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大远程教育-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离线作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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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 陈宇 学 号: 713068324001 年级: 13春 学习中心: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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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一、 基本概念 1. 法律及法律体系
答: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
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法律需要规范的行为的种类,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也是复杂多样的。而把调整不同类型的法律内容集合在一起便形成了法律部门。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2. 法人成立条件
答:法人的成立条件主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名称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建设法规行政隶属性
答: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性,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业法律关系。
4. 技术法规
答: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
5. 建设行政法律
答: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6. 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7. 事件
答: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8. 行为
答: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可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体系?
答: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法律需要规范的行为的种类,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也是复杂多样的。而把调整不同类型的法律内容集合在一起便形成了法律部门。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在我国,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家赔偿法、诉讼法、建筑法等。
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如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效力最高;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建筑法等法律属于基本法,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效力则更低一些,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基本法律相违背。
2.简述建设技术法规的基本特征?
答:建设技术法规的特征有:(1)科学性;(2)标准型;(3)系统性;(4)稳定性。
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答:1.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它所属的法律部门,建设法规属于综合性法律部门,其主要部分位行政法规。
2.建设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建设法与宪法的关系:建设法既
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它是宪法的实施法的组成部分;(2)建设法与刑法的关系:建设行政法规锁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内,所区别的是调整手段不同;(3)建设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规主要部分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分支部门;(4)建设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建设法规部门法律规范具有经济法和民法性质,它们分别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4.法律行为通常表现有几种?
答: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几下几种:(1)民事法律行为(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
5.简答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答: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中介)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三、论述题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同样,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
2.论述建设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答:1.建设法规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宪法还规定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从而为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从而为其他部门法提供法律基础。宪法所确认法律规范属于就全国性、根本性问题做出的一般规范,对所有具体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必须通过具体法律规范使之具体化,才能付诸实施。建设法规是属于具体法律规范,它既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它是宪法的实施法的组成部分。
2.建设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适用什么刑罚。刑法调
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凡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都需由刑法来调整。刑法也是其他各部门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它规定的制裁是所有法中最严厉的。建设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同,所区别的是调整手段不同。刑法用刑罚调整,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来调整。但建设行政法规以刑法为自己的后盾,在许多建设法规文件中都规定违反建设法规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对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的处罚。
3.建设法与行政的关系:建设法规主要部分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分支部门。但行政法中还有许多分支部门,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建设法规与它们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处于同等的行政部门法的平等地位。
4.建设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建设法规部分法律规范具有经济和民法性质。它们分别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第二章 建设立法与实施
一、基本概念 1.立法
答: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
二、问答题
1.简述建设立法的原则。
答:(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一致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5)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2.简述建设立法的程序。
答:(1)法律草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3.简述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4.简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
答:(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2)书面检查(3)实地检查(4)检查总结报告(5)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一、基本概念 1.建设程序
答:基本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2.建设项目后评价
答: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二、问答题
1.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1)总体性(2)固定性(3)单件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1)生产周期长(2)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3)施工的流动性(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5)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三、论述题
1.可行性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答:(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的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建设标准;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6)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项目外部配套建设项目,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防震等要求;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9)节能、节水措施;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1)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2)经济、社会效益;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结论;
(15)附件,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内容。
第四章 建设基本法
一、基本概念 1.城市公用事业
答:城市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城市在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的基础性公共设施。 2.城市
答: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 3.集镇
答: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
答: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5.选址意见书
答:所谓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指新建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二、简答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建筑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1)建筑法律责任是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 (2)建筑法律责任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3)建筑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4)建筑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在日常管理中,大量的责任形式都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是由《建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3.城市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答: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5.从事城乡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试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三、论述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所谓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所给出的相对权威的表述,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这就意味着,对于一项拟议中的行动,不论是战略规划抑或具体建设项目,都务必于行动之前对其所可能给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防范措施进行缜密思考和判断,提出有关环境影响的报告性文件,报决策部门审批,且只有在审批通过之后,该拟议中的行动方能展开。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而非任意性的、行政指导性质的制度。就其意义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乃实现了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立法目的。
第五章 工程合同管理导论
一、简答题
1.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哪些?
