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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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此收费项目标准。(土地权属调查)

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 元/亩 1000—4500元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 三等地1000/亩 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

(1)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农用地) (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块镇土地) 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 求的应缴此费。 征用、划拔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等) 、建设用地、末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征地包干方式(全包)的,另按 征地费总额3—5%加收费用。 (1)按三年平均产值6—10倍(农用地) 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一、表注二

四、土地复垦费

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

五、征拨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2)以划拔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 偿费30—2元/平方米 具体等别标准详见表注四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关于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三年平均产值4—6倍,最高15倍 年产值2—3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超过30倍。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三 —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 根据实际损失,按规定补偿。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五、表注六

六、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七、土地有偿使用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以合同方式补偿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1、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 2、以

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 地价的20%收取(其中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办出让手续的, 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2、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 出让金。

2、土地租赁金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 价计收 2、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 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土地租赁范围主要包括:<1>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2>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 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的,含石油、铁路等用地; <3>划拨目录以外的 原建设用地;<4>开发国有荒地和利用国有土地(含芦苇地等),从事农、林 、牧、渔业等经营性用地;<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 他情形的用地。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 土地人股金

国家以国有土地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 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殷票的 溢价倍数

按国土资发[20013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 法的通知》执行。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

5-32

1、各县市标准详见附表八 2、该项收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缴款。 3、收费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 增建设用地; <2>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实行有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关于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 九、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十、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十一、土地管理费 1、土地征迁管理费 2、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 用土地管理费 3、临时用地管理费

计算单位 元/亩元/年·平方米

收费标准 1000-10000 0.1—6.00

具体征收标准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1990]32号文件。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征拨费总额 元/亩

3-4% 50 1 、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 年 · 2、经营性用地:0.1—2.0元/月·平方米 · 3、其他临时用地:0.1—0.5元/月·平方米 ·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 目施工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 地 <4>其他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

米:沙石0.5元/平方 米;其它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4、采挖用地管理费 <1>挖沙、取土、采石 <2>割芦苇 十二、证照工本费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土地开发许可证 6、临时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界许可证 8、建设用地批准书 30元 30元 30元 30元 10元 10元 50元 10元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元/平方米 元/亩·年 · 0.3—1.5 3

十三、复垦押金

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有条件复星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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