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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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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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

第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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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多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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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殊地区如太原街商业区、中街商业区等市级商业中心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三级公路以上等级公路包括三级公路不得小于10米;三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后退绿化隔离参照十四条。

第三章 退让规划绿地的距离

第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背向规划绿地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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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口面向规划绿地的,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8米,公建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10米。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不少于15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公园等城市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多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线、电力线、输油(汽)管线等防护绿地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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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 类区 二环以内 二环以外 退让 类 朝 距向 离 型 层数 主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次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主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次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建筑最小退界控制表 (界外)为居住建筑 最小退界距离(米) 4 6 15 4 4 8 6 8 17 4 6 8 (界外)为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界距离(米) 4 6 10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8 5 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注:建筑主体平面长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大于16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二)界外是现状及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第(一)项退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退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界外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操场、医院及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有特殊日照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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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五)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人防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并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连廊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在商业密集区,地上连廊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连廊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连廊跨越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落柱;

(二)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7.0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当地下通道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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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规划道路时,应预留城市管网敷设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地上连廊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连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连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五章 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沿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30米、60米。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地下文物等外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退让距离要符合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同时征得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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