答:国际上著名的标准合同格式有: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JCT(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AIA(美国建筑师学会)、AGC(美国总承包商协会)等。
2.从业主角度分析任何选择合理的项目采购模式。
答:1.业主自身的专业能力:这可以让业主清楚认识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哪些方面的专业帮助和服务,以及需要这些帮助和服务的数量和程度,并把
它们结合到模式选择过程中去。例如业主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较弱,而代建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2.建设项目类型和规模项目的类型:业主可以考虑自己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而规模较大的工程,业主可能无法承担或需要协助或完全需要依靠外在的专业力量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这时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都是不错的选择。
3.时间进度要求:有些建设项目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和通常情况相比,工期被严重压缩,这时候,显然应该考虑选择有利于使用快速轨道方法的项目采购模式,但是,必须注是,工期被压缩往往会带来费用的上升。
4.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评估:业主选择确定采购模式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分配和分担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也确定了业主承担风险的大小和程度;同时,业主也必须意识到,从其他参与方角度,承担的风险越大,通常意味着要求的回报也越高,即项目费用的提高,例如就项目变更而言,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如果变更较大,由此带来的费用会比在其他模式下高许多。
二、论述题
1.项目采购模式有哪些?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项目采购模式的基本形式有:
(1)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BB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2)设计-建造模式(DB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具有高效率性和责任的单一性。
(3)建设管理模式(CM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建设周期短和CM经理的早期介入。
(4)设计-采购-建设模式(EPC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车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性的、原则性的和项目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整体的、原则的和项目目标的管理和控制;业主把管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因而总承包商在经济和工期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同时承包商也拥有更多的获利机会;EPC模式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
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
(5)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通过优化设计实现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在完成基本设计之后通过一定的合同策略,选用合适的合同方式进行招标;通过PMC的多项目采购协议及统一的项目采购策略降低投资;PMC的现金管理及现金流量优化。
(6)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模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项目通常由外国公司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第六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一、简答题
1.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答:按照合同表现形式,合同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认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和报酬;
(6)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4)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的;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3) 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 承诺必须标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6)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3.试述合同无效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答: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一经确认,即可决定合同的处置方式。但并不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束。其处置原则为:
(1) 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3) 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5) 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
(6) 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
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答:(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效益履行原则;(5)情事变更原则。
5.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6.合同转让有哪些形式?其构成要件及效力有哪些? 答:合同转让有两种基本形式: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的构成条件:
(1)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2) 原债权有效存在;
(3) 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 履行必须的程序。 债权让与的效力:
(1)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务承担的构成条件:
(1) 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 存在有效债务;
(3) 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性质上不能进行转让,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不得进行转让; (4) 合同债务的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
(1) 承担人代替了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2) 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承担人同时负担从债务。
7.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如何? 答:合同终止的条件: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被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 消灭从权利; (2) 返还负债字据。 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 (2) 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3) 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 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 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3) 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代位权、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4)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效力: (1) 债权人; (2) 债务人; (3) 第三人。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法定行为; (2)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4)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 债权人; (2) 债务人; (3) 第三人。
9.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答: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违约金; (5) 定金; (6) 价格制裁;
(7) 违约责任各种形式相互之间的适用情况。
10.试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
答: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额,合同履行结束后可以抵作合同价款。两者的本质区别为:
(1)定金的作用是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资金上提供帮助。
(2)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而预付款的协议时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3)定金合同只有在交付定金时才能成立;预付款条款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且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不会发生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
(5)定金适用于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履行义务的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6)定金一般为一次性给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7)定金最高限额,《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除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以外,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一、简答题
1.简述建设招标的分类。
答:工程建设招标,按标的内容可分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以及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招标。
2.招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情况)、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投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报价、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外,还应有施工组织设计。
4.简述修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答: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同位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定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权衡利弊,选定中标人。
6.简述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试述标底编制的原则与考虑的因素。
答:(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组成,实质是由建造成本、承包人的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4)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价格相吻合;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包括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风险金等。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8.试述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报价的关系。
答: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报价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招标单位评标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八章 工程监理合同
一、简答题
