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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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部分

案例1 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及其影响

都铎王朝(1845—1603)历时118年,共经历了五代君主。虽然历时不长,但是都铎王朝处于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这样一个关键时代,因而其实施的各项政策也极具时代特色,特别是它实行的重商主义政策,对英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重商主义政策振兴了英国的民族工业,为英国资本主义工业腾飞提供了前提条件

英国是一个偏离欧洲大陆的岛国,在都铎王朝以前,英国仍然是一个经济落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业附庸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羊毛和粮食的输出占有重要的地位。毛纺织业作为英国的支柱工业,虽然有所发展,但也远远落后于佛兰德尔、尼德兰、佛罗伦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重商主义者认为必须大力发展工商业。比如英国早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威廉·司塔福特认为:从外国输入商品是有害的,从外国输入本国能够制造的商品则害处更大,他反对输出英国羊毛和输入外国羊毛制成品。重商主义者还认为:“货币是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标准。”因此,积累更多的货币成了当时社会的一种强烈的追求。都铎王朝的统治者也意识到要使国家富强、使自己显赫的必要条件就是迅速发展工商业,为此,都铎王朝的历代君主都实行重商主义政策。

首先,都铎王朝扶植、鼓励发展呢绒制造业,以出口呢绒换取货币。都铎王朝的建立者亨利七世(1485—1509)三番五次通过国家法令,禁止羊毛特别是优质羊毛的出口,甚至还禁止半制成品的呢绒出口。亨利七世与尼德兰缔结了“大通商”条约,恢复了英国与尼德兰正常的贸易关系,将英国廉价的呢绒等工业品倾销至尼德兰,从而加速了尼德兰呢绒业的衰落,推动了英国呢绒业的大发展,促进了以伦敦——安特卫普为中心的对外贸易的加强与扩大。正是基于这一点,亨利七世赢得了“商人的国王”的称号。此后,其继任者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到16世纪末,呢绒业已成为英国普及城乡的盛行的“全国性行业”。据统计,全国从事呢绒工业的人口达200万,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一半。到17世纪上半叶,英国每年平均出口呢绒达25万匹,呢绒出口已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90%。英国呢绒不仅销往意大利、西班牙、德意志、法兰西、尼德兰,而且远销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俄罗斯和亚洲、非洲等地区。

其次,大力发展海外商业,鼓励发展造船业。15世纪以前,英国建造的船只很少有百吨以上的。亨利七世为了扩大远洋贸易,奖励船主建造大船,规定凡是建造出百吨以上的新船者,每吨奖给五先令的津贴。这一规定刺激了英国造船业的发展,到第五代君主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1558—1603),英国海军终于战胜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确立了英国的海上霸权,为英国从事海外贸易和殖民掠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纺织业、造船业等行业的带动下,各种金属制造、制革、制皂、染料等行业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国内市场急剧扩大。海外贸易、殖民掠杀、走私等活动积累的财富一部分也转入工业,加强了工业资本。圈地运动又把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抛向工业市场,所有这些都使英国的民族工业获得了惊人的发展,并为18世纪的工业革命创造了资本的、技术的、劳动力的前提。可以说,都铎王朝卓有成效的重商主义政策是英国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

二、重商主义政策揭开了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推动了英国封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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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制度的瓦解

从15世纪的最后30年开始,英国发生了圈地运动,这是英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还有经营方式和耕作方法的变革,这就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而这一切自始至终都与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密切相关。如果说圈地运动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那么揭开这一序幕的便是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因为:

第一,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是引发圈地运动的主要原动力。如前所述,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毛纺织业的突飞猛进,因此,对羊毛的需求量激增,这就造成了羊毛价格节节上扬,养羊业则成为一本万利的事业。贵族和乡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便掀起了全国性的圈地养羊运动。许多被农民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被圈了起来,许多在封建掩护下的古老的公有地“敞地”被围了起来,变成了雇工放牧的草场。这是英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发端,也是英国封建农奴制瓦解的滥觞。

第二,重商主义政策加速了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崩溃。寺院土地所有制是英国中世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都铎王朝实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宗旨就是要千方百计地积累财富,而掠夺教产就是其积累财富的一条重要途径。都铎王朝的第二代君主亨利八世(1509—1547)曾于1536和1539年先后颁布了两道查封寺院的法令,封闭一切修道院,其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在内均收归国有。这些被没收来的土地除一部分赏赐给宠臣以外,绝大部分被卖给了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废除,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一环。

第三,重商主义政策也瓦解了封建贵族的领地所有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影响下,一方面是高度繁荣的商品货币的引诱,使得封建贵族不惜重金购买供享乐用的昂贵商品;另一方面是“价格革命”所造成的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使得那些靠固定地租生活的封建贵族实际收入下降。他们入不敷出,债台高筑,陷于破产的境地。到16世纪末,靠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分地而显赫一时的38家贵族中,其直接继承人有22家负债累累。一些贵族不得不采取先质押而后变卖土地的办法来还债。这样一来,贵族庄园的数量不断减少。据统计,在1559年底,英国共有庄园3390座。而到1620年底,就下降到2220座。占园40座以上的大贵族也从39家减少到19家,这些都反映了封建贵族领地所有制的急剧没落。重商主义政策还使土地日趋商品化,土地自由买卖与转让具有广泛性,不仅王室不断地公开出售土地,而且土地还进了商品交易所,成为投机商倒买倒卖的商品。在土地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土地大都落到了新贵族、资产阶级和自耕农手中。那些获得土地的新贵族、资产阶级和自耕农,采用新的经营方式,生产新的原料作物,满足新的市场需求。他们与工商业资产阶级一道,推动着封建制度下的英国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使英国农村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这是一场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的序幕”。

三、重商主义政策促使英国建立起外向型经济模式,推动英国经济走向世界 重商主义者认为: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是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标准,而对外贸易是国民财富的源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放眼世界,把目光从狭小的海岛移往遥远的海外,把本国经济纳入世界经济范畴,以海外市场作导向,建立起外向型经济模式,积极推动本国经济走向世界 ,努力开拓世界市场。

