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生活补助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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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生活补助会计处理

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生活补助会计处理

2009-12-09 16:28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规定,对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实行改革,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该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就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明确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新企业财务通则讲解第五章第七条第(四)项明确,“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延续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扣除没有新规定,2007年职工福利费仍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仍然保留类似规定。该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用2006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发放职工过节费,应按规定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支付的项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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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n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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