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0 20: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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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监督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好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程序,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 设计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专用章

方可下达,否则将被视作无效变更文件。

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原因、部位、变更内容、施工要求、日期等。

第六条 设计变更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

第七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向,也需通过设计单位出具,并经由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专用章,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报送到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承包单位。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对于一般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根

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并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造价中介机构(如有)和建设方会议充分讨论,秉持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方案比选,确定最优方案。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实现做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就其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作出评价,并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定。变更事项核定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对承包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承包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设计变更预算申报,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视为承包单位主动放弃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权利。在报送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14天内就设计变更预算申报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设计变更预算申报视为已被认可。

第三章 现场签证

第十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合同约定条件和事实不符、合同签订后原合同约定内容的具体化、合同约定以外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做的工作内容等需要确认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介机构(如有)等有关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

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分别包括一下范围:

(一)经济签证范围

1、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以及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非承包人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

3、完成的工程设计变更任务及原设计未明确具体工程量需要现场确定工程量的情况。

(二)工期签证范围

1、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的工期。

2、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影响承包人工程进度增加的工期。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停工或缓建而延误工期。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第十一条 工作联系函,是指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用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日常工作联系使用,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工作联系函必须以“工作联系函”为标题,本着“事前定原则、定方式”的原则,载明联系事由、签认时间、发生的时间、原因和范围及处理原则、措施及方法等。

涉及影响工程造价的工作联系函应载明估算增减主要工作量和金额,总金额误差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以“工程签证单”为标题,本着“只签量、不签费用”的原则,载明时间、部位、原因和范围以及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由工作联系函和工程签证单两部分组成,两者缺一不可。工作联系函是工程签证单的前提,在办理现场签证时,工作联系函是对工程签证单做原则性的认可,工程联系单必须要有对应的工作联系函才能对现场具体工作内容予以签认。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中对影响造价较大的,需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因超越权限范

围分散签证,也不得将不同事件混在一起签证。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单位在变更项目完成14天内及时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监理单位,经工程主管部门(或子公司或代建单位)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报集体公司审计部、工程部备案。若承包单位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单位主动放弃该项签证。

第四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字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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