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坊市分行审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0-02 06: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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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坊市分行审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试行)》,充分落实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我市分行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职能与作用,有效遏制资金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 行、河北省分行和廊坊市分行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是对全市各级机构(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分行直属支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取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按项减分,减完为止,不越项减分。 第四条 考核有符合加分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加分。加分前必须提前填写《审计机构考评加分申请表》(附件3),并上报市分行审计部申请审核,按照审核批准意见加分。 第五条 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总分为考核得分与加/减分之和。

第二章 人员考核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不同,各级机构审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二级分行审计人员、一级支行审计人员(含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两个层次,按照不同的流程和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

第七条 二级分行审计人员的考核由被考核人所在审计部门的总经理按照《审计人员考核项目表》(附件1)进行评分(权重100%),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表现情况、计划制定、审计任务实施、审计监督及效果、审计报告及报表的填报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六个方面,满分100分。考核得分与加(减)分之和,为综合考核评价总分。

第八条 一级支行(分行直属支行)审计人员(含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的考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市分行审计部和一级支行(分行直属支行)行长按照《审计人员考核项目表》(附件1)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该部分得分占总权重70%,分行审计部与支行长打分各占权重50%,下同)。二是市分行审计部和一级支行(分行直属支行)行长按照《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考核项目表》(附件2)进行评分(权重30%,专职值机人员权重100%),考核评价内容为本级及其辖属营业机构电子稽查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实时和非实时)的监控情况、协查任务书的编发情况、风险预警信息核查处理情况、对核查人员反馈核查结果的督促情况、对在风险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情况、电子稽查信息通知的处理情况、对电子稽查系统运行中出现问题的总结和上报情况以及对系统相关参数设置和维护情况等八个方面。上述两项评分加权汇总后的分数为被评价人的考核评分。

第九条 市分行审计部根据综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审计人员的月绩效工资。 月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基数*(分行审计部评分*50%+支行长评分*50%+10)/100。(实得月绩效工资不超过月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条 考核评价的结果存档保管,作为对审计人员年终考评的评分和在职考评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评分按每月考核得分的均值计算。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审计人员为优秀,得分80—89分为良好,得分70—79分为一般,得分60—69为较差,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级机构应对得分不足70分的审计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三个月内必须调离审计岗位。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在确保本年度无资金案件的情况下,根据对审计人员的考核情况,将评选出优秀审计人员,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5000元;二等奖二名,奖励3000元;三等奖三名,奖励2000元。 第十三条 对本年度主动发现案件的人员,根据发现案件金额大小实行奖励,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按案件金额的1%进行奖励;金额在50至100万元的,按案件金额的0.8%进行奖励;50万元以下的,按0.5%进行奖励。本奖励与年度的总评奖励分别兑现。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应检查未查出而发生资金案件的,将按照“三个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坊市分行审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廊坊市分行审计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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