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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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察论文

专 业 年 级 法学《45》班 课 程 名 称 侵权责任法 任 课 教 师 李德学 学 生 姓 名 陈应洪 学 号 20132319714534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姓名:陈应洪 班级:2013级

学号:20132319714534

摘要

如今,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过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医疗侵权的认定也随之提上了法律的日程。当然,侵权责任的产生首先就是要有医疗上主观的过错。主观过错是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利于当事人,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理论在我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医疗上的主观过错概念也不适应侵权过错理论的发展,因为随着客观过错标准的建立,过失已经不再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过失,这种过失并且呈现为违法性的趋势。因此,通过本论文阐述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来达到对受害人的权利维护和侵权人的过错进行追究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当事人 操作性 违法性 社会性

引言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环境里,我们随处可见这样或者那样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我们随时有可能会与侵权行为打上交到,当 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第一时间就要想到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当然这个合法的武器,最直观的就是法律武器。只有通过法律武器,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致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从而承担侵权责任,但必须要有过错为前提,当然这里所说的过错,必须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当然也就没有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侵权行为是要以有过错作为基础的。

作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首先就是要在医生医治病人时,没有按正当程序进行医治,从而导致过错的产生,既“侵权的产生”。

目录

一、医疗过失的概念

二、医疗事故侵权过错责任中过失的表现形式 (一)医生在检查病人病情的错误 (二) 医疗用法上的选择的错误

三临床常见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分析 四、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判断过失的标准 五、患者的知情权同意

六、认定过失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 医疗过失的概念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医疗过失”是指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侵权。

二 医疗事故侵权过错责任中过失的表现形式 (一)医生在检查病人病情的错误

《侵权责任法》①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 医疗用法上的选择的错误

医疗用法上的选择错误,从字面上来理解顾名思义就是医生对患者实施医疗医治的时候张冠李戴,在进行医治患者时由于自己的判断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接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临床常见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分析

在临床上的违反安全措施的医疗行为相当普遍,由于篇幅这里仅分析发生在手术、注射过程中,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⑴ 手术违反注意义务 ⑵ 违反手术前的注意义务

参见《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外科手术,包括麻醉术对人体的损害作用以及可能出现危及患者生命的危险性并非不可预知和防范的。诊治医师必须熟知伴随有危险性的治疗方法和仪器。因此,主治医师应具有预测和防范手术危险的义务。不能在毫无认识与准备的情况下,或准备与防范不充分的情况下,冒然实施手术。手术前应详细的核对病史,必要的肝功、心电图检查,作必要的分工。术前要作好器械的准备与灭菌工作。常见的违反手术前义务是手术前缺少必要的检查。如对肝硬化的病人行胃全切手术,导致病人因肝功不全而死亡。对糖尿病患者做外科手术造成术后伤口经久无法痊愈、感染等。

②违反手术中的注意义务

手术医师对患者的病情必须胸有成竹,在手术中遇到复杂而特殊的情况要作出准确的判断,必要时改变手术方式。手术操作过程中,防止过度牵拉内脏而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经兴奋导致的神经性休克、心脏抑制等。防止误伤神经血管,防止误伤组织脏器,防止器械、纱布遗留,防止结扎线脱落导致术后内出血,内瘘形成等。术中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不拖延时间。

最常见的术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有弃物残留,止血不确切,伤口处置不当等等。如不清楚解剖关系,对外伤病人作脾切手术,术中将病人的肠管作脾蒂结扎,术后又没

及时观察,导致病人小肠缺血性坏死,而作小肠大部切除术,留下终身残废。又如,在子宫全切手术时,将病人子宫动脉切断,后又在慌乱中将病人的输尿管结扎、剪断,后终致病人死亡。

③违反手术后的注意义务

手术结束,进入术后阶段,并不表明危险的结束或不存在危险,实际上术中发生的危险大多延续到术后。如遗留的纱布、止血不彻底、消毒不严继发感染等等。术后应密切观察,必要时应施实第二次手术检查。 ⑵药物注射违反注意义务

药物注射违反注意义务的表现主要有:①误用针剂。如误将病人取暖用装在瓶里的开水当成大输液注射导致病人死亡;②注射部位不正确。如将氯霉素注入坐骨神经,导致病人残疾;③注射技术不佳。如注射钙剂未能完全进入静脉血管,导致药物外漏。临床上还有实习护士静脉注射后未将止血带取下,导致病人前臂坏死而截肢的案例;④注射消毒不全。如为节省资金,用来苏儿代替酒精、碘酒作消毒液,导致多起注射感染化脓事故;⑤误用药量。如不懂青霉素皮试液的配制,

导致患者因青霉素皮试液浓度过高而死亡。

四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判断过失的标准

医疗事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行为的违法性;(二)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有损害结果发生;(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五、患者的知情权同意

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 ,知情权和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益 ,应引起医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从法律角度对知情权、同意权的法律依据做一分析 ,并探讨如何落实患者知情权、同意权 ,减少医疗纠纷发生。1 知情权、同意权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

六、认定过失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医疗认定过失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例如:现行的医疗技术,医生的素质,病情的多样性,医务人员在看病时应注意的诸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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