio, Selections from the Prison Notebooks, New York: Lawrence and Wishart, 1971.

{12}Foucault, Michel, Discipline and Punish, New York: Vintage, 1977. {13}Friere, Paolo, 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London: Penguin, 1972.

{14}Mannheim, Karl, Ideology and Utopia, London: Routledge, 1936, p. 54.

{15}Scott, James C., Weapons of the Wea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40-286.

{16}Kuran, Timur, “Now out of Never: The Element Of Surprise in the East European Revolution”, in Nancy Bermeo (ed.), Liberali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7-48. {17}Ibid.

{18}Weber, Max, “Politics as a Vocation”,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p. 125-126.

{19}Landry, Pierre F., 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20}Li Cheng and Lynn White, “The Six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merging Patterns of Power Sharing”, in L. Dittmer and G. Liu (eds.), China’s Deep Reform, Lanham: Rowman, 2006, pp. 81-118. 作为比较,见Bialer,Seweryn, Stalin’s Successors: Leadership,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the Soviet Un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21}Wang Zhengxu, “Political Trust in China”, in L. White (ed.), Legitimacy: Ambiguities of Political Success or Failure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2005, pp. 113-140.

{22}Chung Jae Ho, “The Evolving Hierarchy of China’s Local Administration”, in Chung Jae Ho and Lam Tao-chiu(eds.), China’s Local Administration: Traditions and Changes in the

Sub-national Hierarchy,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23}就像Siu, Helen F.,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一书所说的那样。

{24}Skinner, G. William, “Overseas Chinese Leadership: Paradigm for a Paradox”, in G. Wijeyewardene (ed.), Leadership and Authority, Singapore: University of Malaya Press, 1968 , pp. 191-203.

{25}Evans, Grant, Laos: The Land in Between, London: Allen and Unwin, 2003. {26}Philip C.C. Huang, “Centralized Minimalism: Semiformal Governance by Quasi Official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Modern China 34:1, January 2008, p. 11. {27}Ibid.

{28}南北战争后(奴隶制变得不合法,根据其他变化,增加了“法律平等保护”条款),美国宪法作了重大修订——但没有通过反对将来可能分裂的修订法案。美国各州可以修改其州宪法,而它们有时的确这样做。乔治亚州在1983年公民权利运动之后曾这样做过;蒙大拿在1972年制定了一部以漂亮序言开头的长文件;新泽西在1947年也这样做了。这些地方法规不是联邦法律;没有人在国家首都通过、批准或废除它们。 {29}Harrison, Selig S., India: The Most Dangerous Decad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0.

{30}Schattschneider, E. E., The Semi-sovereign People, Hinsdale: Dreyden, 1975, pp. 113-114.

{31}正确的批评,见Peerenboom,Randall, 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32}Holmes, Oliver Wendell, JR., “The Law”, address to Suffolk Bar Association dinner, February 5th, 1885; in Julius J. Marke (ed.), The Holmes Reader, Dobbs Ferry, NY: Oceana, 1955. And in Susan Haack, “On Legal Pragmatism: Where Does the Path of the Law Lead Us?”, http://cas.umkc.edu/econ/Seminars/Pragmatism/notes/haack.doc.

{33}More,Thomas, In Ideal Commonwealths. New York: Collier, 1901, http://oregonstate.edu/instruct/phl302/texts/more/utopia-contents.html, 最初发表于1516年,在他被国王砍头之前。

{34}Weber, Max, “Politics as a vocation”,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p. 125-126. {35}Li, Victor,H., “Law and Penology: Systems of Reform and Correction”, in M. Oksenberg (ed.), China’s Developmental Experience, New York: Praeger, 1973, p. 145. {36}Guthrie, Doug, China and Globalizati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37}引语来自Wang Hui, “The Liberation of the Object and the Interrogation of Modernity: Rethinking the Rise of Modern Chinese Thought”, Modern China 34:1, January 2008 , p. 136。

(译 / 马俊亚 )

Lynn T. White III: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学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uh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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