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11 09: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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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汇报,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

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即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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