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的界定及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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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三违”行为的界定及等级划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的操作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我矿“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

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结合我矿“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

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可能性不大,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的后果很容易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且后果比较严重;违章人员操作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二、“三违”分级管理

公司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检科两级管理。安检科负责公司机关人员所抓的三违,区队负责内部三违管理。公司层面所抓的轻微“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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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区队双基考核,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纳入区队双基考核。安检科将“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安检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

三、“三违”界定标准

1.轻微“三违”界定

1.1井下出现“卧铺”的。

1.2下井时不携带毛巾,或毛巾不按规定围在脖子上的。

1.3下井人员在当班期间阅读与所从事的工作无关的资料者(如小说、报刊、杂志、全员学习培训资料等)。

1.4井下行走时奔跑或等候上罐时不排队、加队。

1.5交接班记录签名代签或假签名的。

1.6一般工种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持过期证件上岗的。

1.7无故按动人员定位系统紧急呼救装臵者。

1.8大巷行走时肩扛长度超过0.5m的长炳工器具。

1.9喷浆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1.10“敲帮问顶”时,没有人进行看护作业的。

1.11瓦检员不携带温度计。

1.12凿岩机司机井下施工时在非瓦斯异常区域干打眼的。

1.13采煤工作面爆破后、岩巷喷浆时,没有开启防尘水幕或两道防尘水幕只开一道的。

1.14站、蹲、依在浆皮开裂的顶板下,不听安全检查员劝告离开或不做好防护准备的。

1.15喷浆不使用配料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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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打眼不使用导向棍的。

1.17不按规定要求配比乳化液浓度的责任人。

1.18打水沟时,不按照要求施工,直接倒干料浇水施工的。

1.19放炮员远离对雷管箱管辖的区域视线范围内。

1.20维修巷道时,不听劝告,将尖锐铁器堆放在行人道上,不及时移走的。

1.21在井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例如使用后的油漆、甲苯储存量超过2Kg时间超过10天)不及时升井的。

1.22在井下规定的非垃圾储存地点或场所,乱扔塑料瓶、食品袋的。

1.23采煤工作面不按措施放老塘煤的。

1.24单体柱泄压时没有采用专用手把泄压的。

1.25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期间不按要求打设戗柱的,工作面支柱不及时使用防倒绳的。

1.26新入井或长期不使用的单体柱在使用前不进行排气的。

1.27采煤工作面闲臵单体柱不采取防倒措施或平放和倒放的。

1.28输送机正常运转期间、耙矸机出矸期间、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降尘的,岩巷复喷期间不提前进行冲洗岩壁的。

1.29耙矸机运行期间不使用照明的。

1.30当班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不够的责任人。

1.31不带自救器下井、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报废)自救器的。

1.32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

1.33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

1.34其它制度中规定的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为的轻微“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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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三违”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三违”:

2.1公共部分

2.1.1不执行把罐或井口验身制度的。

2.1.2机修厂车间外公共厂区龙门吊下工作时不戴安全帽。

2.1.3罐笼运行时脚蹬罐门。

2.1.4入、升井时未经把钩工同意私自打开候罐门或罐笼门;或反向出入罐的,不经罐笼穿越井筒的。

2.1.5入井人员工具、物品不装入工具包或工具包不斜挎在肩上的。

2.1.6进入井口房不带安全帽的。

2.1.7在井下拆卸定位识别卡或让他人携带自己的定位识别卡及替他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1.8超定员人数时,把钩工不制止的。

2.1.9安全帽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脱胶鞋、躺在候罐室座椅上。

2.1.10地面生产场所作业人员(包括进入作业场所的其他人员)规定必须带安全帽子的,确不佩戴安全帽者。

2.1.11在井下不按规定路线行走的。

2.1.12掘进头前探梁或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π型粱单体柱支护:π型梁数量不足、每根π型粱单体柱支护数量不够、单体柱压力低于3MPa;钢管式临时支护:钢管使用数量不足、背木数量不足、背顶不实)。

2.1.13蹬高作业时,施工人员身体最低部位高度超过2米及以上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2.1.14使用梯子时,无人扶梯子或移动梯子时人不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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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一般岗位脱岗、睡岗的。