英国对外开拓市场是全方位的。向西,它开拓了美洲市场。1497年,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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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七世向探险家约翰·卡波特颁发了远洋航行特许状,希望他能沿着西北方向寻找到一条去往东方的新航路。当卡波特意外地发现了纽芬兰等地后,亨利七世立即赐予厚赏,并授予他“海上将军”的称号。从此,英国努力开拓美洲市场,在纽芬兰岛建立了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渔业区。1584年,华尔脱·拉莱又在弗吉尼亚建立垦殖区。1588年英国战胜西班牙的“无敌舰队”之后,通往美洲的新航路畅通无阻。1607年,英国在北美建立了第一个永久性的殖民地——弗吉尼亚。然后,英国不断扩大殖民地的范围,逐步侵占北美辽阔的土地,把这里发展为英国的工业原料基地和商品销售市场。向北,英国与俄罗斯建立商业贸易联系,并以此为基地开辟中亚市场。1553年,英国远征队向东北方向航行,与莫斯科公国正式建立了贸易联系,并为英国商人谋取了极为有利的贸易优惠权。第二年,经玛丽女王(1553—1558)批准,英国商人正式建立了“莫斯科公司”,,专门经营俄罗斯、中亚、波斯一带的贸易。1579年,英国商人又创办了“东方公司”,专门经营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贸易,迫使长期垄断该地区贸易的汉萨同盟分权让利。向南,英国与北非、西非国家发展商业往来。亨利八世的宠臣威廉·霍金斯在1530—1532年间曾三次在几内亚与巴西进行贸易。在1551年和1552年,温德姆率领英国船队先后到达摩洛哥的扎菲亚和加那利群岛的圣克鲁斯,在那里进行大规模的贸易活动。1553年,他又开始了从几内亚到贝宁之间的航行,打通了与北非的商业交往。伊丽莎白女王上台以后,英国在北非和西非的贸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扩大了。1585年,英国成立了“摩洛哥公司”。1588年,又成立了“几内亚公司”。这些地区垄断性的商业集团纷纷前往非洲,从事不平等的贸易掠夺,乃至贩运黑奴。向东,英国恢复了与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往来,打通了与印度等东方国家的贸易。都铎王朝早期,英国曾与地中海地区有过贸易往来,后来因奥斯曼土耳其的扩张而中断。1571年,西班牙和威尼斯的联合舰队战胜了奥斯曼土耳其海军,为英国向地中海地区扩张商业提供了有利条件。1580年,奥斯曼土耳其苏丹穆拉德三世表示愿意与英国通商。于是,伊丽莎白女王于1581年正式向“利凡特公司”颁发贸易专利证书,允许该公司垄断对奥斯曼土耳其的贸易,期限为7年。而且,女王本人也向该公司秘密投资4万英镑,占了该公司全部资产的一半。英国通过“利凡特公司”每年向奥斯曼土耳其出口价值约15万英镑的呢绒。早在16世纪80年代,英国的殖民贸易触角开始伸向东方的印度。1600年,伦敦商人在伊丽莎白女王的支持下成立了著名的“东印度公司”,该公司享有对好望角以东的国家特别是印度进行贸易的垄断权。

到17世纪,英国商人的足迹几乎遍及世界各地,空前地突破了封建农本经济的闭塞状态,将英国经济纳入了世界经济运行的轨道。尽管他们是以强盗的身份,以暴力掠夺的方式进行贸易,但是他们所开辟的广阔市场以及所获得的大量廉价的原料和金银财富,为英国经济注入了活力。来自海外的金银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入英国,变成资本,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经济飞速发展,使英国经济迅速壮大,成为世界首富。

案例2:“埃尔切事件”——多国贸易竞争的悲剧 一、埃尔切事件

位于西班牙东南部阿利坎特省,人口约20万的埃尔切市,一直为欧洲的鞋业中心之一,鞋业作坊有六七百家之多,依靠发展制鞋业一度富庶。中国鞋商1998年才正式进入埃尔切市,由于中国产的鞋子款式、设计制作美观新颖,再加上价廉物美,在欧美很受普通百姓的欢迎。到现在,该市由华侨华人开的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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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鞋工厂和仓库式批发零售商店已增至60多家。在西华人鞋商的销售额占当地的20%左右,很多西班牙商人也在大量进口并销售中国鞋,仅去年西班牙就从中国进口鞋子6190万双,占其鞋类进口总额的47%,价值高达2.2亿欧元。以温州鞋为代表的中国鞋,2002年才开始零星进入埃尔切市场,但目前已占到埃尔切鞋类批发量的30%。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城市埃尔切的中国鞋城,16个货柜、价值约800万元温州鞋被当地不法分子烧毁,价值十多亿元的温州鞋正遭受着被焚烧的威胁。“烧鞋事件”如不尽快得以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当地中国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危及今后中国产品出口西班牙等欧洲市场。甚至有报道称,这是“西班牙有史以来第一起严重侵犯华商合法权益、野蛮排斥华人的暴力事件”。

二、事件的起因:温州模式

由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扩展分析框架,m×2×1模型可知,当多个国家为两种商品的生产与出口展开竞争的时候,只要某个或其他国家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则另外一个或另外一些国家则会失去该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从而其产品的生产出口的数量会降低,从而丧失产品出口国的地位。贸易方式因此也会发生逆转,即由先前出口国变为进口国。投资方面:当产品存在强烈竞争与替代性时,贸易国之间的最好合作形式是由单纯的贸易转向合资或实行直接投资。

