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基金的操作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4-04-20 01: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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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基金的操作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火热发展和屡屡出现的坏账、跑路事件形成为了鲜明的对比。作为金融创新的产品,P2P网贷在降低借贷成本、活跃民间金融市场方面施展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空白和监管的缺失使得很多P2P网贷平台在纯中介形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异化和变型,存在大量的政策和法律风险。本文从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模式分类出发,重点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依据不同操作模式进行分析,构建一个P2P网贷平台风险防备的法律制度框架,盼望能在国家进行金融综合改造的背景下,增进网络借贷实现阳光化发展。 一、网贷基金是什么?

网贷基金其实就是将一些基础资产为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的产品进行打包,再包装成一个产品,供投资者购买。如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中的活期理财产品,多半是网贷基金。实践中,网贷基金的资产大多来自于P2P平台。在资产选择上,网贷基金往往是进行多层次筛选,先是考查大量的P2P平台,筛选出其中优质、合规、风控能力较强的平台,然后再对平台上的产品进行考核,筛选出具有良好信用保证的资产,有些网贷基金还会搭配一定比例的货币基金产品,以增强其流动性,最后再将众多的资产进行打包,以认购份额及回购的形式供投资者选择。由此看出,网贷基金其实并不是大家理解意义上的基金。之所以称其为网贷基金,更多的是由于其产品外在形式、投资者操作体验以及风险分散功能上十分类似于基金,因此,其被业内广泛称为网贷基金或类ETF基金。 二、操作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网贷基金在操作模式上,主要包括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一)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或理财平台发布网贷基金产品,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合同的方式,约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将投资者投入网贷基金产品的资金分散投入到经过其审核的优质P2P平台上的低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在该模式中,投资者往往是先通过认购网贷基金产品份额的形式,将资金打入管理公司的账户,然后再由管理公司根据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其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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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种模式下,资管或投管公司通常是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再对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此种操作形式很有可能会产生资金池,触及到监管机关设定的红线。从上述运作模式中也可以看出,其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就大量归集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具有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2、拆期风险

一般网贷基金投资的项目均为期限固定且较长的债权产品。管理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将其投资的债权通过期限拆分再打包的方式组合成活期或者短期定期产品,往往会涉及到期限错配等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问题。另外,由于网贷基金产品都具有流动性强,支持随时提现的特点,当管理公司资金不足以兑付时,可能会产生庞氏骗局。 3、资质风险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经过上述法条能够看出,该种运作形式与信托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尽管管理公司通过定向托付投资协议设定其接受投资者的授权并以投资者的名义对外投资,但其在全部操作过程中,管理公司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投资者通常也很难查明其资金动向及详细的投资方向及投资份额。因而,该种形式具有未经批准运营信托业务的资质风险。

(二)债权转让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是理财平台或第三方管理公司使用自己的评级体系,通过数据和审核筛选出多家P2P平台,并用自有资金到这些平台上购买产品(有些网贷基金投资的范围并不局限在P2P平台,还纳入了包括货币基金、分级基金以及供应链金融等其他类型资产),再将这些产品拆分、重组、打包,形成一个债权组合。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份债权组合,从而间接购买到各P2P平台的优质产品,获得这些产品的收益。其运作模式如下:

在该种模式下,投资者与理财平台或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之间是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法律关系。目前,大多数网贷基金都采用此种模式。其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资质风险。之前曝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P2P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而目前国内大多数网贷基金采用的都是债权转让模式。虽然债权转让模式在民法上具有合法性依据,但是由于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庞大,极易产生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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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社会影响,所以该模式存在资质风险。

2、非法集资风险。设置虚假项目,许多理财平台通过设置虚假网贷基金的方式来吸引资金,然后再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比如股票、房地产等,以赚取巨大收益。与此同时,其先将投资者的资金归集起来,再对外进行投资,这就很容易构建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具有很大违法违规风险。

3、资金池风险。一些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理财平台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将资金存入其在平台账户上的“钱包”,再用“钱包”中的资金购买网贷基金。这种行为致使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完全处于平台的控制之下,具有构建资金池的法律风险。

4、期限拆分风险。期限拆分的违规行为已于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中进行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创新的背后总有风险的影子。对于金融创新,同样如此。P2P网络借贷作为当代互联网技术和民间小额信贷飞速发展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人融资难、信贷难的困难,也活跃了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但是,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特色化成长使其脱离了本来信息中介的轨道,加入了更多风险因素,极易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乃至会影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格局。假如我们盼望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施展到极致,借其冲破现在的金融垄断,那么监管层就必须有所行为,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白界定和严厉监管,加之行业的自律和平台本身的风险控制,让它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取长补短,完成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中国的金融创新注入一剂强心剂。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q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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