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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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

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2.2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3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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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资金等。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协同做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筹集及征缴管理;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下达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计划;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2 / 6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建设规划;牵头制定下达年度工程建

设计划;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实施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管;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实施省级引导资金绩效考评。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结合省级补助,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于镇村公交、校车、城乡客运班车通行以及规划布点村庄道路通达和跨区作业农机转运通行线路上的公路、桥梁新改建项目。包括: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支持新改建三级及以上、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单车道四级公路,设置硬路肩至5.5-6米宽,增设错车道并完善土路肩。

(二)农村桥梁建设项目。支持新改建县、乡、村道的大中桥梁和小桥,重点是四、五类桥梁(危桥)改造。大中小桥梁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界定。

(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四)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公路有关建设项目。

第六条 补助范围划分为五大区域,分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个扶贫开发重点片区(以下简称6个扶贫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和苏北12个贫困县(以下简称12个贫困县);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5市(以下简称苏北5市);南京、 3 / 6

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5市(以下简称沿江5市);无锡、常州、苏州等3市(以

下简称苏南3市)。

第七条 引导资金区分项目类型及区域差别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1. 新改建县道(三级及以上):6个扶贫片区、12个贫困县、苏北5市、沿江5市100万元/公里,苏南3市5万元/公里。

2.新改建双车道四级及以上或拓宽达到6米或5.5米路面宽度标准的乡村道:6个扶贫片区54万元/公里;12个贫困县50万元/公里;苏北5市45万元/公里;沿江5市40万元/公里。

3. 苏南3市新改建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或拓宽达到6米路面宽度标准的乡村道5万元/公里;拓宽达到5.5米路面宽度标准的乡村道4万元/公里。

4.新改建单车道四级乡村道:6个扶贫片区36万元/公里;12个贫困县32万元/公里;苏北5市30万元/公里;沿江5市20万元/公里;苏南3市不补助。

5.设置硬路肩至5.5-6米宽乡村道:6个扶贫片区18万元/公里;12个贫困县16万元/公里;苏北5市、沿江5市14万元/公里;苏南3市3万元/公里。

6.增设错车道并完善土路肩的乡村道:6个扶贫片区7万元/公里;12个贫困县6万元/公里;苏北5市、沿江5市5万元/公里;苏南3市3万元/公里。 (二)农村桥梁建设项目:

1.跨四级及以上航道桥梁:6个扶贫片区2400元/平方米;12个贫困县2200元/平方米;苏北5市、沿江5市2000元/平方米;苏南3市县道1200元/平方米、乡村道600元/平方米。

2.普通大中桥梁:6个扶贫片区1800元/平方米;12个贫困县1600元/平方米;苏北 4 / 6

5市、沿江5市1500元/平方米;苏南3市县道1000元/平方米、乡村道400元/平方

米。

3、小桥梁:6个扶贫片区1800元/平方米;12个贫困县1600元/平方米;苏北5市1500元/平方米;沿江5市1300元/平方米;苏南3市县道800元/平方米、乡村道200元/平方米。

(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以奖代补”,具体奖补标准为县道5万元/公里、乡道和通镇村公交的村道3万元/公里。对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平均造价低于省补标准的县(市、区)项目,按照实际造价的80%予以补助。

(四)省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安费的80%。高邮市、宝应县和兴化市参照苏北五市标准执行。省农垦集团所属农场以及省国有林场场区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地所属区域,按照所在地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章 支出预算编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建设重点,于每年7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编审规定,对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5 / 6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贯彻省财政厅关于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于5月底前提出当年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将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预算审批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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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贯彻省财政厅关于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于5月底前提出当年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将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预算审批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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