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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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公路桥涵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桥涵施工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1.0.3条桥涵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以加速实现公路桥涵施工现代化。

第1.0.4条桥涵施工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防止环境污染。

第1.0.5条凡属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

第1.0.6条桥涵工程竣工后,应对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第1.0.7条桥涵工程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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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单位承接桥涵任务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第2.1.2条研究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时,应首先查明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错误和矛盾,如发现图纸和资料欠缺、错误、矛盾等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予以补全、更正。较复杂的中桥、大桥和特大桥,一般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可提出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考虑。

第2.1.3条桥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任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期要求、工程特点、主要工程、材料和机具数量、施工方法、施工力量布置、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量计划和临时设施的初步规划等。

第2.1.4条大桥、特大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其内容应比施工方案明确、详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工程数量、完成工程量计划、机料设备及劳力计划、施工现场布置平面图、施工图纸、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

第2.1.5条一般中、小桥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配合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2.1.6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划的临时设施,应包括生产房屋、生活房屋、施工便桥、工程现场内外交通道路、工地供电和供水设备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等,宜在桥梁正式开工前完成。

第2.1.7条在施工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认真进行研究和深入细致地讨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施工。

第2.1.8条施工中可能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2.2.1条桥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1.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的桥涵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及其测量资料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桩志不足、不稳妥、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本节要求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校,并通知建设单位。

2.补充施工需要的桥涵中线桩;

3.测定墩、台中线和基础桩的位置;

4.测定桥涵锥坡、翼墙及导流构造物位置;

5.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

6.在施工过程中,测定并检查施工部分的位置和标高;

7.其他施工测量。

为防止差错,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的重要标志,必须至少由二组相互检查核对,并作则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

第2.2.2条桥涵施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稳固可靠,保留至工程结束。

第2.2.3条大桥、特大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测定其坐标,编号绘于桩志总图上,并注明各有关桩志坐标、相互间的距离、角度、高程等,以免弄错和便于寻找。

第2.2.4条桥涵中线位置、桩间距离的检查校核及墩台位置放样,当有良好的丈量条件时,均应直接丈量或用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测量。丈量距离时,应对尺长、温度、拉力、垂度和倾斜度进行改正计算(改正计算公式见附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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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条 采用三角网法测算桥轴线桩间距离时,三角网的精度,应符合表 2.2.5的规定。

第2.2.6条 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2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当桥轴线长超过500m 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基线。基线一般采用直线形,其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长度的0.7倍,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5倍。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应予以利用;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30°~12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25°。第2.2.7条 桥轴线直接丈量的回数、基线丈量的回数和用测距仪测量的回数、 三角网水平角观测的回数,应按表2.2.7规定执行。

②对精度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桥轴线和基线精度应按设计要求或另行规定。

第2.2.8条 三角网平差一般按角度以条件观测平差为主。平差计算结束后, 应验算下列精度:

一、三角网测角中误差

r

vv m )

("±

= (2.2.8-1) 式中 "m ──三角网中的测角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的规定; )(vv ──角度改正值的平方和;

r ──全部条件方程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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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J 1、J 2、J 6分别为经纬仪型号;

②丈量测回数栏括弧内测回数系指普通钢尺,余指铟钢基线尺;

③丈量一个往返为一个测回;测距仪往返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 测回超过2次的,应在不同时间分别观测;测角盘左、盘右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各次的算术平均数值为观测结果。 ④测量结果达不到表2.2.5的精度要求时,应检查原因,采取措施。

