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法官言语行为研究

更新时间:2024-01-07 10: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法庭审判中的法官言语行为研究

齐永丽 冯亚景?

(杭州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36)

摘要: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言语行为的类聚系统,法律语言的使用明晰地表现出言语行为的特点。庭审是一切法庭活动的核心,法官则是庭审活动无可争辩的主宰和灵魂,没有法官就没有诉讼,没有庭审。因此对法官在庭审的中的言语行为进行研究有着深刻的意义。文章通过实际调研,阐述了庭审中法官言语行为的分布应用及其特点,并简要分析了特点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庭审,法官,言语行为

Abstract :The courtroom discourse, as part of the legal language, attracts many learners’ attention because of the features of extemporaneousness, interactivity and dynamics. And in courtroom, Judges lead the trials’ processing and control the procedures’ deducing at every stage of the trials. So the study on the judge’s speech act of trial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both of the speech act theory and the legal language research. This paper tries to describe the use of th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s of the judges’ speech act, summariz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characteristics simply.

Key words: Trial,Judges, Speech act

一、引言

当代美国法学教授Tiersma(1999:133-37)曾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一样关涉语言,我们的法律就是一部言词的法律。”道德或习俗也许根植在人类的行为中,但是法律——实际上根据其定义——却是通过语言形成的。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密,近年来学术界对之的讨论可以说是如火如荼,而法庭话语又由于具有很强的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特点而成为学者探讨的焦点。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主导庭审的进程和诉讼的推演。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的出示和采信、当事

?

作者简介:齐永丽(1980.09-),女,河南漯河人,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言学、英汉对比。

冯亚景(1981.07-),男,河南漯河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律语言。

- 1 -

人申请法官回避、证据调查、证人出庭,以及对对造的发言和陈述提出异议等均由法官决定或者得到法官的准许(冯亚景,2006:115)。法官是法庭无可争辩的主宰者和灵魂,没有法官就没有诉讼,没有庭审。法院是法律王国的都城,而法官则是都城中的王侯,正是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语行为,才使得法律由理想进入现实。因此,研究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言语行为应用及特点有着深刻的意义,既扩展了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方向,也从另一角度为人们提供了研究司法语言及司法状况的平台。

二、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英国哲学家Austin (1962)提出,在整个语言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对语言学各个分支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很大的影响。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思想是言则行,其于1962年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模式:以言指事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成事行为。Austin还对其中的以言行事行为做了分类,即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后来又根据言语行为动词的有无将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施为句。

Searle (1969)是继Austin 之后最有影响的言语行为理论家。他继承并发展了Austin言语行为理论,并于20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将以言行事行为重新划分为五个类型:表述类言语行为、承诺类言语行为、指使类言语行为、宣告类言语行为及表情类言语行为。而后又将言语行为分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

三、法官言语行为在庭审中的类别及应用

赵军峰(2007:91)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不仅适合于立法语言的分析,更适合用于对活生生的法庭审判话语的剖析。一般法庭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以及合议和宣判阶段。笔者通过对近十场庭审转写笔录及廖美珍先生《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中的部分法庭话语的调查研究发现,虽然五种分类的言语行为在法官的审判话语中都有出现,但几种分类在不同阶段出现的频率相差甚远,主要集中在宣告类、指示类以及表述类,而承诺类及表情类则是少之又少;而且,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不仅言语行为

- 2 -

类型大不相同,功能也迥然不同。

限于篇幅,本文主要研究其中出现较为频繁的宣告类、指示类以及表述类言语行为。

1、宣告类言语行为

在每场庭审的初始阶段,法官(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这是一种程式化的言语行为。如:

书记员:请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内容看,对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及违反纪律的人,都有相应的纪律条款约束,各条纪律细则包含了一系列言语行为,如禁止、警告、训诫等;但从整体上看,各条细则都属于宣布的纪律的具体内容,所以这一模式化的静态的言语行为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

其二,庭审过程中,法官宣布休庭、延期等也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如:

审判员: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在质证之前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 审判长:休庭10分钟,上诉人核对原件。

在这个例句中,法官省略了“我宣布”几个字眼,虽然“上诉人核对原件”实施了一个指示类言语行为,但整句话的意图是宣布休庭,主要是实施宣告类言语行为。

其三,在判决阶段,法官将判决结果公之于众亦属于宣告类言语行为。如:

审判长:今天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款第X项,本案判决如下:…… 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 3 -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了。 2、指示类言语行为

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指使或指令听话人去做某事,比如:命令、请求、乞求、建议、警告、禁止等。

通过调查发现,在事实调查阶段,法官多实施指示类言语行为来调节审判状况,维持审判秩序,使审判有序地、协调地进行,并掌握审判过程中的主动权及维护法官的强势地位。如: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XX有要询问的吗?

