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更新时间:2024-03-26 04: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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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61号). 红字发票定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又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定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管理系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进行核对处理的日常管理系统。

业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销售方)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未取得《通知单》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字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备查验。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并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附件1略)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属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可手工开具《申请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申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

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在抄报税时记录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

纳税人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

如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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