二、桥轴线边长相对中误差 p

m s m d m s d 1104343.0"262??? ???+??? ??±= (2.2.8-2) 式中 d

m d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应不超过表2.2.5的规定; s

m s ──基线相对中误差;

p l ──平差后求得的桥轴线权倒数。 第2.2.9条 当有直接丈量条件时,应尽可能以直接丈量法复核、 以三角网法求出桥位桩间的距离;当直接丈量的桥位桩间的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测距仪测出的桥轴线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其算术平均值,可用测距仪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第2.2.10条 无水河滩的墩、台和基础桩的纵横向中线位置,可采用钢尺和经纬仪测定并在其方向线上以木桩固定。第2.2.11条 大、中桥的水中墩、台和基础的位置,应以型号为J 2或J 1的3 台经纬仪从3 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为桥轴中线或顺桥向基础桩轴线)交会得出(如图2.2.11)。交会的误差三角形在桥轴中线上的距离C 2C 3,对墩底放样不宜超过25cm ,对墩顶放样不宜超过15mm 。再由C 1向桥轴线上作垂线C 1C,C 点即作为墩、 台或基础中心。交角α及β应事先计算并核对。如有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时,可将测距置于D点测定墩、台中心位置。第2.2.12条 曲线上的桥梁施工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参照公路曲线测定方法处理。 第2.2.13条 桥梁翼墙、锥坡和调治构造物,应尽量争取在无水时测量放样。锥坡和调治构造物的平面多为曲线形,可根据设计的曲线方程以坐标法或其他方法测定。第2.2.14条 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核对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否与设计图相符,应注意涵洞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对斜交涵洞、曲线上和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交角、加宽、超高和纵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锥坡、翼墙、一字墙和涵洞墙身顶部和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位置、方向、长度、高度、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第2.2.15条 特大、大、中桥施工时设立的临时水准点,应根据设计单位测定的水准点测出,其高程偏差(Δh )不得超过; L h 20±=? (mm) (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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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跨≥40m 的T型刚构、连续梁、斜张桥等的偏差(Δh )不得超过: L h 101±=? (mm) (2.2.15-2)

在山丘区,当平均每km 单程测站多于25站时,高程偏差(h ?)不得超过: n h 42±=? (mm) (2.2.15-3)

式中 L──水准点间距离以km 计;

n ──水准点间单程测站数。

高程偏差在允许值以内时,取平均值为测段间高差;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重测。

第2.2.16条 有水河流水面宽度在150m 以上时,两岸水准点的高程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校测。跨河水准测量应在阴天、早晨(或傍晚)、无风(或弱风)时进行,跨河水准测量方法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进行,观测的测回数、组数及允许偏差按三、四等跨河水准测量的规定执行。第2.2.17条 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标高,并作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 ,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各结构部分的允许偏差见有关各章。第三章 明 挖 地 基

第一节 基坑

第3.1.1条 基坑大小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 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根据基坑排水设计(包括排水沟、集水坑、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设计平面尺寸各边增宽50~100cm 。第3.1.2条 基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 施工经验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

1.基坑深度在5m 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正常(接近最佳含水量)、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参考表3.1.2;

②在山坡上开挖基坡,如地质不良时,应注意防止坍滑;

③坑壁土类按照《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划分;

④单轴极限强度(Mpa)〈5,5~30,>30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硬质岩。

2.基坑深度大于5m 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

3.如土的湿度可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

4.没有地面水,但地下水位的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坑壁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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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小应留有1m宽的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宜增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

第3.1.4条基坑壁坡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时,可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的加固坑壁措施:如挡板支撑、钢木结合支撑、混凝土护壁(喷射混凝土护壁、现浇混凝土护壁)、钢板桩围堰、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锚杆支护及地下连续壁等。

第二节围堰

一一般规定

第3.2.1条围堰尺寸要求:

1.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50~70cm;

2.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

3.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4.围堰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防止滑动、倾覆)的要求。

第3.2.2条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尽量减少渗漏,以减轻排水工作。

二土围堰

第3.2.3条水深1.5m以内、流速0.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可筑土围堰。

第3.2.4条堰顶宽一般为1~2m,堰外边坡一般为1:2~1:3,堰内边坡一般为1:1~1:1.5,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第3.2.5条筑堰的土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进行夯实。

