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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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办字[201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北经贸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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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期限为: (一) 警告,6个月; (二) 严重警告,8个月; (三) 记过,10个月; (四) 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的,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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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不足两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连续两周以上(包括两周)按照《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

(一)违反《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教学考务管理办法》,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4、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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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等或使用上述诸类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及各种困难补助的,除追缴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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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 六个月内曾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 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和组织者的; (五)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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