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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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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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1.2条 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1.3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1.4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1.5条 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1.6条 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 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 勘探程序

第2.1.1条 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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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2.1.2条 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找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找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2.1.3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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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井田之间水力联系密切,单就一个井田难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需要在矿区或几个井田的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工作的地区。

第二节 工作程度

第2.2.1条 ?找煤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工作程度的要求是:

1.初步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了解含煤地层的分布范围;了解煤层层数、厚度和埋藏深度。 2.初步了解工作地区的构造形态。 3.初步了解煤类和煤质。

4.初步了解工作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5.初步了解其它有益矿产情况。 6.计算D级储量。

第2.2.2条 ?普查应在找煤的基础上或在已知有勘探价值的地区进行。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地区有无开发建设的价值作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详细划分含煤地层。 2.初步查明勘探区的构造形态,了解区内的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煤层的分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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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初步确定煤类。

5.初步了解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采空区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

6.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大致分布范围。

7.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持征,含(隔)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产状及分布。了解对矿床开采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了解勘探区供水水文地质条件,指出从供水水源勘探方向。 8.初步了解煤层瓦斯和地温状况。

9.了解其它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10.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一般应不少于20-30%。 第2.2.3条 详查应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炭工业规划的需要,选择资源条件好、开发比较有利的地区进行。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矿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矿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2.进一步研究含煤地层。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3.了解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等对煤层的影响范围。

4.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确定煤类,初步划出其分布范围。初步确定风化带界线。了解煤的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了解煤矸石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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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详细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分布范围,了解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6.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详细了解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详细了解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8.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区。了解老窑的积水情况。了解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9.对矿区内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作出初步评价。

10.了解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的瓦斯成分和含量,详细了解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和地温梯度及其变化。确定有无高温区,并初步划出一、二级高温区的范围。

11.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赋存情况,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12.计算B+C+D级储量,其中B+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70%,B级储量一般为20—30%,并分布合理。构造复杂或煤层不稳定的地区,可以只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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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精查一般应在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精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满足选择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和划分初期采区的需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而影响煤的既定工业用途。精查的工作程度,按拟建矿井设计能力的大小分别要求如下:

一、拟建大、中型矿井的井田

1.查明井田边界断层或褶曲。在掩盖区,井田边界构造线用工程控制应不少于三处;在第一水平(或先期开采地段,下同)范围内,井田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250米以内,在裸露和半裸露区,地表构造观测点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深部要有钻孔控制。

2.查出第一水平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的地区应查明落差20米)的断层,并对小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发育程度作出评述。

3.查明煤层产状,第一水平内煤层底板等高线变化急剧处,应加以检查控制。煤层倾角小于10°时,要控制初期采区内较大的波状起伏。对水平运输巷位置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密控制。

4.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初期采区内确定先期开采的局部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应适当加密控制。

5.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在掩盖区,初期采区范围内隐蔽露头在勘探线上的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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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线之间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控制点。在裸露和半裸露区,煤层露头观测点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6.详细了解并适当控制第一水平范围内古河流冲刷、古隆起、较大的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对主要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

7.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划出可采煤层的煤类界线和风化、氧化带界线,进一步了解可采煤层的工艺性能,对煤的工业用途作出评价。了解煤矸石的质量及其变化情况。

8.初步查明第一水平范围内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分布情况和对煤层、煤质的影响程度。

9.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和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10.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物理力学性质。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基本查明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11.基本查明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12.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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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计第一水平的涌水量。对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大量突水的层位和地段,以及矿井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及后果进行评述。

14.对井田内可供利用的地下水的水量、水质作出评价。 15.详细了解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及分带情况,煤的自燃趋势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详细了解主要可采煤层及其顶板的工程地质特征。根据矿井设计的要求,了解主要井巷的工程地质条件。

16.初步查明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地温梯度及其变化。有高温区存在时,应查明一、二级高温区的分布范围。 17.详细了解有工业价值的其它有益矿产的品位、厚度及分布范围,并作出评价。

矿井高级储量比例表 表2.2.1 地质及开采 简单 中等 复杂 条件 井 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储 量 级别比例(%) 井田内A+B级储量占总储量的比例 第一水平内A+B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第一水平内A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70 60 40 60 50 30 40 不作具体规定 不 40 30 15 30 20 不作具 体规定 要 求 40 35 25 35 30 20 25 15 146

18.计算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2.1的要求。

二、只宜建小型井的井田,其工作程度应根据小型井的实际需要,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其A+B级储量的比例符合表2.2.1的要求。