微观经济因素: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温州鞋在西班牙以每双3美元的低价销售,给当地的鞋业市场造成了冲击。这是一种典型的温州模式。在西班牙埃尔切市,超过70%的华人鞋商来自温州,而这次西班牙烧鞋事件中,被烧的鞋也绝大部分产自温州。“温州制造”赢得的“价廉物美”形象,直至今日仍然牢牢占据着主流地位。温州模式把低成本的廉价市场价格竞争模式移植到海外——温州产品与外国产品相比,在质量一样的前提下,确实具有价格低、质量高的优势,同时,由于温州企业在环保、劳动力福利等方面比西方企业受到的约束少。另外,员工待遇不合理也是价格低的原因,在很多鞋厂,付给员工的工资按照温州的标准是偏低的。与中国鞋在西班牙市场上的巨大销售量形成鲜明反差的是,鞋子的销售终端却是地摊和低价店。有关统计显示,中国进口的鞋子平均每双售价只需3.7欧元,比起西班牙本土制造的鞋子便宜了将近一半。这些鞋子在受到当地民众普遍欢迎的同时,也对当地制鞋行业直接产生了威胁——尽管中国出口的鞋子现在只占西班牙市场份额的20%,但是,这个市场份额还处在扩张阶段。

思考题: 1.“埃尔切事件”反映了温州模式在现代国际竞争中的哪些局限?

2.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我们应当采取什么对策避免类似“埃尔切事件”的发生?

案例3: 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分析 (1)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我们选取了两类国家,与我国的农产品进行国际比较分析。一类是农产品强国美国,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一类是农产品开放度较小的日本。中、美、日三国21种主要农产品竞争力指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中、美、日三国主要农产品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品种 显性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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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美国 日本 农产品 0.7365 1.0025 0.0531 谷物 0.9214 2.2769 0.0554 小麦 0.0004 1.9683 0.0001 大米 2.3581 0.9496 0.1113 大豆 0.2302 4.7207 0.0002 奶 0.1141 0.0372 0.0329 茶叶 2.1772 0.0646 0.0608 棉花 0.1253 0.9534 0.2860 烟草 0.4405 1.8902 0.1559 食糖 0.2413 0.0403 0.0027 动植物油 0.1588 0.6179 0.0284 肉类总计 0.7307 1.1051 0.0063 牛肉 0.1213 1.3728 0.0112 羊肉 0.0633 0.0258 —— 蔬菜和水果 1.3564 0.8438 0.0172 水产品* 3.5650 0.4543 0.2377 资料来源:http//www.fao.org (2)贸易竞争指数分析指数

表2中、美、日三国主要农产品净出口竞争力 净出口竞争力指数 品种 中国 美国 日本 农产品 -0.0894 0.0985 -0.9101 谷物 -0.0410 0.8261 -0.9235 小麦 -0.9983 0.8500 -0.9998 大米 0.7827 0.6266 -0.6490 玉米 -0.1064 0.9341 -1.0000 大麦 -0.9931 0.0018 —— 大豆 -0.9171 0.9858 -0.9998 奶 -0.9753 -0.9517 -0.9672 茶叶 0.8569 -0.7710 -0.8747 花生 0.9955 0.6661 -0.9594 棉花 -0.9344 0.9843 0.3813 烟草 -0.2895 0.6122 -0.8276 食糖 -0.2309 -0.8553 -0.9858 动植物油 -0.8488 0.1103 -0.8362 肉类总计 0.1318 0.2653 -0.9946 牛肉 -0.5522 0.0858 -0.9897 羊肉 -0.8298 -0.9385 —— 猪肉 -0.1154 0.2878 -0.9998 6

蔬菜和水果 0.5624 -0.1645 -0.9710 饲料 -0.2034 0.7062 -0.9175 水产品* 0.2013 -0.4802 -0.8918 资料来源:http://www.fao.org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只有在大米、茶叶、花生、蔬菜和水果、水产品以及肉类总计上与美国相比占有优势。其他的是劣势。这些优势产品是我们将来农产品发展的重点。他们特别是蔬菜和水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总体而言,受资源禀赋条件的影响,我国各种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差距明显。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始终是我国的优势产品,而资本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国内市场将一直受到国外产品较大的冲击。

思考题:

1.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与贸易竞争指数估计看,中国在农业方面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

2.中国农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选择是什么?

案例4: 欧佩克——防止贫困化的增长有效武器

欧佩克(OPEC),又称石油输出国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政府间组织,也是世界最著名的石油垄断组织。它于1960年9月10日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成立,其创立国是以石油出口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与委内瑞拉,现在的成员国除了原有的五个创立国,还包括新加入的卡塔尔、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厄瓜多尔、加蓬。其总部在瑞士的日内瓦。在2001年年底,世界已探明石油储量的78.7%,生产与出口的60%以上集中在欧佩克。沙特、伊拉克、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是世界最大的五个储油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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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巴格瓦蒂的贫困化的增长理论,初级产品的出口国,其生产要素与经济增长所引发的该产品的生产与出口量的大幅增加,往往会引致出口价格的下降,贸易条件的恶化与国民福利的降低。欧佩克正是为了防止贫困化增长而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相信,在可预见的世界里,石油仍是最主要的能源,石油需求持续增加。因此,欧佩克将确定了如下的目标,即统一与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石油政策――确定每年成员国的石油生产量与出口配额,以确保公平与稳定的石油生产价格,向国际社会提供有效经济与正常的石油供给,以及保护石油部门投资者的合理报酬。

欧佩克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出口卡特尔,其影响力超出了单纯的经济领域。1973年10月,中东欧佩克国家停止对美国及其他西文国家的石油出口,以惩罚西文国家在犹太赎罪日战争中对以色列的偏袒与支持。石油禁运的一个重要结果是整个西文世界),特别是美国的石油价格高涨,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危害程度极深的经济危机。这次石油禁运事件,迫使美国重新考虑有关能源的事情――如能源的成本与供给。同时,通过石油禁运,欧佩克也意识到其他通过石油出口对世界的影响——石油成为集体向四方世界争取自己的政治与经济的武器。

近半个世纪以来,成为最为成功也是最富争议的石油垄断组织。其成功的经济原因可归纳如下。

1.石油产品的价格弹性很低,它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能源供给产品,不存在密切的替代品与竞争,其价格的上升不会引发石油出口量的剧烈下降。

2.非OPEC的石油储备与生产低,因而,其供给石油弹性很低;相反,欧佩克的石油的生产储备占世界的总储备、生产与出口的70%以上,它有能力影响世界石油贸易条件,这些意味着新企业或国家无法轻易进入市场,无法对高价格做出敏捷反应。。

因此,即使卡特尔提高高石油价价格,也不会导致销售量剧减。

3.欧佩克的成员国的关系是稳定且有效的,使得它们能够对价格、生产配额及其事务进行有效的协商——部长会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成员国的生产与出口配额,以维持稳定的价格。

4.密切的文化联系。

欧佩克的主要的成员国为阿拉伯国家,它们的共同的语言、宗教信仰与文化,及地理上的邻近性,使它们之间的组织协调的成本低,遵守承诺的可能性大。

思考题:

1.欧佩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出口卡特尔的原因是什么? 2.欧佩克对治理贫困化的增长作出了什么贡献?