第3.2.6条在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上的树根、石块、杂物等清除;自上游开始填筑至下游合拢。

第3.2.7条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危险时,可在外坡面用草皮、柴排、片石或草袋等加以防护。

三土袋围堰

第3.2.8条水深3.0m以内、流速1.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可筑土袋围堰。

第3.2.9条堰顶宽一般为1~2m,有粘土心墙时为2~2.5m,堰外边坡为1:0.5~1:1,堰内边坡一般为1:0.2~1:0.5,坡脚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同第3.2.4条。

第3.2.10条堰底处理及填筑方向同第3.2.6条。

第3.2.11条堆码在水中的土袋,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尽量堆码密实整齐;可能时由潜水工配合堆码,并整理坡脚。

四钢板桩围堰

第3.2.12条钢板桩围堰适用于砂类土、粘性土、碎石土及风化岩等河床的深水基础。

第3.2.13条钢板桩机械性能和尺寸应符合要求。经过整修或焊接后的钢板桩,应用同类型钢板桩进行锁口通过试验检查。

第3.2.14条钢板桩堆存、搬运、起吊时,应防止由于自重而引起的变形及锁口损坏。

第3.2.15条钢板桩的接长应以等强度焊缝接长。

第3.2.16条当设备许可时,宜在打桩前将2~3块钢板拼为一组,组拼后应用坚固的夹具夹牢。

第3.2.17条插打钢板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插打前一般应在锁口内涂以黄油、锯末等混合物,组拼桩时用油灰和棉花捻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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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漏水;

2.插打顺序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一般自上游分两头插向下游合拢。

3.插打钢板桩,一般应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到稳定深度,然后依次打

入至设计深度;在能保证钢板桩垂直沉入条件下,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也可一次打到设计深度;

4.在插打钢板桩时,如起重设备高度不够,允许改变吊点位置,但该点位置不得

低于桩顶以下1/3桩的长度;

5.插打钢板桩必须备有可靠的导向设备,以保证钢板桩的正确位置;

6.钢板桩可用锤击、振动、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使用射水下沉办法;

7.采用单动汽锤、柴油机锤或坠锤打桩时,应设桩帽,以分布冲击力和保护桩头;

8.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

9.开始沉入几根或几组钢板桩后,应随即检查其平面位置是否正确,桩身是否垂

直;如发现倾斜(不论是前后倾斜或左右倾斜)应立即纠正或拔起重插;钢板桩倾斜无法纠正时,可打入特制的楔形钢板桩,防止钢板桩继续倾斜,但楔形桩的上下宽度差,不得超过桩长的2%;

10.在同一围堰内,使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宜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桩的各半

块拼焊成一块异型钢板桩,以便连接;

11.在潮汐地区或在河流水位涨落甚急地区的围堰,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围堰

内水位高于堰外。

第3.2.18条拔除钢板桩前,宜向围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时应从下游附近易于拔除的一根或一组钢板桩开始。宜采取射水或锤击等松动措施,并尽可能采用震动拔桩法。

五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第3.2.19条钢筋混凝土板桩适用于粘性土、砂类土、碎石土河床,除用于基坑挡土防水以外,可不拔除而作为建筑物结构的一部分,或作为水中墩台基础的防护结构物,亦可拔除周转使用。

第3.2.20条钢筋混凝土板桩断面一般可为矩形,宽50~60cm,厚10~30cm;钢筋混凝土板桩桩尖角角度视土质的坚硬程度而定。沉入坚实砂砾层的板桩桩尖,应增设加劲钢筋或钢板,制作时宜采用刚度较高的模板以防变形。榫口接缝应顺直、密合;其余制作要点可参照第四章关于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

第3.2.21条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锤击、加压或同时配合射水(空心桩可利用中心射水,实心桩可桩外射水)下沉,但采用锤击时,板桩桩头和桩尖应有加强措施,并须用桩帽来传递锤击的冲击力。