第2.2.5条 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B级储量的井田,提交详终地质报告。其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井田边界构造应适当加密控制。

2.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第一水平内,对可采边界应适当加密控制。控制主要煤层的露头位置。

3.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2.2.4条执行。

5.计算B+C+D级储量,其中高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2.1的要求,全井田D级储量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 第2.2.6条 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C级储量的井田,提交普终地质报告。其工作程度要求:

1.初步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控制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复杂程度。

2.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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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应适当加以控制。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2.2.4条执行。

5.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的比例不小于50%。 第2.2.7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时,其工作程度由地质、设计、生产部门商定。 第2.2.8条 现有生产矿井为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属于资源勘探。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根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范围的使用要求,明确具体的地质任务。在充分研究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勘探工程。

第三章 地质勘探工作

第一节 勘探手段的选择和使用

第3.3.1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从地质目的和经济效果出发,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勘探手段。

第3.1.2条 基岩裸露或覆盖层不厚的地区,应充分利用槽探、井探、浅钻以及小窑调查等手段和方法,条件适宜地区并可采用地面电法来配合地质填图。在做好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采用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凡有条件时均应开展航空地质填图,并要积极应用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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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配合地质填图。地质填图一般应超前进行。 各阶段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要求为: 找煤 1:50000或1:25000 普查 1:25000或1:10000

详查 1:25000、1:10000或1:5000 精查 1:10000或1:5000

地质填图所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得小于上述规定,其精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各种比例尺地质填图的精度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3.1.3条 物性条件较好的掩盖区,?必须充分发挥地面物探的作用,结合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开展地面物探的地区,均应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露头或钻孔作为参数工程点,布置一定数量的定位孔和验证孔,以取得必须的解释参数。地面物探的施工和资料处理,都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各种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的精度与质量,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地面物探一般应超前于钻探施工。使用地面物探的勘探项目,从编制勘探设计、组织野外施工到编制地质报告,必须统一部署。地质报告必须充分研究利用地面物探成果。 第3.1.4条 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适于坑探的山区,应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采用浅部坑探与深部钻探相结合或主要使用坑探的方法,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构造极复杂或煤层极不稳定的地区,可在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选择较好的地段,进行边采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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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钻探的使用和钻孔布置,必须有明确的地质施工目的和要求。必须严格按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组织施工。钻孔孔径的选择必须满足地质任务,特别是各种样品采集的需要。钻探工程质量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勘探钻孔一般均应测井。根据物性条件和地质任务的需要,先期施工一定数量的基准孔,通过试验,选择有效的参数与方法,确定解释原则。测井原始记录质量和资料解释精度,应符合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3.1.7条 无芯钻进方法只能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使用。

1.物性条件好,通过测井基准孔和其他测井资料的分析研究,已证明测井资料确能满足独立解释煤层的厚度、结构、层位,全孔的岩性柱状剖面以及完成其他地质任务; 2.构造比较简单,煤层比较稳定,煤质变化不大; 3.标志层明显,岩煤层易于对比。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详查和精查阶段可适当采用无芯钻进;找煤和普查阶段不宜采用无芯钻进。每个勘探项目采用无芯钻进的具体条件和层段,都必须在编审勘探设计时做出明确规定。

地质条件复杂、物性条件差、测井资料不能作独立解释的地区,不得采用无芯钻进,对需要通过岩性鉴定划分含水层的层段和有经济价值的有益矿产层段,不论是否属于含煤地层,均不得采用无芯钻进。

第3.1.8条 实验室的测试、分析、鉴定工作,是完成地质任务和进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手段。在资源勘探工作中,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测试手段和实验方法,取得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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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资料。各种测试、分析、鉴定的工作方法和成果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构造和煤层类型及基本线距

第3.2.1条 依据构造形态、断层和褶曲的发育情况以及受岩浆岩的影响程度,井田(勘探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 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第二类 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1. 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的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或倒转。

3.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或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第三类 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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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第四类 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3.2.2条 依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和可采情况,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型。 第一型 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全区可采或全区基本可采。

第二型 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变化不大。

第三型 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主要包括:

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线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第四型 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分布零星;或为无法进行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 第3.2.3.条 各种勘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求:

1.不同的构造和煤层类型相应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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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3.2.1和表3.2.2。

2.地面物探基本测线的线距,在同类构造中一般应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1/2。

3.地质填图的实测地层剖面以及槽探等山地工程的间距,按《地质填图规程》的规定。

4.对极复杂构造、极不稳定煤层者,只适宜边采边探,线距不作具体规定。

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2.1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构造复杂程度 A 第一类 简单 第二类 中等 第三类 复杂 750-1000 375-500 B 1500-2000 750-1000 250-375 C 3000-4000 1500-200 250-500