2.2采掘

2.2.1采煤队验收员没有携带压力表的(当上、下顺槽都有压力表时可不随身携带)。

2.2.2采煤队乳化泵站没有配备合格的浓度测量仪的,对责任人按一般违章考核。

2.2.3井下做瓦斯断电试验时不吊挂瓦斯便携仪的。

2.2.4开启高压风、水、油管时没有采取泄压措施的。

2.2.5采煤工作面注液枪用后挂在单体柱手把上或扔在溜子上。

2.2.6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吊挂注液枪和管线的。

2.2.7采煤工作面出现单挑梁的,煤墙侧梁头漏顶不及时进行防护的。

2.2.8采煤工作面不按措施要求自下而上回撤老塘柱,单独作业,不及时打设后塘进行防护,提前回撤老塘柱的。

2.2.9采煤工作面支架工移架时没有观察顶板状态及观察周围人员的。

2.2.10进入煤墙侧施工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2.2.11工作面窜梁时,抱梁的或将头伸到梁上边的。

2.2.12工作面出现倒回柱子的。

2.2.13工作面开茬口后,不及时打后塘的。

2.2.14工作面老塘放煤后不及时联网、倒柱造成工程质量差的。

2.2.15溜子临时停止时,踩到溜子上行走的人员。

2.2.16未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站在矿车内操作锚杆机或风钻打锚杆、打锚索等作业的。

2.2.17在现场进行临时或永久支护时,找顶钎子要始终放在施工现场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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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否则,对现场班长按一般违章。

2.3一通三防及爆破

2.3.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人员下井不携带便携仪。

2.3.2擅自掐开风筒或在风筒出风口前边遮挡物体影响通风的。

2.3.3过风门后不及时关闭。

2.3.4爆破时对电缆、风筒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2.3.5闲杂人员私自进入火药库的。

2.3.6坐在有火工品的箱上。

2.3.7运送雷管的爆破工和背药人员必须徒步行走,其二者距离不符合10至20米规定的(爆破工在后边)。

2.3.8进行电焊作业时不在上风侧吊挂便携仪、没有两个以上灭火器的。2.3.9各类密闭墙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的(7天/次)。

2.3.10人为原因造成风筒脱节,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考核。

2.3.11甲烷传感器超出校验时间继续使用(责任人为监控中心负责人)。瓦斯便携仪、风表、多功能气体参数仪超出校验日期的。(责任人为通风队队长和通风队技术队长、技术员)

2.3.12放炮不使用彩色阻燃胶带和炮头牌。

2.4机电

2.4.1未按作业手续私自停电的。

2.4.2电工不带工具包、电笔、接地线的。

2.4.3风、水、油等高压管子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单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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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运输

2.5.1设备运输

2.5.1.1皮带运行期间挡煤皮掉,用手推挡煤皮子的。

2.5.1.2设备运行期间司机从事与开动设备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干其他杂活等)。

2.5.1.3信号工没有听到把钩工命令时,私自发送信号的。

2.5.1.4耙矸机出矸时,如迎头有人施工,吊挂导向轮的位臵距离迎头不得小于6m,并且必须拉上警戒绳,否则对耙矸机司机按一般三违处理。

2.5.1.5耙矸机停机后,必须把耙斗放在耙矸机上的出矸槽内。

2.5.1.6皮带、溜子等设备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按钮10米以上距离的,并且操作按钮不在可视范围之内的。

2.5.1.7用钎子压在闸皮上操作耙矸机。

2.5.1.8开绞车、皮带、溜子不用规定信号,而用其他方式代替的。

2.5.2矿车运输

2.5.2.1顶车时车辆没有用链环连接,顶车数量超过规定车数的。

2.5.2.2顶车时跟车工没有站在列车侧前方5~10m范围内,没有吹哨指挥。

2.5.2.3未经井下调度同意,无故在主道停放车辆,造成运输主干线受阻。

2.5.2.4电机车运行速度超过规定;非跟车工坐电机车头及车尾的。

2.5.2.5车辆掉道不汇报调度室,对现场负责人按一般违章。

2.5.2.6电机车装运支架等大件设备的车辆在大巷运行遇到行人时,车辆要暂时停下来让人员先行,否则,对跟车工(或司机)按一般违章。

2.5.2.7行驶的运输车辆遇到前方有行人时,必须提前鸣笛警示;行人听到鸣笛后或发现运输车辆向自己驶来时,必须提前靠墙站立。否则,对行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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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章。

