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井控实施细则新版6-9章
更新时间:2023-09-22 21:35:01 阅读量: 经管营销 文档下载
第六章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
第四十六条 溢流应在2m内发现。发现溢流立即关井,疑似溢流关井检查。关井方式推荐采用硬关井。
第四十七条 溢流关井信号为一声长鸣笛;地面检测到有硫化氢逸出的关井信号为两声短鸣笛加一声长鸣笛。关井结束信号为两声短鸣笛,开井信号为三声短鸣笛。长鸣笛时间15s以上,短鸣笛时间2s左右。
第四十八条 下套管和起下加重钻杆发生溢流时,按起下钻中发生溢流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电测时发生溢流应立即起出井内电缆;如果条件不允许,则立即剪断电缆,按空井溢流关井操作程序关井,不允许用关闭环形防喷器的方法继续起电缆。若是钻具传输测井,应剪断电缆按起下钻中发生溢流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值的确定原则
(一)下深1000m以内的表层套管或技术套管固井后,钻进5m~10m做地层破裂压力试验(若套管鞋处为非泥页岩和砂岩地层,则按上覆岩层压力的80%作为地层破裂压力。上覆岩层压力梯度按0.025MPa/m计算),取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井口装置额定压力和地层破裂压力所允许关井套压三者中的最小值作为最大允许关井套压。
(二)技术套管下深超过1000m、套管鞋处为泥页岩或砂岩地层时,其固井后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值的确定同上述第一条;技术套管下深超过1000m、套管鞋处为碳酸盐岩地层时,取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井口装置额定压力所允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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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套压两者中的最小值作为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其薄弱地层的承压能力只作为参考。
(三)油层套管固井后,取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井口装置额定压力所允许关井套压两者中的最小值作为最大允许关井套压。
第五十一条 放喷应请示项目建设单位和钻井承包商主管领导批准,若情况紧急,经钻井监督同意,由钻井队长组织实施放喷。
第五十二条 天然气井溢流不允许长时间关井而不作处理。在等候加重材料或在钻井液加重过程中,视情况间隔一定时间向井内灌注加重钻井液,同时用节流管汇控制回压、保持井底压力略大于地层压力排放井口附近含气钻井液。若等候时间长,则应及时实施司钻法第一步排除溢流,防止井口压力过高。
第五十三条 溢流关井后应准确求取关井立压,作为压井依据(关井立压求取方法见附录N)。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关井立压和套压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关井立压为零、套压为零时,保持原钻进时的流量、泵压,以原钻井液循环,排除侵污钻井液。
(二)关井立压为零、套压不为零时,应控制回压保持井底液柱压力略大于地层压力,维持原钻进流量和泵压条件下排除溢流,恢复井内压力平衡,再用短程起下钻检验,决定是否调整钻井液密度。
(三)关井立压不为零时,可采用工程师法、司钻法、边循环边加重法等方法压井。
(四)空井溢流关井后,应根据溢流的严重程度,选用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压回法等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压井作业应有施工方案。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岗位落实等工作。施工中安排专人详细记录立压、套压、钻井液泵入量、钻井液性能等压井参数,对照压井作业单(见附录N)进行压井。
第七章 防火、防爆、防硫化氢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 防火、防爆措施
(一)钻井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相关设施、设备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发电房、值班房、录井房应距井口30m以上;储油罐应摆放在距井口30m以上、距发电房20m以上的安全位置。
(四)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SY/T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1.井架、钻台、机泵房的照明线路应各接一组电源,探照灯电路应单独安装。
2.井场电线不应横跨主体设备。
3.井架、钻台、机泵房和净化系统照明全部采用防爆灯。 (五)钻机用柴油机排气管应无破漏和积炭并有冷却防
火装置,出口不朝向油罐。在苇塘、草原等特殊区域内施工应加装防火帽。
(六)钻台上下、机泵房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钻台、机泵房下无积油。
(七)钻井队消防器材的配备按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八)井场内严禁烟火。钻开油气层后应避免在井场内使用电、气焊。若需动火,应执行Q/SY 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含硫油气井防硫化氢措施
(一)钻机设备的安放位置应考虑当地的主要风向和钻开含硫油气层时的季节风风向。生活设施及人员集中区域宜布置在相对井口、放喷管线出口、液气分离器及除气器的排气管线出口、钻井液罐等容易排出或聚集天然气的装置的上风方向。
(二)井场周围应设置两处临时安全区,一个应位于当地季节风的上风方向。
(三)在井场入口、临时安全区、钻台上、循环系统、防喷器远控台等处应设置风向标。
(四)在钻台上下、振动筛、循环罐等气体易聚集的地方应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如鼓风机或排风扇)。
(五)钻入含硫油气层前,应将机泵房、循环系统等处的防风围布拆除。
(六)储备足量的除硫剂。在钻开含硫油气层前50m,将钻井液的pH值调整到9.5以上直至完井。若采用铝制钻
具时,pH值控制在9.5~10.5之间。利用除气器和除硫剂,控制钻井液中硫化氢的含量在50mg/m(33ppm)以下。
(七)含硫油气井,钻井队应开展现场防硫化氢安全教育,相关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钻井监督负责监督检查。
(八)监测、防护器材配备
1.作业现场应配备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1套、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5只。若设计中预测地层硫化氢浓度超过作业现场在用硫化氢监测仪的量程时,应在现场准备一只量程不小于1500mg/m(1000ppm)的硫化氢监测仪。
2.无综合录井仪的作业现场,配备可燃气体监测仪1只。 3.作业现场按生产班组每人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另按钻井队人数的15%作备用。
4.作业现场配备空气呼吸器充气泵1台。