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2.2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煤层稳定程度 A 第一类 稳 定 第二类 较稳定 第三类 不稳定 * 只适用于第三型中的第一种情况。

250 250-500 750-1000 375-500 *B 1500-2000 750-1000 *C 3000-4000 1500-200 *250 500 1000

第3.2.4条 选择基本线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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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研究井田(勘探区)地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探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参照表3.2.1或表3.2.2,选择井田(勘探区)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的类别划分,原则上以井田(勘探区)为单位。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程度型别时,应按厚度或储量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的型别,选择基本线距。

4.地面物探能基本满足构造控制要求的井田(勘探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根据煤层型别选择。

5.在裸露和半裸露地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地质填图的成果。

6.以线形构造为主的地区,基本线距可根据构造特点,适当放稀。

第三节 勘探工程布置和施工原则

第3.3.1条 勘探线剖面法是煤炭资源勘探的主要方法。勘探线的布设一般应垂直于地层走向或主要构造线方向。地层倾角平缓、波状褶皱发育的地区,一般应布置勘探网。 勘探线一般应布置成直线,勘探钻孔原则上均应布置在勘探线上。实测地层剖面(或槽探、井探剖面)、地面物探测线等应尽量与勘探线重合。

第3.3.2条 按勘探线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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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勘探线是揭露和控制基本地质情况,指导勘探工程布置的有效方法。每一勘探区(或工作区)均应根据地区的大小和地质条件,布置少量主导勘探线(包括沿煤层走向布置的主导勘探线)。主导勘探线可以从基本勘探线中选定,也可在布置基本勘探线之前专门布置。

基本勘探线是根据勘探区(或井田)的地质特征,为了对地质情况进行全面揭露和控制而布置的勘探线。通过基本勘探线的控制,应当基本满足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 第3.3.3条 按勘探工程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工程和加密工程两种。

基本工程:是根据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为了揭露和控制全区地质情况的需要所布置的工程。基本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勘探线上。

加密工程:在基本工程施工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和控制基本工程尚没有解决的某些地质问题,以及结合矿井设计的特定需要所布置的工程。此类工程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合理布置。

第3.3.4条 对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剖面的研究,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手段。

在裸露或半裸露区,勘探线剖面上的地质界线和产状,应用山地工程或地质观测点控制;主导勘探线剖面应实测。深部用钻探配合测井控制。

在物性条件好,可以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勘探线剖面必须采用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钻探并配合测井进行综合研究解释。物性条件不好,不宜开展地面物探的掩盖区,则主要通过钻探配合测井,控制勘探线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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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条 各种勘探工程的布置,要在分析各种地质因素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采取单项分析,综合研究,区别对待,统一布置的方法,做到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第3.3.6条 勘探线上的工程点,一般应根据构造和煤层的变化情况和勘探线性质,以及地层倾角和不同水平的需要,合理地进行布置。钻孔间距一般小于基本线距。主导勘探线上工程点的布置一般应密于基本勘探线,以及较严密地控制构造和煤层的变化为原则。

第3.3.7条 各种勘探工程的施工顺序,应按照由已知到未知,先地面后地下,先浅后深,由稀而密的原则进行安排。主导勘探线应优先施工。先施工基本工程,后施工加密工程。各种参数孔、基准孔必须优先施工。

第四章 煤质和其它有益矿产勘探工作

第一节 煤质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4.1.1条 煤质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煤的煤岩组成、物理、化学性质、煤中有害元素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确定煤类,研究其工艺性能,评价其工业用途,为煤的开发利用提供资料。同时,为研究煤的沉积环境,煤层对比以及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4.1.2条 煤质采样的种类、数量和试验项目,应根据不同煤类及其可能的工业用途,煤质主要指标的变化程度,以及各勘探阶段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确定。

第4.1.3条 ?煤质采样点及采取的样品都必须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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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表性。

采样、制样及试验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采样点、样品及试验结果,不得用于煤质或其它矿产的评价。

第4.1.4条 ?煤质采样点应根据煤层的煤质特征和对煤质研究评价的要求进行布置,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收集研究区内和邻区的煤质资料,特别是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资料,了解区域煤质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布置本阶段的采样工作。

