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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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12?43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

改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

改革暂行办法(修订)

科研津贴

第一条 科研津贴的设臵

科研津贴包括:科研项目津贴、科技论著津贴、科研奖励津贴、标准奖励津贴、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津贴、科技成果转化津贴。各项津贴均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二条 科研津贴的申报方法

科研项目第一承担人、论著第一作者和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及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各类津贴,并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学院科技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分配办法,确定项目组每人的津贴份额。

一、科研项目津贴

第三条 科研项目津贴的范围

科研项目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指当年到校经费数。

第四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类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具体分类标准见表一。

表一 科研项目分类表 类别 A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自然科学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2

社会科学类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B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C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D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津贴标准

A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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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15%; C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5%; D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3%。 第六条 科研项目津贴发放条件

项目的经费必须划入我校银行账号、在科技产业处备案、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科研经费从我校财务账号划拨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相应的津贴。科研项目津贴,到账后提取一半,结题时提取剩余部分。在立项通知书或协议书、合同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津贴不再发放。

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课题为同一主持人的,按最高额发放科研项目津贴,不重复发放。

二、科技论著津贴

第七条 科技论著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在市级及以下报纸上刊登的报道、照片、画作等一律不计入科技论著范畴,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应该是学术及理论性文章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其级别由科技产业处认定。科技论著登记时应提供原件供审核。

第八条 科技论文类别

A类: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源刊、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B类:被EI(工程索引)源刊、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源刊、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C类:被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以及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SCI、EI非源刊(国际会议、论文集等)收录的论文。

D类: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ISTP收录的论文、公开发表在国外期刊上的论文(有国际书刊号)及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

E类:核心期刊(最新版本)上发表的论文、国际会议论文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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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书刊号)以及《安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的论文;

F类:发表在一般CN刊号期刊的论文及一般CN刊号期刊增刊或有CN刊号或书号的国内会议论文集。

第九条 科技论文津贴标准 A类:每篇津贴为0.7万元; B类:每篇津贴为0.3万元; C类:每篇津贴为0.2万元; D类:每篇津贴为0.15万元; E类:每篇津贴为0.08万元;

F类:一次性津贴0.02万元,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SCI、SSCI、EI、A&HCI、ISTP收录的论文以权威检索机构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录,按最高标准发放津贴,不重复发放。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专著和统编教材的津贴标准

我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学生)独撰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省部规划的统编教材(不含普通教材、科普、编译或再版的著作以及习题集、复习材料等商业性书籍)且作者单位为安徽理工大学的(必须注明),给予奖励:20万字以内奖励0.4万元,20-30万字奖励0.45万元,30万字以上奖励0.5万元。同一专著和教材本校多人参加的只按著作数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以上专著、教材的参编人员奖励按照一篇F类论文折算。

三、科研奖励津贴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的分类及津贴发放范围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和省部级(含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科技部公布为准)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依据我校在获奖单位中的排序或我校人员在获奖人中的排序,分设不同档次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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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获国家级奖励的津贴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3发放;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2发放;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按奖金额的1:0.5发放。

第十五条 获省部级奖励的津贴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2、1:1.5、1:1发放;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0.5、1:0.3、1:0.15发放;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0.2、1:0.15、1:0.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无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上述没有奖金的学会、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省科技奖标准的1/2进行奖励,特等奖在一等奖基础上增加15%;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的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奖金的1:0.6、1:0.5、1:0.3、1:0.15发放;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的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奖金的1:0.3、1:0.2、1:0.15、1:0.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无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获奖项目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奖励证书为准,申报津贴时必须向学校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奖金最高额配发津贴。同一获奖项目本校有多人参加的只按项目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

四、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津贴发放范围及津贴标准

专利权人为安徽理工大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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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每项一次性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0.1万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二十条 以上知识产权均以相应国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书为准,且第一完成单位或权利人署名为安徽理工大学。

五、标准奖励津贴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津贴的范围

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或第一起草人),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行业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6万元,地方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第二起草单位(或第二起草人),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行业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地方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其它情况不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津贴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津贴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津贴:

1.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以合同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2.自主开发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已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产品在市场占有稳定的份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津贴标准

1.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外企业,按实到转让费的1.5%发放奖励津贴。

2.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内企业,按实到转让费的3%发放奖励津贴。 3.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与企业合股办厂,按每年到校纯利的4%发放奖励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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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工作量要求和计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要求和计分办法 1.教师的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要求见表二:

表二: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分/年) 教师类型 课程类别 公 兼 职 科 研 共 课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教师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 ≥8 ≥5 ≥3 ≥12 ≥7 ≥4.5 ≥20 ≥14 ≥8 注:(1)公共课:马列主义理论教育(5门课)、思想政治教育(3门课)、体育和大学英语。

(2)基础课:高等数学、工程数学、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制图、工程制图、电工学、计算机语言。

(3)同时教授两类课程的教师,两类同级教师的额定科研工作量之和除以2为额定科研工作量。

(4)对助教的额定科研工作量未作规定,学校鼓励助教进行科研工作。

(5)完成了额定科研工作量后,当年的科研工作量若有节余,可转到下年度使用。使用了上年度节余的科研工作量的,该年度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再延至下年度使用。

(6)未完成科研工作量,从学院津贴中扣减,扣减部分不再发放到学院。

2.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见表三:

表三: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分/万元,分/篇,分/项,分/万字)

类别 经 费 专利及软件著项 目 A、B类纵向科研项目 C类纵向科研项目 其他纵向 横向(不含设备费)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 计分 40 30 25 10 20 5 8

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国家标准 5 20 10 5 15 12 10 8 6 3 20 12 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论文 A类论文 B类论文 C类论文 D类论文 E类论文 F类论文 专著 教材 专著、教材主编 专著、教材副主编 注:合作项目的经费分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著、教材主编系第一主编。

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一半的教师,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1000元、800元、500元,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一半以上的,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700元、550元、350元。讲师职称(含)以上、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包括“双肩挑”教师),完成了额定科研工作量但没有一篇发表在CN刊号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的,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500元、400元、300元。

八、流动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

第二十六条 流动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按《安徽理工大学流动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0)4号)执行。

九、科研津贴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研津贴的申报及审批

1.申报科研津贴,于次年初由项目第一承担人、论著第一作者(主编)、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分别填写科研项目津贴申报表、科技论著津贴申报表、科研奖励津贴申报表、科技成果津贴申报表和科技成果转化津贴表,并提交附件(立项批准书、合同书、论文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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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部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核人签字。

3.院部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内容逐项填入“科研津贴汇总表”,由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院部将科研津贴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对应顺序排列整齐,送交科技产业处。

5.科技产业处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内容逐项复核并进行汇总。 6.科技产业处将汇总材料报经人事处送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改革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04?7号)中第四章科研津贴部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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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kz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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