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招标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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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TC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成都洛带生活垃圾焚烧厂发电机采购

招 标 文 件

GXTC-0626005-2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一月

发电机采购 GXTC-0626005-2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7

一、说明 ................................................... 7 二、招标文件 ...............................................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9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 13 五、开标与评标 ............................................ 14 六、授予合同 .............................................. 17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 18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 25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 ................................................ 26 第七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 36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 38

1、投标书格式 ............................................. 38 2、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 41 3、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 42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 43 5、技术资料说明一览表格式 ................................. 44 6、技术服务说明 ........................................... 44 7、投标人对设备性能及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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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 44 9、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 45 10、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 46 11、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 47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48 13、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 49 13-1 投标人资格声明 ....................................... 50 13-2 制造厂资格声明 ....................................... 51 14、履约保函格式 .......................................... 54 第九章 评标标准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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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对成都洛带生活垃圾焚烧厂发电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XTC-0626005-2)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货物名称:15MW发电机 货物数量:贰套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个月

交货地点:项目工厂,即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长铁村4组 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套,售后不退。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06年1月17日-1月23日,每天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广场”B座13楼8-9号。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06年2月7日10:3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走马街47号花园宾馆4楼会议室(在西南书城附近)。

7、开标地点:成都市走马街47号花园宾馆4楼会议室(在西南书城附近)。

招 标 人: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升桥南街6号6楼 传 真:(028)85071875

联 系 电 话:(028)85085637-621、611、609 联 系 人:党同、张宝珍、安淼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邮 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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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 涛 电话:(028)86720206

传真:(028)86722168

邓璐璇 电话:(010)683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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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项目名称 说 明 1.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招标人名称: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电话:(028)85085637-621、611、609 传真:(028)85071875 联系人:党同、张宝珍、安淼 招标机构名称: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邮编:100044 2.2 招标代理机构 电话:(028)86720206 传真:(028)86722168 联系人:陈 涛 邓璐璇(010)68315588 3 合格的货物和详见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服务 投标报价和货币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1.2(2) 15.1 15.3 备品备件 一年使用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10万元。 金 额 投标保证金 见第15款。 5

内 容 2.1 招标人 12 汽轮机采购 GXTC-0626005-2 招标文件

提交方式 16.1 17.1 19.1 19.1 19.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期起60天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一份,技术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份数 的要求提供。 投标截止时间 同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及开2006年2月7日10:30时(北京时间),成都市走马街47标地点 号花园宾馆4楼会议室(在西南书城附近)。 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日期当天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送达开标地点。 地 点 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3.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资格标准及业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或授权供绩要求 应商。 开标与评标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其中商务10分,技术30分,评标方法 报价60分。 授予合同 数量增减变更 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变更。 投 诉 010-88356027(周一~周五:8:30-12:00;13:00-17:00) 联系人:夏涓 23.2 26.1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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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

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国内招标采购货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

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是指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

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

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或授权供应商均可投标。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不允许投标人拆包投标。

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

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

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详见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

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

材料、备件、工具、成套技术资料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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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

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七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标标准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

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十八(18)天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

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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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招

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

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5)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

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应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

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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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

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 专用工具价;

4) 安装调试期间的技术指导服务费用;

5)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

费等);

6)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

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9) 与发电机配套的相关费用。

11.2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1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5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

第2.4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

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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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

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

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

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

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17:00(不包括节假日,北京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转账方式需在此时间前到账) 递 交 至: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开 户 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高新支行 帐 号:2082386410001

银 行 地 址:成都市新光路8号银都花园物业楼(家乐福大世界店对面)。 联系电话:028-8672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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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转账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并换取收据,收据复印件

须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15.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

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5个工作日后一律以

转账方式退还(无息)。

15.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1) 写明投标单位银行帐号的单位介

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15.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5.6.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5.6.2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

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无效,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

及一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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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给定格式的要求进行相应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制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

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应统一密封封装在一个封套

内。 18.2 封套上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

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

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

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

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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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

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

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

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

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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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

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

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由被授权人签字

时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人拆包投标的;

7) 对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且未声明哪

一个有效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

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23.5.2.1 商务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同类设备供货业绩; 2) 投标人财务状况; 3) 技术服务人员能力。

23.5.2.2 技术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投标设备技术条件;

2) 投标设备的零部件、附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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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4) 安装、调试的技术服务计划及措施; 5) 人员培训计划;