2.利用主导勘探线,重点解剖和充分揭露各煤层煤质的变化特征。研究各煤层沿走向和倾向的煤质变化。指导全区采样点的布置。

3.大孔径、群孔和探巷等专门性的采样工程一般在详查和精查阶段进行。

第二节 各阶段的煤质工作

第4.2.1条 找煤阶段应对各煤层煤的成因类型、煤类和主要煤质特征作初步了解。

要求所有钻孔中的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采取煤芯煤样。小煤矿、探井应采取煤层煤样。未过氧化带的探槽和自然露头应采取风化带煤样。

主要试验项目有原、精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元素分析,精煤的粘结指数、胶质层、奥亚膨胀度等。褐煤需测腐植酸、苯抽出物、透光率。必要时还可增测其它项目。 第4.2.2条 普查阶段应进一步研究煤的原始物质、煤

157

岩组成和煤的成因类型,全面分析煤(含风氧化煤)的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初步确定煤类。

普查阶段所有钻孔中的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采取煤芯煤样,在小煤矿中应采取煤层煤样。根据需要,还可以利用小煤矿系统采取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深度测定样、大体重样、简选样及其他用量较多的煤样。

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及数量分别参照表4.2.1和4.2.2。

第4.2.3条 ?详查阶段煤质工作的重点是全面研究勘探区内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研究煤的变质因素和煤类分布规律;并对煤的综合利用方向作出评价。 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及数量可分别参照表4.2.2和表4.2.3。

第4.2.4条 精查阶段(含详终、普终)的煤质工作,在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同时,着重于分析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各种可能的用途。评价煤矸石、煤灰渣的综合利用方向。

采样点的布置和对可选性、工艺性能的研究重点放在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同时必须考虑在井田内的全面控制。 精查阶段煤样的种类和数量、试验项目和数量分别参照表4.2.1和表4.2.4。

第4.2.5条 矿井扩大勘探的煤质工作,应在收集、研究现有矿井资料和以往勘探资料的基础上,适当采取可采煤层的煤芯样,了解扩大区的煤类,煤的物理化学特征及其分布规律。应充分利用生产矿井资料评价煤的可选性、工艺性能和煤的工业用途。确有需要时,也可在矿井内采取少量煤

158

样,进行简易可选性和其它性能试验。

各阶段煤样的种类和数量 表4.2.1 煤样类别 煤芯煤样 煤层煤样 体重煤样 筛分、浮沉煤样煤、矸石泥化试验样 简选煤样矸石泥据据采样条件和需要确定,数量不化试验样 煤岩煤样 作具体规定 0.1点/km 2普 查 可采及临界厚度煤层点全取 详 查 0.3~1.0点/km 2有条件的勘探区尽量采取 有条件的勘探区采取一个点 根据采样条件和需要确定 有条件的勘探区采1个点 选择1~2个标准孔的可采及临界作两个标准孔(同普查要求)。面上厚度煤层点,全部作煤岩组分鉴定的样点密度0.1点/km(有特殊要和镜煤最大反射率测定 求增测的样点除外) 2风 氧 化 带 测 定 煤 样 沿 带 露 状 头 风 的 化 沿 面 层 状 面 风 的 化 穿过风氧化带的可采煤层煤层点全部取样 在小煤矿中取1~2组。无小煤矿的勘探区,可采煤层风氧化带应有两条剖面控制。

159

续表4.2.1 煤样类别 煤芯煤样 煤层煤样 体重煤样 筛分、浮沉煤样煤、矸石泥化试验样 简选煤样矸石泥化试验样 煤岩煤样 风 氧 化 带 测 定 煤 样 沿 带 露 状 头 风 的 化 沿 面 层 状 面 风 的 化 穿过风氧化带的可采煤层见煤点全部取样。在矿井的第一水平或露天先期开采地段内,风化带界线在勘探线上的摆动应控制在100~125米以内。 0.2点/km2(有特殊要求需增测的样点除外) 在小煤矿中取1~2组。无小煤矿的井田,至少应在两条剖面上有钻孔控制(已证实氧化带下界在采空区范围内或松散沉积物防水煤柱下限已超过氧化带的井田可不做) 第一水平0.1~0.3点/km,其它水平不作规定 2精查 0.6~4点/km2 有条件的勘探区(井田)尽量采取 有条件的井田1~2点 有条件的井田1~2点 注:1.表中煤样数量指各阶段每一可采煤层的累计数。