第3.2.22条为使板桩围堰合拢及企口密缝,插打板桩时,应由上游开始按顺序进行,直至下游合拢。在下沉板桩时,应注意观察板桩的竖直度,如发现偏差,应立即纠正或拔出重插。

六竹(铅丝)笼围堰

第3.2.23条竹(铅丝)笼围堰适用于流速较大而水深在1.5~4.0m的情况。竹笼围堰体积较大,需用竹子材料甚多,只宜在盛产竹子地区使用。

第3.2.24条竹(铅丝)笼围堰制作应坚固,防止笼内填土袋、石块时被胀坏或被水流冲坏,可使用钢筋串连、螺栓连接,铁丝捆扎等方法加固。

第3.2.25条根据水深、流速、基坑大小及防渗要求,可采用单层(内填土袋)或双层竹(铅丝)笼围堰,在围堰外侧堆土袋或在两层之间填土防止渗漏。竹(铅丝)笼宽度一般为水深的1.0~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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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6条竹(铅丝)笼可用浮运吊装或滑移就位,填石(土袋)下沉。在堰底外围堆土袋,以防堰底渗漏。

七套箱围堰

第3.2.27条套箱围堰适用于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也可用以修建桩基承台。

第3.2.28条无底套箱用木板、钢板或钢丝网水泥制成,内部设木钢材料支撑。根据工地起吊、移运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套箱可制成整体或装配式,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套箱接缝渗漏。

第3.2.29条下沉套箱之前,应清除河床表面障碍物,若套箱设置在岩层上时,应整平岩面;如果基岩岩面倾斜,可先用钻探探清倾斜角度或根据潜水工探测资料,将套箱底部作成与岩面相同的倾斜度,以增加套箱的稳定并减少渗漏。

第3.3.30条用套箱法修建承台时,宜在基桩沉入完毕后,整平河底下沉套箱,清除桩顶覆盖土至要求高度,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用套箱法修建承台底面在水中的桩基承台时,宜先将套箱固定在基桩、支架或吊船上,再安装套箱底板,填塞桩和预留孔之间的缝隙,然后在套箱内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

第三节挖基和排水

一一般规定

第3.3.1条挖基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工前应按计划准备好劳力、材料、机具,开工后应连续不断地快速施工。

第3.3.2条基础轴线、边线位置及标高,应准确测定,经校核无误后方可挖基。

第3.3.3条在墩台或其它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挖基

第3.3.4条根据施工期限、设备条件、工地环境及地质情况,基坑可以使用机械或人工开挖,但无论采哪一种方法施工,基底均应避免超挖,已经超挖或松动部分,应将松动部分清除。

第3.3.5条任何土质基坑,挖至标高后不得长时间暴露、扰动或浸泡,而削弱其承载能力。一般土质基坑,挖至接近基底标高时,应保留10~20cm一层,在基础施工前以人工突击挖除,迅速检验,随即进行基础施工。

第3.3.6条弃土堆置地点不得妨碍开挖基坑及其他作业,或影响坑壁稳定。

第3.3.7条排水挖基有困难或具有水中挖基的设备时,可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采用下列挖基的方法:

1.水力吸泥机适用于砂类土及砾卵石类土,不受水深限制,其出土效率可随水压、水量的增加而提高;

2.空气吸泥机适用于水深5m以上的砂类土或夹有少量碎卵石的基坑,浅水基坑不宜采用;在粘土层使用时,应与射水配合进行,以破坏粘土结构;吸泥时应同时向基坑内注水,使基坑内水位高于河水位约1m,以防止流砂或涌泥;

