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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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

(2009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

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15日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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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r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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