2.煤样数量:煤质变化小的取小值,变化大的取大值,变化中等的取中值。

160

普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及数量 表4.2.2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工 业 分 析 原 精 全 水 分 最高内在水分 全 硫 原 精 原 精 各 种 硫 原 精 发 热 量 原 精 元 素 分 析 原 精 煤 灰 成 分 原 灰 熔 融 性 粘 结 指 数 精 褐煤、无烟煤不测,其它煤全测 全 测 全 测 50% 全 测 50% 0.1点/km2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不 贫 无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粘 瘦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全 测 凡煤层煤样、筛分浮沉煤样、生产煤样均应测定 区分褐煤与长焰煤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全 测 全 测

续表4.2.2

161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胶 质 层 精 奥亚膨胀度 坩埚膨胀序数 精 基 氏 塑 性 抗 碎 强 度 有 害 元 素 精 微 量 元 素 碳 酸 盐 二 氧 化 碳 苯 抽 出 物 原 原 原 原 原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不 贫 无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粘 瘦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G>85全测 G≤85不测 根据需要确定 有采样条件时需测定(炼焦用煤不作) 全 测 50% 全 测 全 测 全测 腐 植 酸 透 光 率 真 比 重 视 比 重 原 精 原 原 褐煤及其它煤的风化煤全测 褐煤及区分长焰煤与褐煤时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根据需要确定 0.1点/km2 注:表4.2.2、表4.2.3、表4.2.4中的试验数量均指各阶段的累计数下限。

详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及数量 表4.2.3

162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原 工 业 分 析 精 全 水 分 最高内在水分 全 硫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不 贫 无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粘 瘦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全 测 原 凡煤层煤样、筛分浮沉煤样、生产煤样均应测定 精 区分褐煤与长焰煤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原 全 测 精 原煤全硫>2.5(炼焦用煤>1.0)时全测,小于此值测50% 各 种 硫 原 全硫>2.5(炼焦用煤>1.0)测0.3点/km,小于此值测0.1点/km 精 发 热 量 原 全测 精 元 素 分 析 原 精 煤 灰 成 分 原 灰 熔 融 性 r22精煤全硫>1.0时测0.1点/km 0.3点/km 5% 根据需要确定 22 全 测 无烟煤的H应全测,其它煤测0.3点/km 0.3点/km 22

续表4.2.3

163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灰 粘 度 原 结 渣 性 胶 质 层 精 奥亚膨胀度 粘结指数 坩埚膨胀序数 精 基氏塑性 抗碎强度 热稳定性 煤对CO2反 应性 原 可 磨 性 精 原 有害元素 精 原 原 精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不 贫 无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粘 瘦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根据需要确定 G>85全测 G≤85不测 褐煤、无烟煤不测,其它煤全测 根据需要确定 有采样条件时需测定(炼焦用煤不作) 0.1点 /km2 0.1点/km 2原 褐煤、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贫煤、无烟煤测0.1点/km,其它煤按需要确定 0.1点/km(气化、液化、炼焦用煤根据需要确定) 根据需要确定 0.3点/km 根据需要确定 222

续表4.2.3

164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微量元素 碳酸盐 原 二氧化碳 原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不 贫 无 煤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粘 瘦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0.3点/km >2时全测,<2时适当增测 褐煤蜡达工业品位全测,低于工业品位适当增测,其它2苯抽出物 腐 植 酸 原 煤不测 原 褐煤的Hm>20应全测,<20测0.2点/km,其它煤的风化煤全测 f2透 光 率 低温干熘 200公斤焦炉炼精 原 精 褐煤及区分褐煤与长焰煤时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精煤V>28时测0.3点/km,V<28不测 炼焦用煤有条件取样时应试验 根据需要确定 0.2点/km 2r2r焦试验 真 比 重 视 比 重 原 原

精查阶段煤样的试验项目和数量 表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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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原 工 业 分 析 精 全 水 分 最高内在水分 全 硫 精 原 各 种 硫 精 发 热 量 原 精 元 素 分 析 原 精 煤 灰 成 分 原 灰 熔 融 性 r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粘 瘦 不 贫 无 煤 煤 煤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全 测 原 精 原 凡煤层煤样、筛分浮沉煤样、生产煤样均应测定 区分褐煤与长焰煤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全 测 原煤全硫>2.5(炼焦用煤>1.0)时全测,小于此值测50% 全硫>2.5(炼焦用煤>1.0)时测0.4点/km2,小于此值测0.2点/km 全测 精煤全硫>1.0时测0.2点/km 0.5点/km 5% 根据需要确定 无烟煤的H应全测,其它煤测0.5点/km 0.5点/km 22222 全测