5.钻井承包商按以下要求配备应急抢险防护设备: (1)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不少于10只。 (2)可燃气体监测仪不少于5只。 (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不少于30套。 (4)空气呼吸器充气泵不少于1台。
(九)作业现场硫化氢防护器具应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并每周检查一次。
(十)带班干部、当班司钻和坐岗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应在钻台、方井、振动筛、循环罐处设置探头。硫化氢监测仪的常规检查每班一次;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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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检验一次,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检验一次。
(十一)硫化氢监测报警值设置
1.第一级报警值应设置在阈限值[硫化氢含量15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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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pm)],达到此浓度时启动报警,提示现场作业人员硫化氢的浓度超过阈限值,应采取本条十四款第一项的措施。
2.第二级报警值应设置在安全临界浓度值[硫化氢含量30mg/m(20ppm)],达到此浓度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采取本条十四款第二项的措施。
3.第三级报警值应设置在危险临界浓度值[硫化氢含量150mg/m(100ppm)],报警信号应与二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警示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采取本条十四款第四项的措施。
(十二)对可能钻遇硫化氢的作业井场,在入口处应有明显、清晰的警示标志:
1.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10ppm),应挂绿牌。 2.硫化氢浓度15mg/m(10ppm)~30mg/m(20ppm),应挂黄牌。
3.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20ppm),应挂红牌。 (十三)钻井队及相关作业队应制定防喷、防硫化氢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四)应急响应
1.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10ppm)的阈限值时,现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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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危险区。 (2)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的电源。
(3)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危险区检测泄漏点。
(4)非作业人员撤入安全区。
(5)保持对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进行监测。
2.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20ppm)的安全临界浓度时,除按上述1的有关要求行动外,还应:
(1)启动报警音响,戴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实施井控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源。 (3)熄灭作业现场所有火源。 (4)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指派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m、500m和1000m处进行硫化氢监测,需要时监测点可适当加密。
(6)设立警戒区,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应入内。 (7)撤离现场的非应急处置人员。 (8)清点现场人员。
(9)通知救援机构,救护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3.当井喷失控时,除按上述1和2的有关要求行动外,还应:
(1)立即通知并协助当地政府疏散井口500m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根据监测情况,考虑风向、地形、人口密集度、受污染程度等情况及时作出风险和危害程度评估,决定是否扩大撤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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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停生产设施。 (3)请求援助。
4.当井喷失控、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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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ppm)的危险临界浓度时,除按上述1、2和3的有关要求行动外,现场作业人员应按预案立即撤离井场,通知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大气中的硫化氢及二氧化硫浓度,以确定在什么时候方能重新安全进入。
(十五)主放喷管线出口应配备固定式自动点火装置。进入油气层前200m时,应配备移动点火器具。
(十六)实施井控作业中放喷时,放出的天然气要烧掉,防止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比达到5%~15%的爆炸极限。放喷点火应派专人、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上风方向,距火口距离不小于10m处点火。
(十七)井喷发生后,及时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医护人员和安全人员到现场。
(十八)防硫化氢措施未尽事宜,按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执行。
(十九)钻开油气层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钻井承包商与所在地乡(镇)组织签订《井控应急联动协议》,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八章 井喷失控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井喷失控后严防着火和爆炸。应立即停钻
机、机房柴油机、锅炉,切断井架、钻台、机泵房等处全部照明灯和用电设备的电源,熄灭一切火源,并组织警戒,需要时打开探照灯。