4) 售后服务计划及保障措施。

23.5.2.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 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

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

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得分最高的投

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二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23.6.2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

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

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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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除第29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

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6.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

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 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

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机构垫付招标服务费。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形式或招标

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

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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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1、工程概况

1.1成都洛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长铁村4组

本项目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管理项目,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焚烧垃圾40万吨,利用余热发电。余热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配置为中温中压余热锅炉3台(单台蒸发量36.17t/h),汽轮发电机组为2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最大15MW)

汽机间不单独设旁路冷凝器,主凝汽器带旁路系统。 1.2气象条件:

气温

平均气温 15.5℃ 最高气温 35 ℃ 最低气温 -5 ℃ 平均相对湿度 81%

多年平均风速1.34m/s(风向NNE) 最大风速 13m/s 平均海拔高度 505.9m 1.3设备运行环境

设备安装地点: 发电厂房汽机间

共安装2套汽轮发电机组

其他参照当地地质、环境条件

1.4成都洛带垃圾焚烧厂汽轮发电机组设备计划安装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 2、总体要求

2.1汽轮机为中压、单缸、冷凝式,带有三级不可调整回热抽汽,配有三相50HZ空冷

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组成一套汽轮发电机组。

2.2电厂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方式,包括对全厂各辅助系统的控制。因此要求汽轮机

具有高可控性、可靠性及运行的灵活性,满足焚烧炉垃圾热值变化引起的负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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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需要。

2.3汽轮发电机组不参与电网调峰,采用定压启停方式。

2.4汽轮发电机组共2套,每套机组设置一套旁路系统,旁路系统由两级减温减压装 置组成,其中第2级减温减压装置安装在汽机凝汽器蒸汽进口管上。1套旁路系统的容量按全部余热锅炉(3台)75%额定蒸发流量。

2.5凝汽器冷却方式:拟采用机力通风冷却塔二次循环水系统(暂设)。 2.6 汽轮发电机组室内布置,运转层标高为约+7.0m(暂设)。 2.7汽轮机热力循环

2.7.1 汽轮机具有三级非调整抽汽,一级供给蒸汽—空气预热器,预热焚烧炉一、二

次风。二级供给除氧器,除氧器工作参数定为:压力约0.17MPa(表压),温度约130℃。三级抽汽供给低压加热器,不设高压加热器。 参考参数如下:

抽汽级数 一级抽汽 二级抽汽 三级抽汽 压力(MPa) 温度(℃) 0.98 流量(t/h) 6 注:未填参数由投标人提供,在签订技术协议时确定。 2.7.2 正常工况

3台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进入2台汽轮机做功后排入主凝汽器,主凝结水由凝结水泵经汽封冷却器、低压加热器进入除氧器,经加热由给水泵送入各余热锅炉的省煤器。

2.7.3 当1台汽轮机故障处于盘车状态时,按“停机不停炉”的原则,3台余热锅炉

正常运行。此时另1台汽轮机在最大工况下运行,发电功率15MW。剩余的蒸汽除满足焚烧炉空气预热及除氧器加热用汽外,其余蒸汽通过汽轮机旁路系统排入盘车状态的汽轮机的主凝汽器,保证焚烧炉继续满负荷运行的要求。除氧器及焚烧炉一、二次风加热用汽由运行的汽轮机非调整抽汽及余热锅炉新蒸汽通过减温减压后供给。

2.7.4 当1台汽轮机开缸检修,另1台汽轮机故障停机时,应停1台炉,2炉运行。2

台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通过处于故障停机状态的汽机旁路系统排入其凝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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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氧器及焚烧炉一、二次风加热用汽由余热锅炉新蒸汽通过减温减压后供给。 2.7.5 当1台余热锅炉检修时,可同时安排1台汽机检修。此时2炉运行,另1台汽

轮机在最大工况下运行,发电功率15MW。除氧器及焚烧炉一、二次风加热用汽由运行的汽轮机非调整抽汽及余热锅炉新蒸汽通过减温减压后供给。 2.7.6 当电网发生故障时,要求汽轮发电机组带厂用电负荷运行,最低负荷为额定负

荷的20%。

3、 发电机基本参数和性能要求 3.1 发电机技术参数

额定功率: 15MW

最大出力: 与汽轮机匹配 额定电压: 10500 V 额定功率因数: 0.8 额定转速: 3000r/min 额定频率: 50 Hz 相数: 3 效率: 96% 绝缘等级: F 短路比: ≥0.5 寿命: ≮30年