3.挖掘机水中挖基适用于各种土质,但开挖时不要破坏基坑边坡的稳定,可采用反铲挖掘和吊机配抓泥斗挖掘,一般工效甚高。

三排水

第3.3.8条集水坑与集水沟排水,除粉细砂土质的基坑外均可采用。集水沟沟底应低于基坑底面;集水坑深度应大于吸水龙头的高度,用竹(荆)筐围护,防止龙头堵塞。需要的抽水设备能力,一般应大于总渗水量1.5~2.0倍,水泵宜大小搭配且以电动为佳。抽水机应根据基坑深度及吸程大小分别安装在适当处所。

第3.3.9条井点法排水适用于粉、细砂或地下水位较高、挖基较深、坑壁不易稳定和用普通排水方法难以解决的基坑,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深度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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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选择适宜的井点类型和所需设备。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参见表3.3.9。

井点法排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降低成层土中地下水位时,应尽可能将滤水管埋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

2.在水位降低的范围内设置水位观测孔,其数量视工程情况而定;

3.应对整个井点系统加强维护和检查,保证不间断地进行抽水;

4.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构筑物受其影响而可能产生的沉降,并应做好沉降观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节基底处理特殊地基

一基底处理

第3.4.1条岩层基底:

1.在未风化的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先将岩面上松碎石块、淤泥、苔藓等清除后洗净岩面;

2.若岩层倾斜,应将岩层面凿平或凿成台阶,使承重面与重力线垂直;

3.在风化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圬工的同时将基坑底填满、封闭。

第3.4.2条对于碎石类或砂类土层基底,应将其承重面修理平整。

当坑底渗水不能彻底排干时,应将水引至基础外排水沟;在水稳定性较好的土质中,可在基底上铺一层25~30cm厚的片石或碎石,然后在其上砌筑基础。

第3.4.3条粘土层基底,应将其低洼处加以铲平,修整妥善后,应于最短时间内砌筑基础,不得暴露或浸水过久。

二软弱地基土层的处理

第3.4.4条软土及弱地基为沉积的软弱饱和粘土层,承压力小、沉降量大,需要进行处理时,可根据软土层的厚度和物理力学性质、承载力大小、施工期限、施工机具和材料供应等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取换填土、砂砾垫层、袋装砂井、塑板桩、生石灰桩、真空预压或粉体喷射搅拌等处理方法。

第3.4.5条换填土:软弱土层深度在2m以内时,可将其全部挖除,换以力学性质较好的砂类土或中、粗砂,并分层夯实,夯实度应达到最佳密实度的90%~95%。

第3.4.6条砂砾垫层:单独使用的砂垫层厚度应按下卧软土层的允许承压力决定。砂砾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或碎(卵)石,其中粘土含量不应大于3%~5%,砾料粒径以小于10cm为宜;填筑砂砾时应分层夯实。

第3.4.7条袋装砂井和排水塑料板适用于软土较厚的地基,主要起排水固结作用。

袋装砂井直径一般为7cm,深度和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砂袋用聚丙烯编织而成,装灌风干的中、粗砂,装砂量应适度,防止砂袋鼓破漏砂。砂井可用震动沉桩机先将钢套管沉入至设计深度,然后将砂袋从套管顶插入至管底后即将套管拨出,砂袋留在软土中。排水塑料板宽度为10cm,厚度0.3~0.4cm,长度和插入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用插板机或砂井打设机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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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软土中。

砂井和塑料板沉插的技术要求为:

1.沉插位置按照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倍井径或塑料板宽度;

2.沉(插)入土中应竖直,倾斜度不应大于3°;

3.入土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4.砂袋或塑料板上端伸入砂垫层中,露出砂垫层表面长度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第3.4.8条生石灰桩:一般桩径为20cm,间距为80cm,深度按设计规定。桩的造孔施工方法与袋装砂井同,孔中灌以生石灰块,其粒径约为1~5cm,使具有一定级配。灰块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桩径的1/3,防止卡管。桩顶用粘土封闭夯实,以免地表水浸泡石灰柱。生石灰吸水发热、膨胀,使软土脱水挤实,起到固结地基的作用。