原告律师:有。XX ,问你几个问题。呃,一个呢,就是▲ 审判员:▼原告方,你要向XX问的问题先向法庭报告后再问。 上例中,法官通过要求原告律师先向法庭报告问题再对证人进行询问。

审判员:被告人陈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听清楚了,是吧?起诉书指控你们XX公司和XX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进口,一共开了8单信用证,有这个事情没有?

被告:对不起,我想先请问一下▲

审判员:▼首先你回答我的问题,现在是我对你进行讯问请注意一下,被告。首先你开了这8单信用证没有?有没有这个事实?等一会儿有你说话的时间。

此例中,法官要求被告先回答问题,既维护了审判的正常秩序,阻止了被告的企图,并且强调了法庭纪律或规定的严肃性。

3、表述类言语行为

表示某一话语的命题内容的真实性,此类行为可用真或假进行判断。陈述、断言、描述都属于此类言语行为。表述类言语行为也多出现在事实调查阶段,而且多以问答的形式出现。与指示类言语行为不同的是,表述类主要用于调查取证,探明事实真相。如:

审判长:下面回答法庭提问。王XX,你来陈述一下当时和谁联系取得项目,怎么发包、怎么建设的过程。

- 4 -

王XX:当时我自己没有房产公司,所以借用了XX建工的名义,四个月后转到宏发公司,…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对王XX的陈述有无异议?

当然,告知作为表述类言语行为的一种,也出现在法官的言语行为中,在民事案件中主要用于告知法庭参与人权利和义务。但告知的功能类似于宣告类,也是程式化的静态言语行为。如:

审判长: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四、法官言语行为的特点

通过调研发现,法官言语行为无论是从句法角度还是从语用角度,都呈现出与一般言语行为不同的特点。

1、标记语及支持性话语的缺失

在通常的言语行为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话语标记语诸如“啦”、“啊”、“吧”、“好不好?”、“好吗?”等用于缓和语气、委婉、礼貌等。如:

(1)你说话啊! (2)给我提点建议吧!

但在法官的语言行为中,这些话语标记语几乎都消失不见了,甚至是“请”都很少出现。如:

审: 王某某,对这份证言有什么异议没有? 被告:(3S) 审:说话!

在法官言语行为中,或许正是这些词的缺失使得法官言语行为显得强势、严肃,而且具有威慑力。

不仅如此,在言语行为交际中,说话人为了完成主体言语行为,通常要考虑听话人的接受程度。因此主体言语行为一般会有支持性话语来辅助。如:

(1)老张,现在有空吗?帮我抬一下桌子!

(2)经理,你好,最近我家里事情很多,还有老人,所以我可不可以换个班?

但在法官的言语行为中,这些支持性话语基本不存在。甚至连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犯罪意图所说的一些支持性的话语或所找的借口都会被

- 5 -

法官制止。如:

公诉人:被告人,你是否收到朱某送给你的一万块钱? 被告人:呵,那…,那时,我不知道他把钱放在信封里了。 法官:被告人,请直接回答,你是否收到朱某送给你的一万块钱?是还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收到了。

在审判中,法官倾向于对问题焦点有针对性的提问,也期待原被告对已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真相做出正面回答。

究其原因,一是在法庭这个特定场合,法官是执法者,代表着国家,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因此,法官的言语行为具有强制性。二是在短短的一两个小时甚至是几十分钟的时间内,法官需要通过审判查清事实,解决纠纷,并根据审判情况得出判决结果,所以,在庭审中,一般都是开门见山,直入正题,免去了不必要客套和废话。

2、目的性和策略性

法官言语行为具有目的性和策略性,以言行事是言语行为理论的焦点,AUSTIN及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和分类也都是基于以言行事。但在法官言语行为中,以言成事同样重要,即言语行为的目的性。在《什么是会话修辞学》一文中,顾曰国(1989)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言语行为是有目的的。在特定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语言具有指向性,针对性及目的性,其每一句问话都有明确的目的,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时候,他就不停的发问,直到达到目的为止。但法官的问话都是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争议焦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问答,而非漫无目的不着边际的随意发问。如:

审:2004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告有无了解过XX大厦其他楼层的房价?

原:没有,他们也不肯告诉我。

审:XX大厦其他楼层的房价有无对方公开? 被:公开的。

审:原告,在没有了解其他楼层的价格就决定要买第三层了吗? 原:他们只告诉了我第三层的价格。

审:请被告回答,在原告购房时,一、二层的房屋是否已全部售出?