案例5: 日益扩大的收入鸿沟——贸易是可诅咒的吗?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与欧洲的收入分配的显著变化是,收入增长日益有利于熟练工人而有害于非熟练工人,这种变化可归咎于美欧同于非熟练工人充裕的国家――如中国与印度——这些国家放弃了自给自足足的政策,转而采用改革开放的政策,并且国际贸易日益在其经济中起重要作用——之间所进行的国际贸易吗?

许多经济学家采用如下的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的两个重要关系对上述现象进行检验:

1.对于美国与欧洲,要求密集投入非熟练劳动的产品的相对价格在同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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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是否下降;

2. 熟练工人密集型产业的产出扩展是否引致了所有部门中的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比率的下降。

经济学家所获得的证据并没有表明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相对价格下降,他们也没有观察到生产者将生产技术转向密集使用非熟练劳动的产品生产,以便对熟练劳动的相对成本的上升做出反应。因此,无法预见到,由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所确认的激励是工资变动的主要决定因素。

对于非熟练劳动的工资下降的广泛接受的另外一个解释是:技术变迁起主导作用,特别是它导致了对非技术工人的需求的大量减少。这种技术作用也似乎对解释发展中国的经验有所裨益,在在这些国家里,密集使用非熟练劳动的产品的价格预期上升,熟练劳动的需求增加快于非熟练劳动的国家,人们再次将这种变化归之于非中性的技术进步――它减少了对非熟练劳动的需求。

其他经济学家并不赞同这人分析思路,罗伯特·费斯切(Robert Feenstra)注意到,发达国家的产业通过把原先完整的生产过程划分不不同的阶段,并且将更为非熟练劳动密集型的阶段外包给低工资的国家,它们可以更充分地利用非熟练劳动。这种技能的升级发生在进口与出口部门产品的相对价格并不如斯托尔珀-萨缪尔森所预见的那些变化。因而对熟练工人的需求上升,而对非熟练工人的需求下降。

在发展中国家,相同的外包工作创造了对相对熟练工人的需求――这里,这些国家工资差异化的新的力量――它们超越了技术变动的影响。显然,外包策略并不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非熟练工人。因为其现行工资缺乏吸引力。由于技术变化的影响与外包服务的意义的直接观察有限,经济学家对此问题尚未能解决。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对世界收入分配的影响?

2.经济学家对国际贸易给世界收入分配带来的影响是否有一致的看法?

案例6: 印度人民党大选失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印度人民党的经济改革政策与成就

全国民主联盟推行的经济改革,重点是扶持以IT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国有企业的全面改造,大力推行经济私有化、自由化与市场化进程等,其发展的重点放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近两年来,对外则展开务实外交,特别是与夙敌巴基斯坦实现了停火并开始和平对话,国际形象有所提高;此外,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压之下,人民党政府2001年4月取消了所有的贸易数额限制,将农民推向国际市场,使他们直面国际农产品市场日益萎缩的惨痛冲击。1995-2001年,国际市场上的谷类、棉花、糖和黄麻等价格下降40%-50%,一些食用油价格的降幅更是高达85%;与此同时,一些生产资料却因改革开放而价格上扬,但政府的农村补贴根本就到不了位。

印度人民党及其执政同盟认为,瓦杰帕伊政府发起的“第二波经改浪潮”,大大改观了印度的宏观经济面貌:印度宏观经济形势近年来呈现出的喜人景象,的确强化了这个印象。例如印度GDP增速连续多年保持在6%以上,2003-2004财年实现了8.1%的增速;外汇储备1040亿美元,是改革之初的10倍;通胀率维持在4%-4.5%之间;资本市场相当活跃,印股市成为华尔街新宠,2003年印股市的外资投资额达到创纪录的70亿美元,并由此推动卢比兑美元汇率2003年升值5%。近几年来,印度软件业依托外包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2003年,印度软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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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达160亿美元,其中80%出口。目前,印度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软件出口国,而美国外包市场基本为印度所垄断。

二、经济奇迹未能转化为政治优势

印度人民党及其执政同盟发起的“第二波经改浪潮”,大大改观了印度的宏观经济面貌,但是,在今年的大选中,他们的创造的经济奇迹未能转化为其再次执政的政治优势,这种大选失利主要反映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次:

1.印度人民党及其执政同盟的败选;

印度人民党及其执政同盟认为,瓦杰帕伊政府发起的“第二波经改浪潮”,大大改观了印度的宏观经济面貌,是他们赢取大选的制胜法宝。执政党去年底就开始推出了一个响亮的竞选口号—— “印度大放光芒” 和“21世纪属于印度”。 所以,执政联盟信心十足将这种“经济利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竞选优势,“经改业绩”成为一张最好的牌。大选期间,“印度大放光彩”的竞选标语贴满了大街小巷,乡村四野。印度人民党上上下下均对此次大选寄予厚望,一些领袖们甚至奢言他们此次有望突破300议席大关,从而实现单独组阁的宿愿。5月13日晚,印度马拉松式的选举终于有了正式结果。而这一结果几乎使整个印度都感到吃惊:兵强马壮、实力雄厚、而且有政坛老将瓦杰帕伊领衔的全国民主联盟,居然败给了在野8年、一度萎靡不振、现在由一个外国血统的中年孀妇领导的国大党。

