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4-07-02 02: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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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信息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网络已成为现代人最基本生活方式之一,它正在悄无声息地大面积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这种变化既有其正面效应,也有其负面效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就是其负面效应的突出表现。由于立法的空白、司法经验的不足等因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急速增加,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责任更加难以追究。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训练高水平的专业型人才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网络侵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模糊化,证据难以取得。

权利主体无法确定。网络作品是数字化的产物,有的时候根本不存在作品原件,作品原件的权利人更不知道在哪里,所以,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网络作品,很难确定谁是权利人。有时网络作品不署真实姓名,而是只署以笔名,更是难以确定作品的真实权利人是谁,给真实权利人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权利人很难证明其与被侵犯的作品是否具有实际的创作关系。

侵权主体的确定也面临同样的困境。现在家家都有私人计算机,各类网上账号也无需实名制,终端也有多样化选择,还有公用电脑,单位电脑,网吧等各种供选的上网途径,上网容易,下载更容易,一切都可以“秘密”的完成而难以找到其源头,所以到底谁是犯罪嫌疑人着实是个很难说的问题。

网络证据难以取得。在网络环境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证据具有不可确定性和 易销毁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其证据主要是在其运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犯罪人可以很容易地清扫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种种痕迹,也可以直接地予以改变而不留任何痕迹。司法机关获取和储存这些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嫌疑行为人便可以利用技术措施删除存在过的电子记录。 2、范围宽广,扩散速度快,侵蚀面积大。

范围之广不言而喻,没有任何一个其他类型的范围可以像网络犯罪一样涉及范围如此广阔,凡是有计算机的地方,就有可能有网络犯罪。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把世界各国各地区连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只要是网络覆盖到的角落消息的同步速度有时只有一秒

钟不到。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管辖是建立在地域、当事人国籍或者是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如住所、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行为发生地、国籍的归属地等等。而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时空是虚拟的全球电子空间,网络空间内找不到其住所和有形财产,也就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陆的确切地点等最基本的信息。这些因素不仅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而且给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管辖提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网络犯罪的侵害面积和它的扩散速度一样,如不立刻制止就会立即蔓延,如千年虫病毒在同一时刻不知毒害了多少计算机,一个谣言不得到制止可能会引起举国上下的骚动从而引起政治动乱等等。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缺少专门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单行法规

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以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很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的,这就说明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知识产权的概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都是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现在网络犯罪形式之多,范围之大,亟待有专门的单行法规对之进行规范。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2、知识产权法律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并没有设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性法官。实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对法官法律知识和技术方面的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审理中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多数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鉴定,或者由承办法官咨询技术专家来解决。这样做的弊端是:由于知识结构所限,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理解和把握上未必深入和透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技术鉴定的成本较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重复鉴定又必然造成审限紧张等等。因此,培养专门性的法官队伍,建立相关的考试机制和培训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不可以在法律监督的视线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该加重其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在成本的估计上加大投入。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追究违法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有证据可查,有人可追,并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网络是世界的趋势,网络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未来将越来越被重视的课题,加强专门立法,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我们现今应当重视和面临的重大难题,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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