汽轮发电机的旋转方向:从汽轮机端看为顺时针方向 冷却方式: 密闭循环空气冷却 励磁方式: 静止可控硅励磁 3.2 发电机性能要求

3.2.1 发电机由汽轮机直接拖动,发电机旋转方向从汽轮机端向看为数时针方向 3.2.2 发电机在额定功率因数,电压变化±5%和频率变化±2%范围内能连续输出额定

功率

3.2.3 发电机的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3.2.4 噪音水平至少满足国家标准

3.2.5 发电机在空载额定电压和额定转速时,其线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应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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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发电机在空载额定电压和额定转速时,其线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应不超过1.5% 3.2.7 发电机定子绕组承受过电流能力符合国标要求

3.2.8 发电机各部分结构强度在设计时考虑能承受发电机出口端电压为105%额定电

压满载三相突然性短路故障

3.2.9 在机组使用寿命内,汽轮机发电机各部分结构强度能承受不少于一万次的起停 3.2.10 转子在稳定运行工况下,双振幅震动值在垂直、横向和轴向均不大于0.025mm,

在过临界转速时不大于0.1mm

3.2.11 超速试验2分钟不会出现变形和妨碍正常运行的其他缺陷

3.2.12 自动历次调节装置保证同步发电机能从空载电压额定值的70-110%范围内稳

定地平滑调节,手动运行调节时保证同步发电机励磁电流能从空载励磁电流的20-110%范围内稳定地平滑调节

3.2.13 励磁电压和电流不超过其额定电压和电流的1.1倍时励磁系统保证连续运行 3.3 发电机主要技术标准

GB755-2000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7064-1996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7409-9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 DS/ZJ002-2002 《汽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4、供货范围

(1)提供2台15MW发电机组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附件;

(2)励磁机及微机控制系统不在投标人供货范围之内,但投标人应提出设备规范及技术要求;

(3)一年使用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4)投标方应提出详细供货项目清单;

(5)投标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用的专用工具,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6)提供满足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于2006年2月上旬提供全部图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发电机主要技术规范 ? 产品结构及系统简介 ? 供货项目清单

? 包括本体设备、辅机、管路及附件,监测设备及仪表,备品备件,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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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件数(其中:外购设备及仪表应是国内知名厂家,并应使招标人满意)。

? 发电机除上述供货项目外的配套设备,应提供设备名称,技术性能、件

数,并推荐不少于三个配套厂家。

? 发电机设计、制造、供货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 设备总图、设备基础图、说明书、设备材料、清册等。 ? 发电机控制系统逻辑图。

5、分界面界定

(1) 发电机组的底座、底地脚螺栓、垫铁等

(2) 在投标方供货范围之内的系统和设备或部件之间的连接管道和阀门等均由投标方负责。

(3) 由投标方供应的设备与不属于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系统连接时,则分界以投标方设备接口为界面,投标方应负责该接口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6、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6.1工厂检验

6.1.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

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的组成部分,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6.1.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6.1.3投标方在机组出厂前必须按照发电机相关标准对机组进行整体验收,并向招标

方出示机组出厂前验收合格证书。 6.2.设备监造 6.2.1 监造依据

根据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6.2.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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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6.2.3监造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确定 6.3.性能验收试验

6.3.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规范书的要求,具

体内容在投标文件中按下表提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确定。

性 能 保 证 值 表

序号 参数名称 1 2 单位 15 保证值 备注 额定功率 MW 效率 % 6.3.1.1投标方提供的转子应保证当发电机在所有稳定运行工况下额定转速时,在任

何轴承座上所测得的垂直和横向的双振幅振动值不超过0.03mm。当汽机通过临界转速时,轴承座双振幅振动值的允许值应不超过0.1mm。

6.3.1.2距发电机外壳外1m、汽机运转层上1.2m处,所测得的噪声值应低于85dB(A),

对于其他辅助设备应不大于85dB(A)。 6.3.1.3发电机额定功率为15MW。

6.3.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招标方现场。

6.3.3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72+24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

时间由招标方商投标方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4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

讨论后确定。 6.3.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具体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确定 6.3.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具体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确定

6.3.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应由投标方预留,同时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

员配合。

6.3.8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投标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应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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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承担,在投标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6.3.9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方为主编写,投标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进行性能验收时,投标方收到招标方的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8.考察及培训要求:

