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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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适用自然人)

合同编号:

甲方: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3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7F 法定代表人:陈杭生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 (金额)(详见借款合同: ),甲方与借款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甲方为借款人该项借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保证合同: )。为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乙方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乙方在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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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条上款所述全部资产清单。

6.乙方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等)。

7.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乙方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乙方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乙方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就本合同所担保对象及其担保范围,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保证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存在其他保证的,各保证人均不分份额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1.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2.甲方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具体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3.甲方为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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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最后一次向贷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至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享有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与《委托保证合同》即主和同中甲方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3.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并书面通知乙方后五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乙方对甲方之欠款。

2.乙方同意及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乙方无条件代借款人向甲方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

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未支付的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对甲方之欠款,甲方可向乙方直接以欠款进行追偿。

3.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每半年(自本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对乙方进行的一次担保资格审查,以及不定期对乙方有关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应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未依上述要求回复,则视为已签收并知悉该等文件之内容。

6.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与乙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犯罪或被索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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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身体健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与乙方有关的婚姻、家庭析产及遗产纠纷;

(4)乙方或乙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乙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情况; (2)乙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3)乙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4)乙方所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5)乙方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其他需要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8. 乙方承诺:如对甲方的担保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乙方承诺不以甲方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进行抗辩,始终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乙方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0. 反担保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不得将财产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

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6款、第9款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的行为; (2)《委托保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撤自变更企业体制、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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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若借款人到期按借款合同清偿借款本息,则甲方将乙方支付的资金退还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若借款人到期未能按时清偿贷款人借款本息的,则甲方将乙方支付的资金直接代偿给贷款人,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通知

所有的通知均应发送至下述的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地址:杭州市杭大路3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7F 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乙方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或存在其他因其一方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恶意转移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 ,该转让行为无效,乙方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乙方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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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则延长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还款项的 的违约金。

4.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乙方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无甲方主体资格或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 其他因乙方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应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一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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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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