续表4.2.4

166

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灰 粘 度 原 结 渣 性 胶 质 层 精 奥 亚 膨 胀 度 粘 结 指 数 坩埚膨胀序数 精 基 氏 塑 性 抗 碎 强 度 热 稳 定 性 原 原 0.1点 /km 2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粘 瘦 不 贫 无 煤 煤 煤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0.1点/km(T2>1250不测,炼焦用煤不测) 0.1点/km2(炼焦用煤不测) G>85全测 G≤85不测 褐煤、无烟煤不测,其它煤全测 根据需要确定 有条件采样时需测定(炼焦用煤不测) 0.2点/km 22 精 煤对CO2反应性 原 褐煤、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贫煤、无烟煤测0.2点/km,其它煤按需要确定 2原 0.2点/km(气化、液化、炼焦用煤根据需要确定) 可 磨 性 精 原 有 害 元 素 精 根据需要确定 0.5点/km0.1点/km2 22

续表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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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类 试 验 数 量 试验 项目 微 量 元 素 碳 酸 盐 二 氧 化 碳 苯 抽 出 物 原 原 褐 长 弱 1/2 气 气 肥 1/3 焦 贫 煤 粘 瘦 不 贫 无 煤 煤 煤 焰 粘 中 肥 焦 、 瘦 粘 烟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煤 0.5点/km >2时全测,<2时不再增测 褐煤蜡达工业品位时适当增测,低于工业品位不测,其原 它煤不测 褐煤的Hm>20应全测,<20测0.3点/km,其它煤的风f22腐 植 酸 透 光 率 低 温 干 熘 200公斤焦炉 炼 焦 试 验 真 比 重 视 比 重 原 精 原 精 原 原 化煤全测 褐煤及区分长焰煤与褐煤时应全测,其它煤不测 T>7应全测,<7不增测 炼焦用煤有取样条件时需测定 根据需要确定 0.3点/km 2f

第三节 其它有益矿产勘探工作

第4.3.1条 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一般应利用各种探煤工程进行,必要时也可布置专门勘探工程,对所发现的各种有益矿产,均应在地质报告中加以评述。对已证实具有较大工业远景的有益矿产,应提交专门性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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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条 找煤和普查阶段,应在详细研究区内和邻区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区内已知的矿层和可能具有某种工业意义的岩层,进行描述、鉴定和采样分析化验,以初步了解有益矿产的种类及其分布范围、厚度和品位,对具有含矿特征的岩层和可能用作建筑材料的岩层、松散沉积物等,进行详细的分层描述,并采取样品进行分析试验。

选择部分探槽、探井、小煤矿和少量钻孔,对所有煤层(包括夹矸和顶底板)、炭质泥岩进行系统采样,先做光谱分析,然后根据微量元素的含量情况,进行定量分析。还应选择1—2个钻孔,对所有岩层分别采样作光谱分析,发现有价值的元素再作定量分析。

第4.3.3条 在详查阶段,对已发现达到工业品位的矿产,应充分利用自然露头、小煤矿和探煤钻孔,布置一定数业的采样点,进行采样分析,了解其厚度和品位变化,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第4.3.4条 在精查阶段,应充分利用自然露头、小煤矿和探煤钻孔(必要时布置少量专门性工程),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分析、试验。圈定合乎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根据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计算其储量,并对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和途径作出评价。 第4.3.5条 煤炭资源勘探中发现的各种有益矿产,若需进行专门勘探时,必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并执行有关矿种的勘探规范。

第五章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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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是资源勘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地质勘探工作结合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任务是查明勘探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矿床充水因素,预计矿井涌水量,为矿井设计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对地下水的防治和综合利用以及矿区可能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建议。

第5.1.2条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既要研究含水层,?又要分析研究隔水层;既要研究自然流场的特点,又要分析开采时自然流场可能变化的特征;抓住主要充水因素,做好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第5.1.3条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应在研究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把含水层的富水性、导水性、补给排泄条件及向矿井充水途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勘探和研究。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区,工作范围必须扩大为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第5.1.4条 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床的水文地质勘探类型,针对应着重研究的问题,结合勘探区地貌、自然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测绘、抽水试验、长期观测与采样、水文物探及其它有效手段)。各项工程的质量和精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勘探类型的划分

170

第5.2.1条 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含水空间特征,把煤矿床划分为三个类。

第一类 以孔隙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孔隙充水矿床。 第二类 以裂隙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裂隙充水矿床。

第三类 以岩溶含水层为主的矿床,称岩溶充水矿床。岩溶充水矿床又分为两个亚类:

