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讲座)

更新时间:2023-03-08 06:44:47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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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讲 座)

根据办公室的安排,今天晚上,我就做好公文处理工作遴选出几个方面的问题,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汇报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文处理的职责问题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次颁布的?公文处理办法?具有行政法规性质,是历次?办法?中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最高、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最详尽、最具体、操作性最强的一部?办法?。每一位公务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领导同志;第二层次是各级、各部门的办公室;第三层次是政府的各部门。我们过去通常理解的公文处理纯粹是办公室的事,是片面的和错误的。

(一)领导同志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承担领导职责,是?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次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一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二要“模范遵守本办法”;三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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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很高的,是高度重视,不是一般重视;是模范遵守,不是一般遵守;不仅要加强领导,而且要进行检查。只有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充分发挥表率、引导和示范作用,为本机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作出榜样,才能推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的职能。?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上面的表述都是?公文处理办法?的原文,可以这样理解,不论是政府办公室还是政府部门的办公室,都是公文运转的中心枢纽,通过公文处理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应当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等活动,做好?公文处理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工作。这里有一点必须明确,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在公文办理中,不论是上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的上行文,还是本机关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不论是由办公室独立拟文,还是业务处室主办拟文,都应由办公室统一主管负责、统一审核把关、统一扎口办理。对于政府办公室来讲,文秘部门不只是指文电处,办公室所有负责公文办理的处室都应视为文秘部门,承担公文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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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办部门在公文处理中应切实担负起主动协调的职责。?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发文办理的第二十六条、第六章收文办理的第三十五条均规定,不论是拟制公文还是处理公文,都强调了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第二十六条规定: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商或裁定,主办部门不应将未经协调的意见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在具体工作中,如何确定主办部门?一般可以这样认定,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政府各工作部门向政府报送要求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性公文,呈报部门即为主办部门,应主动承担起协调会签的责任;第二种,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上级政府交办的牵头承办部门即为主办部门,牵头承办部门应主动承担起协调会签的责任;第三种,政府发文由部门代拟的,拟文部门即为主办部门,拟文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主办部门应承担起协调会签的责任。一些部门认为,协调会签的工作应由政府办公室去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办公室的职能是审核把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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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会签是主办部门的职责,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牢固树立起这个观念。

?公文处理办法?同时也规定,主办部门协调会签时,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这主要是引自?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中的有关规定。?通报?指出:“今后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国务院,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国务院的这些要求,也完全适用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二、关于发文办理的程序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公文审签程序曾作出专门规定。?通知?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行文,要履行严格的审签手续,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发文文稿在送领导签批前均应打印成清样,附上相应的发文稿纸,注明主办单位、拟稿人、核稿人、联系电话等,具体按如下程序操作。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程序为,主办单位(处室)起草→主办单位领导(处室负责人)审核→如需部门会签请有关部门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市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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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签发。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审签程序为,主办单位(处室)起草→主办单位领导(处室负责人)审核→如需部门会签的请部门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终审签发。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审签程序为,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公文文稿,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处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审核并办理审批及发文事宜;由市委部门起草的公文文稿,先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办公室领导审签后转政府办公室会签,然后由市委办公室办理审批及发文事宜。 在具体的审签程序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必须由市长签发。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须经各位相关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以及编制、机构、财政等问题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③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核稿和分管市长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④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发电,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文件,须经办公室分管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并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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