1.试分析监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监理人的权利: (1) 一般权利
a.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
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写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但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
g.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h.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i.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
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全与否决权。
k.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收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
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的,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2) 特别授权:监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
提出变更。
(3) 调解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
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
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
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
咨询意见,并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
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所监理工程
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权利:
(1) 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
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 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
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
(1) 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 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 (3)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
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4)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
要的工程资料。
(5)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上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的一切
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6) 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7)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
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8) 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a.与本工程合作
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9) 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本工程中的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10) 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
提供其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九章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简答题
1.试分析工程勘察合同中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答:发包人的权利:
从勘察人处获得约定任务的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2) 向勘察人支付费用
(3) 若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
按时运到现场,并派人与勘察人的工作人员一起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 发包人的责任:
(1)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
地下埋藏物。
(2)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
承担费用。
(3)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
的保护负责,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
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查人停工、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
停工、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勘察人支付赶工加班费。 (6) 应保护勘查好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7)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
回进出场地的,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工、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8)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
查好人未进行勘查和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影响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勘察人的权利:
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合同约定的勘查费。当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的义务:
(1)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
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
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勘察人的责任:
(1) 若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
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要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中约定。 (2)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工作人
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3)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
水文地址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
(4) 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2.试分析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答:发包人的权利:
(1) 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 (2) 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3) 如设计人将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违约利用而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 发包人的义务:
(1) 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
及时限负责。
(2)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设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
作、生活及交通等条件。
(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
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的知识产权。 (4) 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用。 发包人的责任:
(1)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
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发包人
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
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并给设计人以补偿。 设计人的权利:
(1) 获得合同约定的设计报酬
(2) 当发包人违约利用设计成果时,有权向其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 设计人的义务:
(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
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设计人的责任:
(1) 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的工程具有合理的使用寿
命。
(2)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
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第十章 工程施工合同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期?
答:施工合同工期时施工的工程队从开工起到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施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简述工期顺延的理由及确认程序。
答: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经工程师确认的顺延工期应纳入合同总工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此时,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可写明调整的范围和条件,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对《通用条款》中所列出的调整因素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对调整的依据要写明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承包人提出价格通知的时间,工程师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4.施工合同对工程分包有何规定?
答: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分包部分分包。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队发包人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十一章 工程合同的签约与履约管理
一、简答题
1.如何对工程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答:合同效力的审查与分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审查,即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2) 工程项目合法性审查,即合同客体资格的审查。 (3) 合同订立过程的审查。 (4) 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
2.工程合同谈判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1)谈判的思想准备(2)合同谈判的组织准备(3)合同谈判的资料准备(4)背景材料的分析(5)谈判方案的准备(6)会议具体事务的安排准备
3.试述工程合同谈判的技巧和策略。
答:(1)掌握谈判议程,合理分配各议题时间。(2)高起点战略。(3)注意谈判氛围。(4)拖延与休会。(5)避实就虚。(6)谈判让步。(7)分配谈判角色。(8)善于抓住实质性问题。
4.如何进行施工合同的结构分解?
答:合同结构分解是指按照系统规则和要求将合同对象分解成互相独立、互相影响、互相联系的单元。合同的结构分解应与项目的合同目标相一致。根据结构分解的一般规律和施工合同条件自身的特点,施工合同条件结构分析应遵循如下规则:
(1)保证施工合同条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保证各分解单元间界限清晰、意义完整、内容大体上相当,这样才能保证应用分解结果明确有序且各部分工作量相当。 (3)易于理解和接受,便于应用。
(4)便于按照项目的组织分工落实合同工作和合同责任。
5.简述工程合同歧义解释原则。
答:(1)合同文件优先顺序。(2)第一语言原则。(3)其他规则。
6.试述合同控制程序和方法。
答:程序:(1)工程实施监督。(2)跟踪。(3)诊断。 方法:(1)被动控制。(2)主动控制。
7.合同控制的日常工作有哪些?