2.5.2.8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道岔岔芯前后10m范围内及车场轨道与主道间的过渡轨道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

2.5.2.9运输车辆经过非司控道岔时,必须经过跟车工确认好道岔位臵后方能运行通过,严禁不进行确认或由其他人员确认。

2.5.2.10人力推车时一次超过两辆以上的(含两辆);推车人员不带哨、不吹哨(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鸣哨)。

2.5.3乘人运输

2.5.

3.1若乘坐平巷人车时,车辆运行时擅自打开车门,头、手等伸出车外。

2.5.

3.2坐猴车时拉东西、携带重量超过20kg,或肩扛长度超过0.5m。

2.5.

3.3中途私自摘、挂猴车座椅。

2.5.4其他运输

2.5.4.1无措施随意站到皮带、溜子上作业,翻越皮带不走过桥的。

2.5.4.2斜巷提升时不按规定发送红灯信号。

2.5.4.3耙矸机每次装完车辆后必须去掉手把,开关可不必停电,但司机不能离开耙矸机超过5米,否则,司机为一般违章。

2.5.4.4耙矸机作业结束后,耙斗没拉到位、导向滑轮没摘下,停机后司机离开耙矸机未停电闭锁的。

2.5.4.5人员进入耙矸机作业范围内时,耙矸机未停电闭锁的,耙矸机司机为一般违章。

2.5.4.6手拉葫芦(倒链)不完好时仍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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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其它制度中规定的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为的一般“三违”行为。

3.严重“三违”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三违”行为

3.1公共部分

3.1.1带非矿用手机或非防爆电子产品下井的。

3.1.2重点岗位脱岗、睡岗的。

3.1.3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持过期证件上岗的。

3.1.4乘罐期间将头、手伸出安全门以外的。

3.1.5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

3.1.6扒、蹬、跳的(含矿车、人车、溜子、皮带等)。

3.1.7井筒5m范围内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1.8不经过罐笼穿越井筒底部。

3.1.9井口房、罐笼内随意向井筒内抛洒物品。

3.1.10副井提升时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的,对把钩工按严重违章。

3.1.11采煤工作面使用的手镐、风镐、钢钎等长把铁制器具插在单体柱手把上。

3.1.12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臵。

3.1.13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

3.1.14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

3.1.15酒后入井或在井上作业者。

3.1.16经公司分析认定后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3.2一通三防及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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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区域内。

3.2.2盗窃、损坏通风、防尘、监测设备设施。

3.2.3局部通风机停风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3.2.4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3.2.5爆破工不做引药、不做脚线与母线的连接、不爆破,其他人代替爆破工做引药、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爆破,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3.2.6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或爆破警戒。

3.2.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继续作业。

3.2.8边打眼边装药;放炮时闯警戒线。

3.2.9放炮后不足15分钟就进入警戒之内。

3.2.10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照常作业的跟班队长、班长按违章处理。

3.2.11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

3.2.12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烧焊、电气焊、使用切割机作业、使用射钉枪的。

3.2.13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时间放炮的。

3.2.14放炮时不吹哨发出警示信号就放炮的。

3.2.15放完炮后不及时支护顶板或支护顶板不到位,空顶作业的。

3.2.16火药库库管员将不同厂家的雷管、火药混合发放。放炮员将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混合使用。

3.2.17一名警戒人员同时警戒两个通路,警戒人员不坚守岗位,有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班长不亲自安排警戒或不亲自发出爆破命令。放炮员放糊炮、明炮的。

3.2.18不符合装药条件强行装药者,爆破工及施工区队班组长按“三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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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情节严重者停工学习15天,并加重考核处理力度。

3.2.19爆破工不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爆破,对爆破工和施工区队班组长都按“三违”考核。

3.2.20爆破后班组长及放炮员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炮的。

3.2.21爆破后作业地点出现瞎炮,班组长及放炮员不按照规定处理瞎炮的,对班长、爆破工按严重违章。

3.2.2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对责任人按严重违章。

3.2.23出现循环风通风队跟班队长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跟班队长按严重违章。