2.奈杜与泰卢固之乡党落败

奈杜,印度南部重镇安德拉邦的首席部长。在这次与中央议会选举同时进行的地方议会选举中,他领导的泰卢固之乡党只获得了292个邦议席中的47票。而国大党及其盟党则席卷了226票,经过9年的在野后即将重新执掌安德拉邦的政权。《奈杜出局!》《国大党又回来了!》《计算机公司首席执行官被删除》——这是5月12日印度各大报纸头版的通栏标题

按理说,印度约有30个邦和中央直辖区,个把省长之类的人物遭选举淘汰,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奈杜却非同一般。他在位9年,可以说是政绩显赫,声誉正隆。他进行的经济改革成绩显著,被世界银行评为经济改革的模范。安德拉邦首府海德拉巴市容整洁,比首都新德里更像个城市的样子。他搞的信息产业园和生物科技园全国知名,像微软、甲骨文等世界著名的软件公司都纷纷在这里落户。总之,奈杜是执政联盟中的一面旗帜,一个光荣的典范,一个不会失败且继续上升的政治明星。但选票是无情的,在11日中午计票还未全部结束前,奈杜就承认自己的失败,并立即递交了辞呈。那么,究竟这样一个改革的英雄,是如何遭到选民淘汰的呢?

三、印度人民党大选失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依据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所揭示的贸易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出口会使出口产品中的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提高,同时使其他要素的报酬下降。作为印度出口的主要产业,软件产品是知识与资本密集型产品,其出口的在幅度的扩大只会使作为知识与资本所有者的中产阶级,或者所谓的“知本家”、“资本家”。相反,作为土地及非熟练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农民及声调下层人民的收入下降。经济改革的受益者只有城市中产阶级的一小部分,80%左右的广大民众的就业与福受到了严重忽视,尤其是数量庞大的低收入群体并未得到改革实惠,有的甚至成为“改革的牺牲品”。实际上,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至多吸收了整个印度劳动大军中的2%,人们普遍把这种经济发展称之为“缺乏就业的经济增长”。以国大党执政的卡纳塔克邦为例。1990年中期之后,得益于IT、生物等高新产业的发展,该邦经济增长8%。然而,该邦就业人数却不增反降。仅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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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就制造了至少30万失业工人。人民党也因此被冠以“富人党”。该党遭到多数选民的唾弃自是情理中事。

同时,印度农业的自由化与市场化发展,将农民直接推向国际市场,这种激进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并没有带来农民收益与福利的改善。依据贫困化增长原理,对于家产品及其他初级产品的出口国。大量增加收入与价格弹性均低的农产品出口会使贸易条件恶化。福利水平下降。出口价格下降。国大党正是利用印人党执政联盟这一致命弱点,抨击其经济政策是“反农民、反穷人和反民众的”,指斥瓦杰帕伊们只是忙于修建电话中心、技术园区、购物商场,生活在“绚烂的白日梦”中,忽视了占印度人口大多数农民等中下层人民的利益。此次选举中,执政联盟在占议会近300个席位的几个农业大邦仅赢得71席,足见这一问题是导致执政联盟败北的致命伤。国大党领袖索尼娅·甘地说,所谓的“经济繁荣”只是让印度高收入阶层和中产阶级受益,目前印度仍有3.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普通百姓在炎热的夏天连水、电等基本生活必需品都难以得到正常供应,犯罪率不断上升。面对这一切,印度又怎么“大放光芒”?

思考题:

1.如何从贸易角度考察印度人民党大选失利的原因?

2.印度农业的自由化与市场化发展对农民收入有什么样的影响?

案例7: 部门内指数值与日本市场开放度的争论 1.制造业产品的非加权平均部门贸易指数 表6: 制造业产品的非加权平均部门贸易指数 国家 1970 1975 1980 1985 日本 32 26 28 26 美国 57 62 62 61 法国 78 78 82 82 西德 60 58 66 67 韩国 19 36 40 49 来源:爱德华·林肯(Edward Lincoln),“日本的不平等贸易”,布鲁金斯研究会,1990,第47页。依据三位数的国际标准分类表计算(SIC)。

表6由部门水平的非加权的格鲁伯-劳埃德指数公式计算。

由表6可知,美国、法国与德国的部门内指数值均在50以上,表明这些国农技部门贸易。相反,同属发达国家且居世界第二位的贸易大国的日本部门内贸易指数,其不仅远远低于美法及德国,甚至低于韩国――前者贸易指数低于30,甚至逐年降低,而后者则大于45,并且逐步提高。

2.日本市场开放度的争论。

由表6所反映的格鲁伯-劳埃德部门内贸易指数,简称部门内贸易指数(IIT),引发国际间有关日本经济开放性的争论;

1)批评者:极低的部门内贸易指数(IIT)既是日本经济封闭性,国内产业保护度及产品分销难易程度的度量指标,同时,它也是日本重商主义哲学的一个明证。该思想主张,在官、产、学三位一体的现行生产系统为日本产业提供了有效保护。力图消除本国对外国同类的产品的依赖,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的生产。

2)日本实践的辩护者认为:

(1)这种统计不精确,格鲁伯-劳埃德指数将中间投入品与最终产品的出口均统计在一个部门,中间品与最终产品贸易应当归之于H-O理论所说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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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贸易,但在这是则归之于部门内贸易,使美、法、德的指数高估。

(2)日本是资源贫乏的国家。与开放度高估的美国、法国与德国的贸易方式不同,日本的经济对原材料与能源的进口高度依赖。因此,它要求通过大规模制成品的出口来支持其进口。尽管日本对中间产品较低,部门内贸易低,指数小,但其部门间贸易量是巨大的,这并不是表明日本的经济开放度低——它应当由部门内与部门间贸易总体度量-。因此,的格鲁伯-3)劳埃德指数指数并不能成为日本经济保护程度与开放性的度量证据。

(3)经济学家(Harringan)计算日本的进口-支出比率,只有美国的28%,但美国的远低于欧洲。表明美国对制造业的贸易开放度高于任何OECD国家。这表明,即使用部门内与部门间贸易总体度量日本经济的开放性,其仍远远低于欧美国家。

思考题:

1.从制造业产品的非加权平均部门贸易指数看,日本的市场开放度是否太低?