第一亚类 顶板进水为主的岩溶充水矿床。 第二亚类 底板进水为主的岩溶充水矿床。

第5.2.2条 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并结合煤层与当地侵蚀基准面的关系等其它因素,把各类矿床划分为三个型。

第一型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煤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季节变化带内,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q<0.1l/s2m。

第二型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矿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0.1≤q≤1.0l/s2m。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1.0〈q≤2.0l/s2m,但补给条件不好,与地表水体联系不密切;或直接充水含水层与煤层之间的岩层较稳定,隔水性能较好,水头压力不高,断裂带导水弱。

第三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量q>2.0 l/s2m

2.直接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1.0

171

补给条件好,与地表水体联系密切;或直接充水含水层与煤层之间的隔水岩层不稳定,水头压力较高,断裂比较发育,导水性强。

第三节 各类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的问题

第5.3.1条 ?孔隙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其变化;隔水层的岩性、厚度、隔水性能及其分布;含水层间及含水层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程度;煤层顶、底板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与水理性质,产生流沙溃入、巷道变形等工程地质问题的可能性。

第5.3.2条 裂隙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裂隙性质及其发育程度、分布特征、富水性变化状况;风化带发育深度;断裂带的富水性及其勾通各含水层和地表水体的联系的可能性等。当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时,还应着重调查老窑分布与塌陷范围,以及大气降水的渗入情况。

第5.3.3条 ?岩溶充水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溶发育规律、富水性及其差异性;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和矿床充水途径;评价疏排地下水后可能出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

第一亚类 顶板进水为主的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及补给途径与部位;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地表水体的关系。当直接充水含水层裸露时,应调查地面岩溶的发育情况,如漏斗、落水洞、竖井、溶洞的分布特征,地下暗河及其与地面岩溶现象的关系、汇水范围以及大气降水

172

的渗入情况。

第二亚类 底板进水为主的矿床应着重研究: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岩溶裂隙发育情况与构造的关系;煤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之间的岩层的岩性组合、厚度变化、受构造破坏程度;预测可能突水的地段。

第5.3.4条 各类充水矿床被厚层松散沉积物覆盖时,应划出松散岩层中的含水层和隔水层,着重研究其底部含(隔)水层的厚度、富水性(隔水性能)及其分布等;研究松散含水层与地表水体及基岩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并评价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第5.3.5条 在多煤层、多含水层的井田(勘探区)应着重研究各含水层之间及其与煤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当底部有强含水层存在时,应特别注意直接充水含水层从底部获得补给的可能性、补给途径与部位。

第四节 勘探方法与工程布置

第5.4.1条 孔隙充水矿床,应进行地表水体调查及长期观测,了解其与直接充水含水层水力联系。利用钻孔取芯与测井资料,配合地面物探。查明含(隔)水层岩性、厚度及其变化情况。利用水文地质钻孔,结合部分地质勘探钻孔,组成水文地质剖面,进行抽水试验,采取岩、土样作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试验与水理性质试验,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其变化情况,查明其中与开采有关岩层的物理力学和水理性质。

第5.4.2条 裂隙充水矿床,应运用水文地质测绘、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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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物探、生产矿井调查等手段,查明裂隙发育程度与分布情况。结合矿井设计的需要,在裂隙密集地段和主要导水断裂带附近,布置抽水试验钻孔。 以大气降水为主要充水水源的裂隙充水矿床,应以生产矿井和老窑调查、长期观测、水文地质测绘为主,配合地面物探和少量钻探工程,划出老窑采空区,圈出因老窑与生产矿井开采而产生的塌陷裂隙范围与渗水地段,了解断层、老窑与地表水体间的水力联系。必要时,建立小流域水均衡长期观测站,对主要生产矿井和老窑的泄水点的水量和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并应注意对生产矿井最大或特大涌水量的调查。一般可布置少量抽水试验钻孔。

第5.4.3条 对于岩溶充水矿床,勘探钻孔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做好岩芯溶蚀现象的描述和岩溶裂隙的统计,配合水文地质测绘、水文物探、水化学、生产矿井调查和岩石化学成分分析,从自然地理、地质构造、岩石成分与地下水运动特征等方面,研究岩溶分布与发育规律。在此基础上,布置抽水试验钻孔或选择遇溶洞裂隙的或漏水的地质勘探钻孔进行抽水试验,并对煤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间的岩层进行分层采样,了解其物理力学性质。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群孔抽水试验;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应采用大流量、大降深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 顶板进水为主的岩溶充水矿床,应对区内及附近主要地表水体的渗漏量及主要泉水进行长期观测;对补给边界地段应适当加密控制。为查明边界断层的导水性及两侧含水层的富水性,可在断层两侧含水层对口部位布置钻孔,互换抽水、互换观测,或做联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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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季节变化带的岩溶充水矿床,应以水文地质测绘和生产矿井调查为主,配合地面物探,长期观测和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一般不做抽水试验。水文地质测绘工作应着重对各种岩溶形态的地貌调查的地下暗河的探查,圈定汇水面积与渗漏范围。建立小流域水均衡长期观测站。气象资料的收集应包括历年的瞬时暴雨量。