3.2.24微风地点不能立即处理,又没有汇报值班矿领导的,对通风队按严重违章考核。

3.2.25采区回采结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构筑永久密闭的(45天内),对通风队队长按严重违章考核。

3.2.26停电后工作面送风采用一次送风的给予电工严重“三违”考核。

3.2.27在煤巷施工钻场、泵窝、绞车窝等工程,以及在回风巷钻场内施工期间,必须在顶板位臵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对现场负责人按照严重“三违”考核。

3.2.28因人为责任原因引起的监控设备误报警,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考核。

3.2.29凡是发现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损坏的光瓦,一律视为假检,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考核。

3.2.30发现一次瓦斯异常而没有记录和汇报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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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3.2.31对旋风机双级运行期间,私自改成单级运行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考核

3.2.32监测设备故障处理期间,各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人工监测的,对使用单位按严重“三违”考核。

3.2.33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3.2.34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3.2.35在微风、无风地点的作业者。

3.2.36监测系统断电装臵认为甩掉不用的。

3.2.37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

3.2.38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通风的行为责任者。

3.2.3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

3.3机电

3.3.1不经允许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臵、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臵的。

3.3.2检修电器设备不挂牌、不设专人看护、不按规定停送电,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不验电放电。

3.3.3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4将电气设备保护装臵甩掉不用,强行送电。

3.3.5“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不设专人停送电,未按规定设专人“看电”,对检修人员按严重违章。

3.3.6用铜丝、铁丝或其它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

3.4运输

3.4.1矿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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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井口、井底提前把矿车推过前阻车器,对信号工按严重违章。

3.4.1.2矿车装罐后不打挡车器、不挂闭锁链或闭锁门进行提升的,对把钩工按严重违章。

3.4.1.3平板车、花架车装罐后不打阻车器,对把钩工按严重违章。

3.4.1.4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刹车不可靠、无警笛或警铃声运行,对司机按严重违章。

3.4.1.5斜巷用大平板运送支架、大型设备等重型车辆,未作用带粗闭锁螺丝的插销的,对把钩工按严重违章。

3.4.1.6运输长材不使用专用车或不按要求捆绑的。

3.4.2耙矸机、皮带

3.4.2.1耙矸机未固定牢靠时,就开启导致耙矸机位移,对司机按严重违章。

3.4.2.2耙矸机距离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生产的,对跟班队干按严重违章。

3.4.2.3耙矸机未停电闭锁就允许人员进入迎头,对司机按严重违章。

3.4.2.4皮带头、溜子机头或机尾无压柱(或地锚)运行的,对司机按严重违章。

3.4.2.5皮带、溜子、绞车等设备停机,人员离开操作地点10米以上启动器隔离手把不打到分离位臵或未闭锁的。

3.4.2.6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从事相关修理或维护工作的。

3.4.2.7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没有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侧没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臵,对责任单位按严重违章考核。

3.4.3斜巷运输

3.4.3.1上下山巷道中随意抛、扔工具物品等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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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绞车运行时跨越钢丝绳。

3.4.3.3斜巷停车没有使用(包括临时)阻车器阻车。信号工按严重“三违”考核。

3.4.3.4斜巷运输没有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根据情况定责任人。

3.4.3.5未取得(设备安全)准运证、准运证丢失或被暂扣期间,擅自使用没有准运证的设备,对使用人员按严重违章。

3.4.4防治水

3.4.4.1注浆工在没有达到注浆设计要求时私自封孔的。

3.4.4.2钻场搬家、安装、回撤或起吊大件过皮带时,皮带必须停止运转,并要有矿下文的班长在场指挥,否则,班长按严重违章。

3.4.4.3钻场处没有专用皮带过桥不许施工,否则,对责任人按严重违章考核。

3.4.4.4其他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包括:造成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为推脱责任无理狡辩、纠缠的)。

3.4.4.5其它制度中规定的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为的严重“三违”行为。

四、三违处罚标准

(一) 轻微“三违”

1、本人交罚款100元,不纳入区队双基考核,区队不得再另外罚款。

(二) 一般“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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