2.部门内指数值能否正确度量日本的市场开放度?

案例8: 外部经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建立与发展的一个核心理由

外部经济理论揭示:当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积聚在同一地域,会给该行业的单个企业带来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的好处,即外部经济,外部经济的来源可归结为如下三种:

1.专业投入品供给者的涌现。 对于特定的行业,必有一些专用的机器设备与基础设施,作为固定投入部分,其使用的程度越高,则分摊到每个使用者的身上的固定成本则越少。

2.不仅专业行业有专用设备,而且专用设备与服务也需要部门专业的人力资本供给。金融区分专业技术人的储备、流动与使用建立了良好的培训,建立良好的基地。同类企业的集中为知识的扩散,技术的流通与信息的交流提供了方便。

3.同类与相关企业在地理上的高度集中性为消费者或客户比较与选择最优的技术、服务与产品的供给,节约了决策成本与交易成本。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创建与发展则是外部经济得以彰显的结果。

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建立与发展的绩效

截止2003年末,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中外企业法人单位与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固定投资总额、国内生产增加值(GDP)等占整个浦东新区的1/3;实收法人资本金、商品批零总额、房地产开发总量占整个浦东新区的1/2;智能化办公楼宇数量、一般贸易进出口金额、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星级酒店宾馆数量等占整个浦东新区的2/3;中外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数量、营运总额、要素市场交易额、大型国际会展、营业税超1000万元金融机构数量的比重接近或相当于整个浦东新区的100%,并涌现了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功能开发十大崭新亮点: 小陆家嘴中心区吸聚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00亿美元,成为亚太新兴国际级“资本集聚极”(Capital-pole)之一。

1.金融板块发展势头强劲,中外金融机构及各类金融资源集聚强度得到继续提升。截止2003年年底,在陆家嘴开业的分行级以上中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已达146家(其中2003年新增8家);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32家(其中2003年内新增3家),2003年内还新批准12家外资银行开办个人外汇业务和3家外资银行全面开展外汇业务;花旗、汇丰、渣打、德富泰、交通、浦发等19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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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陆家嘴设立中国(总部级)营运中心(全市22家);24家外资银行被其总行确定为中国境内业务的主报告行,62家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2200亿元,占全国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7%,外资银行的营运效益也有较大优化, 2003年度内营业税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金融机构达到11家。小陆家嘴中心区创造“吸聚中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数量、单位面积实收外资金融机构资本金额、外资银行营业领域与品种、外资银行营运资本总额和营业税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银行数量”等五项“全国第一”,已成为扬名中外的亚太新兴“资本集聚极”(Capital-pole)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地域载体之一。

2.以证券为主体的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拓展,交易规模显著扩大。2003年上海证交所股票、国债等各类有价证券累计成交8.28亿元, 同比增长71%, 占全国市场份额87%, 在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中名列13,在亚洲五强中名列第三(超过新加坡和吉隆坡)。在信息化技术的强劲支撑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子化自动撮合能力(Matching Ability)超过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一大批老牌知名交易所。

3.要素大市场发展迅速——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军突起,2002年成交2434.6万手, 成交金额达16401.4亿元;2003年成交金额在此基础上实现新飞跃,达到6.05万亿元,占全国期货市场份额的60%以上。其中外省市成交额高达80%以上,充分体现了上海浦东开发及陆家嘴CBD的辐射效应。2003年秋季起, 上海期交所的期铜交易开始赶上或超过纽约期交所, 成为世界第二,并开始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订。期货天然橡胶品种则位居全球第一,成为全球交易的指示器。

4.经由陆家嘴区内各类中外贸易类企业的“一般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65亿美元,成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重要国际接口(Interface)和贸易平台。

5.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财团各类总部(包括区域总部、研发总部、培训总部、投资总部等)云集,机构层次高、科技含量高、人才级别高,形成我国利用外资格局中特有的“三高”现象。

6.国际会展旅游与各类现代中介机构协同发展,着力培育现代服务产业制高点,陆家嘴区域内的法律与咨询业务量分别占全国十分之一强;在全球国际经济中心城市国际金融贸易中心CBD区中增创“后发优势”。以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世纪公园、世纪广场等为主要载体,陆家嘴已成为亚太新兴的国际会议中心和旅游目的地。 楼宇经济成为浦东崭新增长点,涌现出一批“亿元级(税收)办公楼”和 “5000万元级(税收)CBD功能建筑集群”。 10万中外白领及成功人士入住陆家嘴,区域内新增58万个就业机会, 为新区社会稳定与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7.市场开发机制促使开发公司(陆家嘴集团)与金融贸易区同步发展,带动同期区域投资规模占同期全球十大国际CBD中心区域之首。

思考题:

1 .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建立与发展是否成功?

2 .能否从外部经济角度解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跳跃性发展?

