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民望职业技术学校工程施工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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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XAJS2015-02

发包人:广西民望职业技术学校

承包人:

签订日期:2015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 工程地点:百色市火车站后

工程内容:总平、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楼、教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建筑面积:41334.88m2

二、工程承包范围:总建筑面积41334.88平方米。包括总平、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楼、教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列的土建、装修装饰、水电、消防、防雷、道路场地硬化及园林绿化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 5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约捌仟万元 (¥80000000元) 六、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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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七、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百色民望技术学校学校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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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 :

电话(传真):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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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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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补充协议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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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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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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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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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表达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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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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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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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从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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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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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终了,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定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分包的项目,施工单位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38.2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3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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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计算,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无息)。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之日起来14天内将保修金的70%退还给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来14天内将保修金的9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保修金年保修期满三年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广西民望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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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承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发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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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协商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4 合同签订日为生效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日期为计划开工日 46. 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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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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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工程协议书及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其他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的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5天后提供一式4份图纸。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享有对本工程全套图纸的知识产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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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及其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方),也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工程或外借其他工程使用。

4.3承包人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进度计划;3、管理人员名单、职务、职称、上岗证等;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6、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各一份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

4.4 承包人需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大样图、施工图等 份。监理人须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批复。

4.5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者相应部位施工7天前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协助办理各种施工有关文件,监理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有效期予以监测和鉴定,合同内的验收计价和签认工程量,试验报告,必要时选定主体工程应取样的部位进行检测,等全方位旁站式监理责任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在发出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实际增加(减少)或延长工期的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2、向承包人发出有关设计或其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签认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4、签证单监理以及洽商、联系单等,只有证明权、建议权,无确认权、审批权。5、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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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非承包人原因白天(8:00-18:00)停水、停电累计超过24个小时;

(5)政府指令性要求停工的(如重大节日、活动,中国-东盟博览会,高考,中考等);

(6)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停工和工期延误及工程师同意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故或工程施工中管理问题导致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工期不顺延,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其余工期顺延的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第(1)~(6)款执行。 顺延时间计算方法:一天白天(8:00-18:00)累计4小时顺延半天,一天白天(8:00-18:00)累计8小时顺延一天,依此类计。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金(每日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承包人逾期竣工赔偿金其极限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承包人必需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误期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现场签证(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签证):

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发包人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7日内将《变更确认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确认单》后3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视同发包人已按承包人要求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2. 工程质量

12.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为 合格 。

12.2 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

12.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认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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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后,如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承担检测费用并负责返修,如无质量问题,由发包方承担检测费用.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各类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以书面确定.

13.2 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员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相关人员指示的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程序重新验收。

13.3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如果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超过4小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证(有非承包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承担。

14、重新检验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执行。 15、工程试车

15.1 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五、安全施工

15.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

15.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其他按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15.3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考核评定标准,每月考核承包人的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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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工情况,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

3).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供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报告,由监理人审查对照标准评定等级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被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否则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发包人不予支付。

4).由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因,承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令停工整改,则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予支付。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定额)、施工期间材料部分按百色市信息价、人工部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据此三项作为套取价费定性标准,费用定额的费率按中值取费下浮5个点最终结算。 16.1工程款支付计划

本工程由乙方垫资施工3个月,第四个月开始按月进度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85%以上,在各单幢建筑框架封顶后累计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各单幢建筑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审定结算书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若发包人不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则尚欠部分:按照第一个月壹分计息,第二个月按壹分伍计息,第三个月按贰分计息,不计复息。 16.2本合同价款采用 调整 方式确定。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17.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上浮系数,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百色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价和无定额可套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商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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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18. 工程量确认:

18.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8.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8.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质保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8.3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方现场核实为准。

18.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9、工程款进度款来源及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项目建设采用“乙方垫资建设,甲方分批贷款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实施,具体如下:甲方按照本项目建设需要的资金分批组织本项目建设贷款。第一批为规划用地45.1亩的国有土地证抵押贷款;第二批为地上建筑物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循环贷款;第三批为申办高中批准招生后的办学贷款及学生收费权抵押贷款。所贷得的款项必须专项用在该项目的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0.1 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无 2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21.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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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含图纸)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定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定 ,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 本工程所用的钢材要求采用国内大型钢厂生产的合格钢材,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厂家质量检验报告。所用钢筋及接头必须严格进行检后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2) 混凝土要求采用商品砼,商品砼厂家须有砼配合比和砼质量控制须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设计要求。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与设计或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定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3%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扣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物有丢失或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5.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所有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场使用;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使用的,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现场见证的送检材料设备,经过当地政府认可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按以上原则办理者,均按不合格产品论处,由此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包括因承包人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序的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不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桩基检测费、节能检测费及门窗三性检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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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理,组织协调施工、设计、监理及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现场签证及工程计量;审核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审核工程进度款及设计变更签证;分包单位审批等。但无权豁免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承包人要按照投标文件规定,派驻施工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权:项目经理仅限于从事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过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开工前7天发包人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天发包人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内,承包人自行组织接通。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费解决。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或根据承包人的施工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协办,于开工前7天内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日内并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做好会审记录并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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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发包人如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工作,并采用挖探沟、探坑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情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在不明地下管线情况下采取不利于开挖的方式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代表或承包人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可以个人名义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于收到该指令后3天内提出正式确认(即经发包人盖章的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正式确认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可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提交时间: 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月报(每月25日17:00前报送)、月度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15:00前报送)、年度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15天内报送当年年度计划以及当年12月25日17:00前报送下年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及每月25日17:00前报送下月度进度计划)及工地实行周例会制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施工交通组织要求,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的维护和交通标牌、标志设施,做好施工安全保卫、交通协管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按通用条款第9.1(3)条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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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少于1间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5)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排污、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等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办理和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款第(6)点执行,在未移交相关单位接收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限额为中标价的1%。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察现场,在整个施工期间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发包人移交的各种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安全,参照专用条款7.1第(8)点执行承担有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一切修理费用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达到百色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满足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师和交工验收的要求。包括但: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清理干净、畅通等,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外运井然有序并承担所需的费用,达到百色市有关文明施工现场的规定。并在工程竣工10日内工完料净场清,施工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出场,不得遗留或用于回填,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9)施工场地、水电运输通道及施工便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卫、噪音等行政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

(9.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转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后应立即签署回执并在7天内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发包人签署回执后七天内未回复视同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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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按发包人代表、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做好施工方案,保证按时完成施工工期。

(2)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保证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并负责工作人员的食宿、工资、交通、保险等所有费用;

(3)服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指挥,配合甲方现场调整或改变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甲方或监理下发的工作指令或整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同时节省工程造价。

(4)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的环保、恢复及施工范围内临时性占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发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清除本工程施工范围的零星拆迁垃圾、杂物以及场地中的树根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需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它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土料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与当地村民沟通,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8)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如承包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承包人负责其本合同段在合同实施期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10)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它合同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

(11)承包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所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公共设施等必须保障发包人及其它人的财产、利益和权利免受损害,造成损坏的自费负责维修或赔偿。 (12)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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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3)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签发了移交证书的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发包人满意。

(14)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上岗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费用。

(1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邻近相关单位(含居民、农民)的关系,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二份,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按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日内予以确认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3日内重新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或监理人收到修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三日内予以确认批复,双方按确认批复执行。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提交证据证明并经发包方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顺延: (1)不可抗力

(2)因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造成停工时; (3)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每日白天(8:00-18:00)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4小时;或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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