卖方须在买方现场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包括理论培训),直到买方能独立操作并熟悉该设备的操作原理、性能、维护与保养。培训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以内。

9.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要求

(1)卖方负责所供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的技术服务工作,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2)在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详尽的工作进度表,该进度表中应有:交货时间、安装和调试的技术服务计划时间表,对买方人员的培训计划等。

10.包装要求:按合同条款的规定。 11.运输方式:卖方自定。 12.售后服务的要求

(1)从双方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对该设备及附件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期内设备零部件有损坏的,自零部件更换之日起,再对该零部件保修一年; (2)卖方在国内应有该设备的零备件,在接到用户故障信息后,卖方须在24小时之内作出有效反应并在48小时之内派出人员到达现场。

(3)在保修期外,卖方须以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价格向买方提供零部件及零配件,并须在收到买方的订单后一个半月内交货。 1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标设备不允许指定品牌和生产厂家。如招标文件中不慎出现以上情况,则该产品都可用相同技术条件的同类设备代替。同时投标人也有义务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并在投标前将以上情况书面告知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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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1.1( 6) 内 容 买方名称: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买方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南街6号6楼 1.1( 7) 卖方名称、地址:签约时确定。 1.1 (8) 项目现场:成都洛带生活垃圾焚烧厂(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长铁村4组) 3. 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万元(大写:万元),其中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用()万元,运杂费()万元。 买方在完成合同后对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及全部复制件不予退还给卖方。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格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转帐或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验货地点:在交货地点进行,即在本项目现场进行。 伴随服务:(2)、(3)、(4)、(5)及负责指导对所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附加服务:按“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 备品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附表“货物需求一览表”提供。 质量保证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到货初验合格后24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 付款方法和条件:合同书签订后30天内,业主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卖方将设备发至业主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业主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安装调试验收(72+24时运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性能验收合格后20天内业主与卖方结清合同价款的10%。 4.3 6.1 6.3 6.4 7.2 11.1 12 13.2 13.4 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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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及赔偿要求:误期赔偿费为人民币2000元/日,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

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

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品

备件、专用工具、手册、“三证”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所含招标文件中系统技术要求及规范要求的规定卖方承担与

工程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的服务。 5) “备品备件”系指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6) “监造”系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

出的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鉴证和现场鉴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付的责任。 7)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8)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9)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

体。

10)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

明。

11) “天”指日历天数。 1.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1.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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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

详见第四章《招标内容和技术规范 》和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再增加合同价格。 3.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变动。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由卖方或代表卖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

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卖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买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

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6.1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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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6.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即质保期期满后)三十(30)天内,买

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7.检验和测试

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

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

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

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

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每件包装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9.装运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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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

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

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交货、运输和保险

10.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顺序由卖方负责安排,应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 10.2 交货地点:

10.3 卖方在交货地点交货,运输费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包括在卖方的投标总报价之

内。

10.4 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初步的交货计划。

10.5 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应超过国家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当部件经由

除铁路外的其他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制应遵守有关运输单位的规定。 10.6 每批设备发出后二日内,投标方应用传真通知对方。通知中应指明设备名称、件

数、件号、重量、合同号、货运单号、设备发出日期。

10.7 对于超重、超大件,投标方应在发货前不迟于30天前将发货日期通知对方。 10.8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

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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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的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

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及“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

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

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及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提供所

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

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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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

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

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5.2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或汇票。 15.3 货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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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原则上接受3:3:3:1付款方式,具体条件另行协商。 16.变更指令

16.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

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

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

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转让

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分包

19.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

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卖方履约延误

20.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

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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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误期赔偿费

21.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

服务,或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买方项目工期延迟,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

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

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

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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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

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

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5.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

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26.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6.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7.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通知

2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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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9.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0.税款

3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0.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1.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 履约保函

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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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章格式在投标时无需提供,但其格式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的名称)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1.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2.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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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代表姓名 买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

卖方代表姓名 卖方代表签字 卖方名称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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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格式

致: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招标项目名称、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本一份。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分项报价表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5. 技术资料说明一览表 6. 技术服务提供说明

7. 投标人对设备性能及服务质量保证 8. 交货批次与时间表 9. 技术规格偏离表 10. 11. 12. 13. 14.

商务条款偏离表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含修改及补充文件、图纸)。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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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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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j2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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