第3.4.9条真空预压法:本法是代替砂垫层堆载预压法(为配合袋装砂井法或排水塑料板法)的一项新技术,施工时应在砂垫层上铺以比地基稍大的3 层塑料薄膜,使膜下形成70kpa的负压(相当堆载预压强度70kpa),负压使软土沉降值达到设计要求后,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即完成。

第3.4.10条粉体喷射搅拌法:本法是在软土地基中加入粉体改良材料如水泥、生石灰、水硬固化材料等,与原桩位的土用搅拌机进行强制性的搅拌混合,使原桩位的土与改良材料进行化学反应,以提高土的稳定性和强度指标。改良材料是用压缩空气经搅拌机叶片底部输送到叶片旋转的空间中,在叶片旋转时与原桩位的土进行搅拌混合,而从改良材料中分离出来的空气则沿着搅拌轴与土之间的间隙向地面排出。

本法加固处理的桩径依搅拌机叶片直径而定,一般为80~100cm;深度为 10 ~30m。

三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

第3.4.11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否则,应有专门的防洪、排水设施,保证基坑不受浸泡;地基处理完后,应即砌筑基础,并避免圬工养护水浸泡基坑。

第3.4.12条基础筑出地面后,基坑应及时用不透水土或原土分层回填夯实至稍高于附近地面,以利排水。

第3.4.13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不得用砂砾垫层或砂桩等方法(因黄土地基不容许有渗漏),可采取重锤夯实,换填灰土分层夯实,土桩挤密及土的硅化等方法处理。

第3.4.14条重锤夯实法: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重锤夯实能增加土的密实度,减小或消除地基土的湿陷变形。重锤夯实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重锤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产生不能容许的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2.重锤夯实前,应在待处理地基附近先行试夯,选定夯锤质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便确定最后下沉量、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并试验确定土的最佳含水量;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用1~2cm;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夯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3.起吊重锤能力应大于锤重力的3倍,能脱落吊钩时,起重能力可大于锤重力的 1.5倍。

4.夯锤质量不宜小于1.5t,落距一般为2.5~4.5m,锤重力与底面积的关系,应符合锤重力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15~20kpa;

5.应在接近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夯实;

6.坑内夯打,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一夯挨一夯地顺序进行,在一次循环中同一夯位应连夯两次,下一循环的夯位应与前一循环错开1/2锤底直径;

7.夯实工作完成后,应将基坑表面松土清除,并拍实整平至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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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夯打过程中,应及时作好施工记录;

9.重锤夯实完工后,应进行质量检验,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要求外,同时还要求完成基坑底面的总下沉量不小于试夯的总下沉量的90%;夯实后干容重不小于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0.015N/cm3,检查后如不合格,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

第3.4.15条换填灰土垫层法:本法系挖除基底下湿陷性黄土,换填以石灰土或水泥土。挖换基底尺寸应符合本章第3.4.5条规定。一般可利用挖基土(渗水性土不得使用)晾干、碾碎(碾碎后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mm),然后掺合熟石灰(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灰土配合比一般采用2:8或3:7(体积比),均匀拌和后,分层摊铺、夯实。要求夯实后的灰土干容重不小于0.016N/cm3。换填水泥土时,其水泥用量应为土量的4%~8%。

第3.4.16条土桩深层挤实法:适用于加固5~15m深度的湿陷性黄土地基。本法系在基底标高以上0.5~1.0m处打入直径为30cm左右、桩尖为活动瓣式的钢管桩(先周边后中间施打),桩距约为桩径的3倍,桩打至加固设计深度以下1.0m后,向管内填夯接近最佳含水量和渗水小的粘性土或石灰土,然后将钢管分节拔出,同时将管内土向下挤压并加夯击,拔一节夯填一节直至基底标高。地基土桩加固完后,再将坑底地土挖至基底的设计标高。

