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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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4、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最新DOM、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6、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各地于2012年2月底前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报省厅地籍管理处备案。

(二)地籍调查

1、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区。

在地籍区内,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调整而调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一宗地有多个权利人,且相互之间界线无法划清的,划分为一宗地,称共有宗或共用宗。 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可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退后一定范围单独设宗。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3、宗地编号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进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一土地权属类型一宗地号五级19位层次码编码。

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规定的6位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采用3位代码(阿拉伯数字);土地权属类型采用2位代码。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宗地号采用5位代码(阿拉伯数字)。

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从“1”开始编号,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依次排序,国有土地不编宗地号。

4、权属状况调查。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对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在此基础上,查清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5、界线调查。

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及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进行复核(查)。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或有权属纠纷的,应进行补充调查;

原界址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重新进行界址线测量的,需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若权属调查表中对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未加区别的,必须重新调查,对行政界加以说明,注记“行政界”字样。

历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调查指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要求重新补做。

6、指界要求。

按照工作进度,通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和界址点。

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至今未变化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②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需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表2)上签字盖章。

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④因依法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地、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并签字、盖章。

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盖章,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⑧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退后一定范围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双方争议原因、范围和面积。对一时确定不了权属性质的土地,暂不确定权属,先查清界线范围,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

⑨如一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结合另一方指定结果确定;如双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有关材料,结合实地现状界址和有关确权文件规定确定。

将确定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要求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7、界址点设置。

①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A.权属性质和权属单位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B.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类别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C.以田埂、山脊、山脚线为界,在主要的转折处或附近有明显方位物时应设界址点。 D.线状地物归属发生变化时,其交界处应设界址点。 E.权属界交叉点和明显点处应设立界址点。

F.调查人员或指界人认为设界址点才能表示明确界线时应设界址点。 G.每个宗地必须设定三个以上的界址点。

②权属调查时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③界址点编号:外码以宗地为单元,从宗地西北角起始,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递增编号;内码为调查区域唯一编号。

非本村宗有多个孔(内环)状宗地时,应先填写外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再填写孔(内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

8、权属调查表填写

按附表2样式填写权属调查表,对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9、权属要素标绘。

为清楚反映权属单元(宗地)的所有权性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底图上标注国有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代码,即“G(国有)”、“X(乡集体)”、“C(村集体)”、“N(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可省略。

两条以上境界及权属界重合时,只标出最高级的境界。

境界、权属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境界、权属界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标绘:

①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标绘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上。 ②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毫米标绘在该侧。

③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交错标绘在单线线状地物两侧。

④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标绘在该侧。 10、界址点测量

A.平面坐标系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地方坐标系的,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B.界址点可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等方法测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要以最新遥感影像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C.属于宗地之间的公共界址点只有一个点位坐标。 11、面积计算。

A、宗地面积计算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附录H要求,用宗地边界线拐点坐标计算。考虑计算公式适应条件,要求计算面积时两个相邻界址点距离不能超过70米,若超过此要求,则需物理内插宗地边界点后再计算。

B、一个宗地中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在计算本宗地面积时,应予扣除。

C.农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平方米表示。面积单位用公顷小数点保留两位小数,用平方米不保留小数位数。

12、宗地图(权属图)编制

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权属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A.幅面

根据表达清晰原则,按宗地实际范围,可使用A4-A1纸张。宗地图图廓四边距图纸边沿应大于等于2厘米。

B.内容和形式

1)本宗地信息及绘制要求

本宗地界址点,用直径为0.8毫米的加点圆圈绘注:本宗地界址点编号,用J加点号表示,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界址线,宽0.3毫米的红色实线:

本宗地编号,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面积,单位公项,取二位小数,黑体,一般12K。

设宗地号为A,面积为B,则本宗地内的数字符注记形式为 。 2)四至信息及绘制要求

绕本宗地周边的两相邻宗地的公共界线 邻宗地号或相邻行政村名称 3)其他信息及绘制要求

宗地图名:本村宗地为“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飞入地宗地为“YYY 村飞入 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其他信息:包括图廓线、指北针符号、宗地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名称、制图员姓名、审核员姓名。

样例见附件6、附件7。 13、分幅地籍图制作 A.内容:

图廓内要素:全部权属要素,包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全部区划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其它要素,包括控制点、坐标格网、主要线状地物和对界址点定位有参考价值的明显地物等。

图廓外要素:原则上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要求一致,外加权属调查起止日期。 B.图面设计:

包括空间坐标系、图幅规格、图号、图名和图幅结合表。

空间参考系与前述坐标系统一致,采用国家标准地形图系列比例尺,图幅与图幅编号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一致;采用1:2000等大比例尺调查,可选用50厘米X50厘米,或40厘米X50厘米图幅,图号采用西南角点坐标编写,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隔开。图名选择图幅内重要地名或企业名。图幅接合表的注记内容宜直接采用图号。

C.要素图示要点:

区划要素:绘出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注记行政区划和地籍区(子区)名称。

权属要素:界址点用直接0.8毫米红色加点圆圈标绘,界址线用0.3毫米的红色实线标绘;宗地编号标注在宗地内部,考虑图面清晰,注记宗地号时,可不标注6位县级行政代码。

零物宗地:在图上用红色“十”符号字表示,在邻近标注地籍号。

无法按宗地面构建的按线状地物表达的国有土地,直接按线物地物表示。其表达符号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J要求执行。

14、农村集体所有权分布挂图编制 A.图件比例尺

按行政区域大小,选1:10000-1:50000比例尺为宜。 B.图面设计

一般采用矩形图框,其图框大小与行政区域形状和大小有关,图框内既要包含整个行政区域,又要减少空白;当行政区域范围过大时,宜采用拼幅图。

C.主要缩编要求

所有区域行政界线、名称、主要交通、水系及相应名称、地籍区、地籍子区,经纬线格网等。

(三)登记申请

1、申请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

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由变化后的主体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附表1); (2)申请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5)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4、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地籍区为单位按村组卷。

4、核发证书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四、工作成果

(一)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m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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