- 6 -

被:大部分都还未售出。 审:原告,对这点是否有异议? 原:(5S)无异议。

上述例子不仅体现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目的性,还体现了建立在目的基础上的言语策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需要查清,而事实真相具有不可回溯性。因此,有的当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或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拒绝如实陈述甚至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这就需要法官具有足够的智慧,运用相应的策略从当事人的话语行为中找到破绽,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

而且,一般来讲,对于原被告,法官的言语行为都是比较强势的,但有时候,为了完成审判目标,达成目的,法官也会说一些相对缓和的语言,这也是策略的一种。如:

审:被告人张某某,希望你在今天的法庭上要实事求是地讲,也希望你珍惜今天这次开庭的机会。下面就几个问题,我询问你一下,问几个问题啊!你要如实回答。

被:是。

廖美珍认为,有没有类似话语对后面的问话的制约力、威力、效力是不一样的(2005)。

3、对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的违背

根据LAKOFF(1973) &LEECH (1983) 的礼貌原则,言语交际中,说话的双方不能强求对方,要友好,要慷慨谦逊等。但在庭审这一特定场合,法官无法遵守所谓的不能强求等,甚至在某些时候,碰到一些不合作,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者藐视法庭的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法官的话语是针锋相对的,强制的。如:

审: 王某某,对这份证言有什么异议没有? 被:(3S) 审:说话!

廖美珍(2003)认为,格莱斯(1975 )的合作原则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把社会互动理想化了,单一化了。因此,他把合作也理想化了。现实的社会是多元的社会,现实的人是有不同利益的人。这些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目的的不同。因此,人类交往必然有合作,有不合作。

- 7 -

王得杏(1998)也指出,遵守合作原则的谈话在人们的日常语言生活中确实是普遍现象,但不难发现“不合作的谈话”在人们的日常语言生活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一切类型的谈话都遵守合作原则。例如,审讯中审问者和被审问者都不大可能认为对方是遵守合作原则的。如:

法:被告人,姓名? 被:知道了还问? 法:(声音严厉地)姓名? 被:你管得着吗?

五、法官言语行为特点的原因(代结束语)

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因此,审判中法官语言行为的特点也与这些因素息息相关。

比如从社会结构角度来看,中国自古就是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张中秋,2006), “以讼为耻”的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出于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及获得更多保护的考虑,人们宁愿让渡给政府当局更大的权力。反映到庭审过程中,对于诉讼参与者,法官要通过其言语行为表现出足够的强制力,而标记语及支持性话语的缺失正好体现了法官言语行为的强制和强势。

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人类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是建立在人类的需要基础上的(张春兴,2009)。在法庭上,法官解决纠纷是源于维护国家权力及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解决纠纷又是审判的目的,在目的的基础之上的策略是建立。在审判中,冲突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的始终,这是法庭话语与其他话语不同的地方。在双方目的不同的情况下,话语行为的策略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在冲突和对抗中,法官能否顺利达到审判目的与其所运用的策略有莫大的关系,而法官所采取的策略精良与否则一个人的认知模式和认知策略的影响(彭冉玲、张必隐,2004)。

从法律传统角度来看,无讼,是古代中国人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所谓理想的社会,中国人所憧憬的是《礼记》中所描绘的大同世界。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大同世界的最基本特征,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虽然中国传统的法律以刑杀为核心,但刑杀不是它的目的,刑杀的目的是以刑去刑达到无讼,无讼联系着和谐,联系着政

- 8 -

治理想,联系着大同世界的实现(张晋藩,2005)。生活在社会关系网中的传统中国人,和谐是他们在人生幸福感和满意度的上获得最大实现的保障。那么有讼则代表违背自然规律破坏和谐,自然会受到排斥。法官言语行为对合作原则及礼貌原则的违背也体现了国人深受长期累积下来的文化价值体系的影响。

综上,我们说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这些因素交叉综合,一起促成了目前中国法官的审判言语行为特色。

注释:

Austin, 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M].Oxford:Clarendon Press, 1962. Grice, H.P. Logic and Conversation [M].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75.

Lakoff, Robin. “The Logic of politeness” in Papers from the 9th Regional Meeting [C].Chicago Linguistics Society, 1973.292-305

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London:Longman, 1983.

Searle, J.R. Speech Acts [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Tiersma, P.M. Legal Language [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冯亚景,法官在刑事庭审中的诉讼指挥权研究[J].法学研究,2006(6). 顾曰国,什么是会话修辞学[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9(2). 廖美珍,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M]. 法律出版社,2005.

彭冉玲、张必隐,认知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15

王得杏,英语话语分析与跨文化交际[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 张春兴,现代心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2005.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赵军峰,法庭言语行为与言语策略[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2)

- 9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m6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