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08 16: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杭公消〔2009〕199号

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前阶段,市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各部门对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我市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现就具体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

(一)消防部门参加各级规划、建委、发改委等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出具的书面意见,不需盖公章,但经

- 1 -

办人应将意见交窗口存档。

(二)各大队要加强与规划部门的协调沟通,请规划窗口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便民服务单》(见附件1)发放给建设单位,告知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

二、告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市局或者大队窗口办理。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时应进行登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及有关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确认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并加盖建设工程服务专用章,于当日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各大队要加强对窗口的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标准,强化责任意识,杜绝随意盖章、乱盖章现象的发生。各窗口要做好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的登记及印章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附件2),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三、备案项目的窗口受理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消防设计备案

为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上要求备案信息

- 2 -

采取由工程所在地消防窗口录入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备案时,除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

对于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店、美容美发室、小超市、市场摊位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工程,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除甲、乙类)的装修工程,以及除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项目、地下建筑及古建筑外且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其它装修工程可提供反映平面真实情况的简易图纸。

建设单位在备案抽查后,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对于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窗口直接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对于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检查后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上加盖相关印记,并建立《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表》(附件3),各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二)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原则上要求备案信息采取由工程所在地消防窗口录入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备

- 3 -

案时除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相关印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以及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测报告;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竣工图纸;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店、美容美发室、小超市、市场摊位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工程,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除甲、乙类)的装修工程,以及除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项目、地下建筑及古建筑外且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其它装修工程可不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气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在备案抽查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消防部门根据备案、抽查的实际情况,在该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建立《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附件3),各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四、审批权限的划分问题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划分

- 4 -

市局负责拱墅、江干、上城、下城、西湖、下沙、滨江区域内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建筑、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并授权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等7个大队除下列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工作:

1.新建、扩建工程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或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库房,储量大于200立方米的甲类液体、气体贮罐等工程。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整体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内装修工程; (2)改变使用性质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工程;

(3)装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 5 -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内装修工程。

3.已经审核未办理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审核单位负责验收。

(二)备案权限划分

市局承担除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范围外的一类高层建筑、市局列管重点单位、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丁戊类厂房库房除外)的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上述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工程及其余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消防大队办理。对于由多个单体组成的项目,其中任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整个项目统一由市局备案。

(三)备案范围确定

对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此外,对于10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除符合行政许可的场所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并由辖区大队实施。

五、部门间联动机制

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函告同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见附件4)。对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工

- 6 -

程验收竣工合格之日起7日内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

各大队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流程。加强窗口管理和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及时与当地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联系沟通,尽快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附件:1.便民服务单

2.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 3.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审核或验收)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7 -

附件1:

便 民 服 务 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请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装修备案凭证(复印件)及经审查的施工图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办事窗口,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

- 8 -

附件2:

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征询日期 监督方式 经办人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9

附件3:

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审核或验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建筑 面积 备案 时间 备案 情况 经办人 签收人及 联系电话 注:

1、工程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备案情况:抽中或未抽中(包括检查结论) 3、审核、验收应分别建立登记本

10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函

编号:200__XX号

同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局(大队)对 填写建设工程名称及规划许可证编号、工程地址,工程所包括建筑幢号、建筑面积,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及装修楼层、装修面积,使用功能等 进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存在:

□ 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 □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 □ 其他情况。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6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特此函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年 月 日

- 11 -

主题词:消防 建审 建设工程 办法 通知

( 共印 3 份) 校对:陈 剑

- 12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ny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