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非典型担保和混合担保重点知识点下

更新时间:2023-05-05 21:3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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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交易概述」

“保兑仓”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担保人、承兑方与仓储方三方,是三

者的简称。

1.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

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

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

2.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

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

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

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

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保兑仓交易的合同关系」

1.在三方协议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

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

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

2.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

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

3.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

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保兑仓交易的注意事项」

1.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

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

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

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

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混合担保实现顺序

「共同担保的各自情形」

1.共同物保(按份共同物保和连带共同物保)。

2.共同人保(即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3.物保与人保并存:混合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1.每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按其各自约定的份额承担即可,各个担保人

之间没有任何牵连关系,也就不存在相互的追偿关系;每一个担保人承担

各自担保的份额后,各自向债务人追偿自己承担的数额即可。

2.比如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又分为三种形态: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物保,连带

人保与物保竞存,其中后者又分为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竞存,和第

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竟存。

1.连带共同保证

(1)在外部,连带共同保证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2)在内部,其中某一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3)至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则要看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有无意

思联络。

2.连带共同物保

(1)在外部,连带共同物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物保人都是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提

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的情形下,债权人选择实现物保之间是

否有顺序,存在不同意见。但一般认为,债权人应该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

物保,而后不足的再实现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支付宝红包口令:承担连带

责任

(2)在内部,其中一个物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同连带保证一样,如多个第三人提供物保时有意思联络,则也可以向其

他物保人追偿相应份额(也即分担)。当然,如无意思联络,则不支持多

个第三人物保人相互追偿。

3.混合担保:连带人保与物保的竞存

(1)分类又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人

保竞存两类情况。

(2)两类的共同点

由于都未约定担保份额,所以对外都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两类的重大区别

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先后顺序

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情形项下,债权人必须先实现债务人提供

的物保;不足的,再实现保证人的保证。

但是,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情形下,不存在这一先后顺序,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第三人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人保之间,任意选择其中

一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②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

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情形项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自然可以也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自己承担的数额;

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情形下,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意思的,当

然可以相互追偿,如无约定,则不可以相互追偿。

【小结】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实现债权有法定先后顺序,

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有单向追偿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

并存,实现债权无法定先后顺序,且保证人与物保人之间如有连带担保的

约定,可相互追偿,否则,民法典并不支持相互追偿。

4.最复杂的混合担保:主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竞存

如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则:

(1)债权人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

(2)次之,选择实现第三人的物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责任,不存在实现

债权的法定先后顺序;

(3)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全部份额;第三人彼

此之间如有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相应份额,如无约定,民法典不支持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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