第五十九条 钻井现场立即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汇报,同时按应急程序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井口500m范围内居民的疏散工作。
第六十条 设置观察点,定时取样,监测大气中的天然气、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含量,划分安全范围。
第六十一条 迅速成立现场抢险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抢险工作。根据失控状况制定抢险方案,抢险方案制定及实施,要把境保护同时考虑,同时实施,防止出现次生环境事故。
第六十二条 继续监测污染区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根据监测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撤离范围。
第六十三条 迅速做好储水、供水工作。有条件应尽快由注水管线向井口注水或用消防水枪向油气喷流和井口周围设备大量喷水降温,防止着火和保护井口。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将氧气瓶、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
第六十四条 抢险中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第六十五条 抢险施工应尽量不在夜间和雷雨天进行,以免发生人身事故,以及因操作失误而使处理工作复杂化。抢险施工时,不应在现场进行干扰施工的其他作业。
第六十六条 抢险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护目镜、阻燃服、
防水服、防尘口罩、防幅射安全帽、手套、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可燃气体监测仪、空气呼吸器、耳塞等防护用品,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第六十七条 含硫油气井井口点火程序
(一)井喷失控后,在人员生命受到巨大威胁、撤离无望、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对油气井井口实施点火。
(二)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油气井点火决策人宜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来担任,并列入应急预案中。
(三)点火人员佩带防护器具,在上风方向,尽量远离井口使用移动点火器具点火;其他人员集中到上风方向的安全区。
(四)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八条 井喷失控着火处理按SY/T 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执行。
第九章 井控技术培训、考核
第六十九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制度
从事钻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现场操作、现场服务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应持“井控培训合格证”上岗。“井控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都应重新培训取证;由于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重大井控隐患及井喷失控事故者,
有关部门应吊销其“井控培训合格证”。
第七十条 培训范围
(一)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内外钳工、坐岗人员、井控装备维修人员,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心、打捞、定向井、欠平衡、气体钻、中途测试等各专业服务公司(队)的主要操作人员。
(二)技术人员:钻井、地质设计人员,钻井、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心、打捞、定向井、欠平衡、气体钻、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生产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三)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的各级领导、各级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现场监督等。
(四)井控培训教师。 第七十一条 培训单位资质
(一)井控培训单位应是集团公司认证的、具有颁发“井控培训合格证”资质的单位。
(二)井控培训教师应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井控培训合格证”。
第七十二条 培训内容 (一)井控工艺
1.地层压力的检测和预报。
2.溢流、井喷发生原因和溢流的及时发现。 3.关井程序和常用压井方法的原理及参数计算。
4.压井施工和复杂井控问题的处理。 5.硫化氢防护。 6.欠平衡钻井技术。 (二)井控装置 1.结构及工作原理。 2.安装及调试要求。 3.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三)有关井控标准和规定。
(四)典型井控问题及井喷案例分析。 第七十三条 培训要求
(一)操作人员培训,以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为重点。井控装备维修人员的培训,以井控装置结构、工作原理、安装、调试及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等为重点。对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操作人员的培训,以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为重点。
(二)技术人员培训,以正确判断溢流、正确实施关井程序、压井方案编制、压井作业、正确判断井控装置故障和一般故障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为重点。
(三)管理人员培训,以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为重点。
第七十四条 培训时间
首次参加井控技术培训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服务人
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0课时,相关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换证培训应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为期不少于24课时的培训。
第七十五条 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分理论和实际操作。
(一)理论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满分100分,70分合格。 (二)实际操作在井控模拟装置或教学井场上进行,分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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