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监会选举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15 18: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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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关于认真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镇纪委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在村党总支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三、选举分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党组织根据村民推荐和村民自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初步候选人。

(二)村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经乡镇党委资格条件初审和县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3日前张榜公布。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名,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3名。

按照“先定事、后选人”的要求,根据三年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候选人要提出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履职承诺书和

辞职承诺书。对拒不签订“三项承诺”书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是中共党员,村“两委”成员、会计及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与其有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明显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出现不符合本选举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

五、选举时,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超过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

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投票选举时,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同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不正确的选票为无效票。

六、本次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由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员。

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如赞成,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一个“×”;弃权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村民代表本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按本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会场设立投票箱。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由村民代表投票。

九、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报镇党委及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ki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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