底板进水为主岩溶充水矿床,一般应进行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的水文地质测绘。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区,必要时应首先以少量钻孔揭露含水层全部厚度,了解各分层(段)的富水性,建立比较完整的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剖面,利用底板延深钻孔,控制煤层底板隔水层的厚度和直接充水层的富水性变化,特别是在井田第一水平(或初期采区)及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最强富水地段,应有较多的底板延深钻孔。底板延深钻孔揭露下伏直接充水含水层厚度一般不少于50米。

抽水试验钻孔主要应布置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煤层间岩层薄弱部位或富水性强的地段。

第5.4.4条 各类充水矿床被厚层松散沉积物覆盖时,应在煤层及直接充水含水层的隐伏地段,配合地面物探,选择若干条地质勘探剖面上的钻孔,对松散层进行取芯。通过岩芯鉴定,结合测井资料,划分含水(隔)水层,查明煤层露头地段的基岩界面形态,查明松散含水层与岩石地层中直接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抽水试验钻孔一般应布置在煤层隐伏地段和松散含水层与直接充水含水层接触的部位。必要时可布置群孔进行抽水试验。

第5.4.5?条 各类充水矿床都应加强长期观测及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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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分析研究,尤其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了解地下水自然流场情况。 第5.4.6条 精查阶段抽水试验钻孔,应尽可能结合矿井设计需要,着重布置在矿井的初期采区或第一水平内直接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强和断裂比较发育的地段或补给边界附近。

第5.4.7条 大流量、大降深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要在地下水自然流场已控制的条件下,布置在强富水地段。观测孔的布置应能控制不同的边界条件、来水方向、强径流带及各径流分区,并在区域上适当控制。

第5.4.8条 断裂带的抽水试验钻孔,应根据井田(勘探区)断裂构造的发育情况及其水文地质特征布置,一般应布置在主要井巷穿过主要断层带的部位,井田内可能沟通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间联系的主要断裂带附近以及对井田水文地质条件有重要意义的补给边界断裂两侧。

第5.4.9条 各类型充水矿床在各阶段所需基本工程量以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一般可参照表5.4.1和表5.4.2。具体布置工程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多煤层、多含水层的井田(勘探区),应逐层分析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直接充水含水层对矿井充水的影响,确定主要的直接充水含水层,并按其类型布置工程量。对其它直接充水含水层,可适当布置工程量予以控制。

2.表中所列抽水试验工程量为一般要求。对拟建大、中型井的井田(勘探区),所控制的面积,详查阶段约为50~100平方公里。精查阶段约为10~20平方公里,结合勘探面积的大小,可酌情增减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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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建小型井的井田(勘探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一般可不布置抽水试验和钻孔长期观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可参照表中所列同类矿床的简单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可参照表中所列同类矿床的工程量酌情减少。

4.井田(勘探区)内或邻近地区有水文地质条件相似的生产矿井资料时,抽水试验工程量可适当减少。

5.表中所列精查阶段揭露煤层底板直接充水含水层的钻孔数量,对大型井为初期采区范围内的要求;对中、小型井则为第一水平范围内的要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地段。可布置少量钻孔进行控制。

第五节 矿井涌水量预算

第5.5.1条 精查阶段必须根据井田水文地质特征,分析边界条件和矿井充水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参数及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第一水平正常涌水量和雨季最大涌水量,预测矿坑涌水量的变化趋势。对含水性弱的小型井,可以预算全井田正常涌水量和雨季的最大涌水量。

第5.5.2条 预算矿井涌水量时,应充分估计到开采后自然流场的变化,某些岩层渗透性能的改变等因素。开采浅部煤层时,要考虑大气降水、地表水及老窑水沿塌陷区的渗入对矿井充水的影响。

第5.5.3条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至中等的井田,区内或邻近有水文地质条件相似的生产矿井资料时,一般可用比拟法预算矿井正常涌水量和雨季的最大的涌水量。

第5.5.4条 在必须综合利用矿床地下水的矿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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