案例9: 近六年中国查获走私案件逾12万起

中国近6年查获走私案件逾12万起,大规模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进出境秩序明显改善,海关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

中国海关总署副署长盛光祖在10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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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1998年以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一大批走私大案要案得到查处,一大批走私违法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受到严惩。

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9万多起,案值近2000亿元,工商部门查获走私贩私案件3万多起,案值70多亿元。尤其是坚决查处了震惊中外的湛江、厦门等地的特大走私案,猖獗一时的李琛、林桂枝等走私集团、赖昌星走私集团等一大批走私犯罪集团受到毁灭性打击,一大批内外勾结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

盛光祖说,在打私高压态势下,非法贸易受到有效遏制,进出口秩序明显得到好转。中国外贸出口的全球排名已经从1998年的第九位上升到2003年的第四位。海关税收也连年大幅增长,6年来全国海关征收各种税费净入库超过1.3万多亿元,为增强中央财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盛光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目前为止,中国海关没有发现走私核材料以及与基地组织有关的走私武器案例和行为。

他说,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反恐工作,坚决反对恐怖主义对于人民群众的危害,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把反恐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之一。我们已经和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包括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签订了海关执法合作协议。这些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在打击走私和反对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走私案件和行为。

关于成品油走私的问题,盛光祖说,成品油走私是海关重点打击的商品,也是经常发生的走私行为。目前发生在东南沿海一些地区的小额成品油走私仍有大量发生,主要是海上的“蚂蚁搬家式”的小额走私。走私人用渔船、小型船只,走私小数量的成品油。虽然走私次数多,但由于量值小,没有对国内成品油市场造成实质危害。中国油品市场的价格稳定和供应正常可以得到验证。

最近两年,海关缉私部门连续打掉了两个猖獗多年的特大小额成品油走私团伙,一批走私犯罪分子被法办。

“六项禁令”的颁布,是加强海关队伍建设、保证海关监管的重要举措。今年4月底,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了“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盛光祖说,全国海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队伍建设的“六项禁令”,今年1至9月全国海关系统违反“六项禁令”的63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22人被开除出海关队伍,其中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10月27日第一版) 思考题:

1.走私和反走私是贸易保护的副产品,试从这两个角度分析贸易保护的成本。

2.如何提高走私者的成本?

案例10: WTO反补贴磋商诉讼案例对国家出口补贴政策的启示

在已经发生的补贴诉讼案例中,WTO公布了加拿大-巴西之间支线飞机补贴互相诉讼案,以及欧盟诉韩国船舶补贴案。最近,欧盟诉韩国船舶补贴案打得风风火火,由于WTO案件判决耗时冗长,欧盟已经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允许其成员政府对各自的船厂提供6%的补贴。我国作为WTO家族的新成员,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享受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以及合理调整、制定和执行国家产业补贴政策和战略性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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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贸易背景

加拿大与巴西在支线飞机生产上的各自优势,使得二者在国际市场上互为竞争对手。加拿大航空工业在世界航空器生产领域已占有重要地位,在大型公务机市场占35%、支线客机市场占42%、民用涡桨发动机市场占50%。巴西航空工业公司是巴西最大的航空工业制造商,也是世界主要的支线客机制造商之一,巴西民机工业主要与它有关。1969年公司成立后,巴西政府对其采取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同时限制外国飞机进入巴西市场,使巴航公司的产品逐步占据了国内市场,进而又开始出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巴西的航空工业在发展中国家和南美地区首屈一指,是世界支线客机、通用航空飞机和初级教练机生产的主要国家之一。目前,巴西航空工业制造商还与中国的飞机制造公司发起合资企业,拟在中国生产支线飞机。

欧盟是世界造船业的传统基地,但最近十年,欧盟的造船地位被日本和韩国取代。目前,欧盟造船业形势严峻,订单直线下降,受影响最大的是集装箱船和巡洋舰。由于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及“9.11”事件的影响,导致世界造船业不景气,欧盟的一些船厂已经倒闭,有些船厂被迫裁员。除市场收缩的不利条件外,欧盟认为其造船业还受到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威胁。欧盟委员会指责韩国造船厂在国际新船价格已下降到10多年来最低水平的情况下再度下调售船价格。韩国造船业在世界造船工业领域异军突起。作为韩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物,韩国造船业目前居于世界第二霸主地位,仅次于日本。韩国的船舶年出口额突破了100亿美元,占世界船舶出口份额的30%以上。韩国造船业现在保有的在手订单价值达200多亿美元,相当于韩国所有造船厂家两年多的生产量。

诉讼案例简介

加拿大-巴西之间支线飞机出口补贴互相诉讼案

1996年6月,加拿大要求就巴西对支线飞机出口补贴计划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的禁止性补贴,与巴西进行磋商。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了专家组受理此案。经过多轮的专家调查、审核,加拿大和巴西双方辩诉和上诉,1999年上诉机构得出最终结论:巴西未能遵循SCM协定中“不应提高出口补贴的义务”,拒绝巴西所主张的在出口补贴清单(k)项基础上的肯定性辩护。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巴西使报告中认定的与反补贴协定义务不符的措施以及上诉报告修订的专家组报告中认定的与反补贴协定义务不符的措施一致。支持专家组建议的巴西在90天内取消支线飞机出口补贴。

被告方巴西的基本做法是,巴西出口信贷委员会管辖的一个出口融资支持项目(PROEX),代表巴西政府对巴西出口商的销售提供利率平衡补贴。利率平衡补贴为具体交易实际利率的3.8%(即贷款利率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的3.8%由政府提供,剩余的由买方支付)。这种典型的官方出口信贷,降低了买方支付的费用,增强了巴西支线飞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主要对手是加拿大)。

案例中巴西方违反了SCM协定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以及附件出口信贷补贴例示清单中的有关出口信贷的规定。

1997年3月,巴西就加拿大提供补贴支持民用飞机出口,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历经专家组报告、双方上诉,1999年上诉机构得出了结论,加拿大技术合伙公司援助加拿大支线飞机产业违反了SCM协定“实际上依赖于出口实绩”,建议DSB要求加拿大将专家组报告中认定的与加拿大在反补贴协定有关义务不符的出口补贴,加拿大应在90天内取消补贴。

案例中,巴西指控加拿大对支线飞机出口提供了补贴。认为加拿大的具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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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加拿大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提供的融资和贷款担保,加拿大财务基金,加拿大技术合伙公司对加拿大飞机产业提供的支持,加拿大魁北克产业发展补贴协议对飞机行业的补贴。

欧盟诉韩国船舶补贴案

2002年10月,欧盟就韩国影响商船贸易的措施,要求与韩国磋商。欧盟认为,韩国在下列措施产生的补贴与韩国应遵守SCM协定的义务不一致,即韩国政府拥有的和政府控制的银行,提供了以债务豁免形式的公司重组补贴、债务和利息的免除、债转股,这些补贴至少被提供给了3家大船厂;政府还给予了船厂重组的税收优惠;国家拥有的韩国进出口银行为全部船厂提供了(出口船舶的)交船前优惠利率的信贷、买方预付款还款本息担保。