答:(1)参与落实计划。(2)协调各方关系。(3)指导合同工作。(4)参与其他项目控制工作。(5)合同实施情况的追踪、偏差分析及参与处理。(6)负责工程变更管理。(7)负责工程索赔管理。(8)负责工程文档管理。(9)争议处理。
8.如何进行工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答:(1)系统总体数据结构模型设计。(2)系统主要数据库设计。(3)系统功能子系统划分。(4)系统各功能子系统及功能模板设计。
第十二章 工程索赔管理
一、简答题
1.索赔的分类有哪些?开展索赔工作有哪些作用? 答: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a.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索赔; b.总承包人与分包人间的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a.合同内索赔 b.合同外索赔 c.道义索赔 (3)按索赔目的分类:a.工期索赔 b.费用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a.工程延期索赔 b.工程变更索赔 c.工程终止索赔 d.工程加速索赔 e.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f.其他索赔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a.单项索赔 b.综合索赔 作用:
(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以外损失的权利,索赔当事人一种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离开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全面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难以平衡。 (3)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
(4)索赔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5)索赔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可以使政府从繁琐的调整概算和协商双方关系等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6)索赔有助于承发包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悉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
2.在索赔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技巧和艺术? 答:
(1) 索赔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合同当事人应设专
人负责索赔工作,指定专人收集、保管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并加以系统分析研究,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2) 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时机。 (3)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5) 注意索赔程序和索赔文件的要求。 (6) 索赔谈判中注意方式方法。 (7) 索赔处理时作适当的让步。 (8) 发挥公关能力。
3.工程师对索赔工作有何影响?
答:在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事件发生、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工程师是个核心人物。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文件后,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和发展,有权检查承包人的有关同期纪录材料,随时就纪录内容提出不同意见或他认为予以增加的纪录项目。
4.在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影响的工期延误有何规定? 答:
(1)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
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2)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
期内竣工,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费。
5.试举例说明工期索赔的分析流程。
答:(1)原因分析。(2)网络计划分析。(3)业主责任分析。(4)索赔结果分析。
6.工期索赔有哪些方法?如何具体应用?
答:(1)网络分析法。(2)比例类推法。(3)直接法。(4)工时分析法。
第十三章 工程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简答题
1. 和解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答:和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原则:(1)合法原则。(2)自愿原则。(3)平等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
2. 调解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调解解决争议有几种方式?
答:调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在第三人的参加与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劝导,向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原则:(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
调解方式:行政调解、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人民(民间)调解。
3. 什么是争议评审?其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争议评审是指争议双方通过事前的协商,选定独立公正的第三人对争议作出决定,并约定双方都愿意接受该决定的约束的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1)采用争议评审解决争议的协议或合同条款。(2)争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定。(3)争议评审委员会成员被指定后应签署接受指定的声明。(4)争议评审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5)争议评审委员会定期访问现场和定期现场会议。
4. 仲裁的概念、特点、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仲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依法作出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特点:(1)仲裁具有灵活性(2)仲裁程序的保密性(3)仲裁效率较高,费用较低。
原则:(1)独立原则(2)自愿原则。
程序:(1)仲裁申请和受理(2)组成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4)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和监督。
5. 简述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答:协助:(1)财产保全;(2)证据保全;(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6. 诉讼的概念、特点和程序是什么?简述其执行程序。
答:概念:合同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特点:(1)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权和他人发生争议,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使法院通过审判,保护受到侵犯和发生争议的权益。 (2)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诉讼应当遵循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
(3)法院审理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理前准备。(3)开庭审理。(4)法院调解。(5)简易程序。
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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