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人员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12 08:1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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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的管理,规范购销员的从业行为,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综合办公室;本制度所称药品购销人员,包括本公司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开票员。
职责:采购部、销售部、质管部及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药品购销人员的管理。
内容:
5.1、综合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核药品购销人员从业资格。
5.1.1、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必须持证(包括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购销员证书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业务员证)上岗;开票人员须经公司内部培训合格后上岗。
5.1.2、以上人员须均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1.3、以上业务人员均须被公司聘用在相应的岗位。
5.2、购销人员的购销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购销活动。
5.2.1、购销人员不得超范围、超经营方式购销药品。
5.2.2、购销人员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等据等便利条件。
5.2.3、购销人员不得以本企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药品。
5.3、购销人员与购销对象联系业务时,须互相提供购销双方的合法资质及业务员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并对与之联系的业务员的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将相应记录如实填写在《首营企业审批表》或《销售客户开户申请表》上,同时进行初审,然后上报给质管部复审,最后由质量负责人终审,合格后即可开展业务往来。
5.3.1、采购员不得向资质证明文件、销售凭证不齐全企业采购药品
5.3.2、采购员更不得向无证企业和个人购进药品。
5.3.3、销售员不得为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行为销售药品。
5.3.4、销售员、开票员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购买方介绍和推荐。
5.3.5、购销人员联系业务时,必须互相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业务往来所发生的货款必须汇至单位银行帐户,不得现金交易。采购货款必须汇至供应方帐户。对于个体诊所、单体零售药店等购货单位不具有单位账户、在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不能实现转账结算的,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购销人员对往来业务的货款流向及票据流向负直接责任。本公司购销药品须票、账、货、款相符。
5.4
、购销人员与购销对象开展业务时,应该签订有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5、购销人员与购销对象开展业务时,收集到有关药品方面的质量信息或对公司工作的建议、投诉等,须及时反馈或传递到公司质管部。
5.6、购销人员、开票人员须接受公司安排的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定、

岗位专业知识、药品知识等的培训。
5.7、开票人员在购销人员的指令下开票,在购销员指令下通过广东省阳光采购平台及电话、传真、网络向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发送、接收定单。
5.8、购销人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5.9、综合办公室须建立购销人员的员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培训情况、劳动合同、在公司所受奖罚情况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t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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