欧盟认为,韩国的上述措施与其应履行的SCM协定中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但不局限于:SCM协定的关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的预付款担保、交货前贷款属于SCM协定定义的补贴及其专向性范围;SCM协定的关于可诉性补贴等的规定,公司重组计划、税收优惠是SCM协定中的专向性补贴,有损欧盟的产业,特别是集装箱船和化学品船;SCM协定的关于不利影响和严重侵害的规定,公司重组一揽子政策和税收优惠属于SCM协定的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集装箱船、产品和化学品船市场明显的价格削减、价格保密和降低、暗中销售导致欧共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该案例涉及韩国政府支持船舶产业的几项政策,包括政府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国际上常用的官方出口信贷政策。对此,韩国政府认为,韩国针对造船业采取的支持措施不仅没有违背WTO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对欧盟造船业造成严重损失。韩国产业资源部称,韩国政府正在整理有关证据,准备针对欧盟的造船补贴制度向WTO提出反起诉。

韩国与欧盟围绕造船业的纠纷始于1999年,虽经多年谈判双方分歧仍未消除,欧盟最终决定向世贸组织提出起诉。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调程序,欧盟已向韩国政府提出双边磋商的要求。这场纠纷的结果目前虽难以预料,但此间大多数专家认为,欧盟的起诉并不会对韩国的造船业产生太大影响。面对欧盟的起诉,韩国政府和造船业界并不惊慌。

此案件尚在进行中,无结论。

面对诉讼的持久战,欧盟委员会最近采取了反补贴补救措施,批准其成员国为本国船厂提供6%的造船补贴,以支持欧洲船厂对抗韩国船厂在市场上抛出的超低价格。

诉讼案例的归纳

上述诉讼案例中涉及的产品飞机和船舶,是典型的国际市场竞争性产品,且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限。又由于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要,政府极力采取扶持政策,从而产生与WTO规则有异的诉讼问题。

案例涉及的事由以出口补贴为主线,以WTO的SCM协定关于补贴、补贴的专向性、禁止性补贴等条款,对抗成员政府提供的一揽子补贴政策、官方出口信贷和担保等具体措施。

磋商诉讼案例对制定和实施国家出口产业补贴政策的启示。

WTO的基本精神是提倡自由、公平贸易,为此制定了许多协定、规则,其背景显然是存在较为普遍的贸易壁垒和扭曲的贸易政策。

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来看,虽然WTO的SCM协定对补贴作了一般定义、列出补贴的种类和出口补贴例示清单,普遍存在的出口补贴及其做法的多样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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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查取证、判决带来了艰巨的工作。

但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应该首先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承诺。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SCM协定的基本“游戏规则”。

第一,按照协定的补贴定义,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案例中的补贴由政府提供,补贴渠道则包括了政府拥有的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公司。第二,资助的结果是被资助者得到利益,被资助者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或一组企业或行业(条件不是水平适用的)、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行业,这样的资助限定叫专向性补贴。第三,资助方式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这些职能。第四,只有属专向性的补贴,才属于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或反补贴措施规定的约束。第五,作为WTO成员,在制定补贴政策时,要按照WTO的有关协定进行。要掌握潜在的补贴政策种类,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微量补贴、特别是补贴的可诉讼性和不可诉讼性。如果考虑可能带来的“官司”以及应诉,要看有无发起诉讼的潜在方。就是说,补贴导致对他国产业的损害(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份额变化),主要是严重损害。否则,就没有诉讼的控方。

资料来源:温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网,2004/02/02 思考题:

1. 以上反补贴案例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有何启示? 2. 发展中国家利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空间如何?

国际贸易实务部分

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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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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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4]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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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5]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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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数量、品质、包装案例

[案例1]

1996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 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奥玛维塔”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重量则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记载,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少240卷142.41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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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民币150,838.43元。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有权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合同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约束。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进行追认的必要。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认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短少货物的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请求。

[案例2]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 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s.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s.ml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 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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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4月 28日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 4月 15日装运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450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 30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A级150公吨;B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级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4月 30日电对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两等级数量未按等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O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XXXX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终。 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1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10公吨。又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O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货已到目的港,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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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案例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L 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4]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tB减5%的滋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丁5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攫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

评折: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5]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评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案例6]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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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柜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评折: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屑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 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三、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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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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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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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熟悉FOB条款。FOB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若采用FOB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FOB陷阱。

[案例3]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7

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4]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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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四、运输、保险案例

[案例1]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苦豆。2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 M/Tons of Large White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1,000公吨大白芸豆??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O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 1997年3月 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月末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勺AXING”轮300公吨; 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 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于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一套;ZOO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和300公吨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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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即于4月16日作出反驳意见:

“你14日电悉。对于我第X X X 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3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300公吨一批。200公吨一优200公吨一批、30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 4月16日”

但开证行于4月17日复电仍坚持原意见:

“你16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率经我们研究仍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套;5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于3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存在的。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300公吨、200公吨、200公吨和30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意见:

“你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JIAXING’轮300公吨、WANGJIANG’轮200公吨、‘ SHUNJIANG’轮200公吨和WANQUANHE’30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开证行于4月28日又回电,电文如下:

“你21日电悉。我4月17日电文中已经阐明了:我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该理解为1,0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在三套单据之间分批装运。也就是说30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2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50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因为我信用证只将‘不许分批装运’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款并未改变,请注意我3月14回信用证修改又特别阐明‘?··很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也就是说除了分批装运条款外,分三套单据提供的要求并不改变,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再不能分批装运。所以作方分四套单据是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的。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有关人员研究,并将上述开证行所解释与信用证对照才认为确系我们误解信用证条款。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又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洽,亦无效果,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分析:

本案例的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完全是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在4月17日电文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误解信用证条款作了解释,但农产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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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u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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