四多年冻土地基

第3.4.17条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就地浇筑桩基础,其施工要点与非冻土地区的基本相同,可参照本规范第五章和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3.4.18条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明挖基础,其多年平均地温等于或高于-3℃时,应于冬季施工;多年平均地温低于-3℃时,可在其它季节施工,但应避开高温季节,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严禁地表水流入基坑;

2.及时排除季节冻层内的地下水和冻土本身融化水;

3.必须搭设遮阳棚和防雨棚;

4.施工前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快速施工;作好的基础应立即回填封闭,不宜间歇,必须间歇时,应以草袋、棉絮等加以覆盖,防止热量侵入。

第3.4.19条基底下卧层为融沉性多年冻土并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基础,除应按前条规定处理外,还应于基底铺设粗砂垫层等隔热层;基础表面应设防水层;附近河床表面应尽量保持原来地貌和植被;基坑用粘土分层夯实回填,并均须于汛期到来被浸水前施工完毕。

第3.4.20条基础位于冻胀土中时,基础混凝土应整块浇筑,施工缝不可避免时,应按本规范10.6.6条处理。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采用砌体时,砌体表面应光洁、勾缝严密,在地下水浸泡前砌体砂浆应达到设计标号。

第3.4.21条基底的多年冻土,设计要求部分融化或全部融化时,一般宜在夏季自然融化后施工或挖除冻土回填非冻胀性的土壤。

第3.4.22条按容许融化设计的大、中桥和埋深不大的小桥、涵洞基础采用明挖基础时,若地下水发育、水位高并且缺乏大型抽水设备、地表水流的改道或防护有困难、地基为厚层融沉土或需开挖冰层等情况时,可采取天然冷气冻结法施工。

第3.4.23条按容许融化的原则设计埋置在季节冻层以下的基础,在冬季施工时,也应缩短基底暴露时间,防止冻层继续加深,以减小基础建成后的冻胀和融沉。

第3.4.24条基坑开挖边坡,视气温、地温以及土的类别而定;在冬季施工时,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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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采用1:0.1~1:0.2。

第3.4.25条基础圬工宜采用抗冻砂浆砌筑或浇筑低温早强混凝土,必要时可适当提高砂浆或混凝土标号。

五泉眼及溶洞处理

第3.4.26条基底地基及基础圬工不得受水浸泡,故基底的泉眼应加处理,可采取下列方法:

1.堵眼:将有螺口的钢管紧紧打入泉眼,盖上螺帽并拧紧,阻止泉水流出;或向泉眼内压注速凝的水泥砂浆,再打入木塞堵眼;

2.引流排水:堵眼有困难时,可采用管子塞入泉眼,将水引流至集水坑排出或在基底下设盲沟引流到集水坑排出,待基础圬工完成后,向盲沟压注水泥砂浆堵塞;采用引流排水时,应注意防止砂土流失,引起基底沉陷。

第3.4.27条溶洞处理:应按照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对露出的大溶洞可采用混凝土掺片石灌填或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加盖处理。小溶洞宜采用压水泥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压灌处理。

第五节基底检验

第3.5.1条基坑开挖并处理完毕,应首先由施工人员自检并报请检验,确认合格后填写地基检验表(见JTJ071-85附表7.16)。经检验签证的地基检验表由施工单位保存作为竣工交验资料;未经签证,不得砌筑基础。

第3.5.2条基底检验内容:

1.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基底标高;

2.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4.检查施工日志及有关试验资料等。

第3.5.3条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1.平面周线位置:+20cm

2.基底标高:土质±5cm

石质±5cm-20cm

第3.5.4条按桥涵大小、地基土质复杂(如溶洞、断层、软弱夹层、易溶岩等)情况及结构对地基无特殊要求,一般采用以下不同检查方法:

1.小桥涵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直观或触探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土质试验;

2.大、中桥和地基土质复杂、结构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触探和钻探(钻深至少4m)取样作土工试验,或按设计的特殊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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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沉入桩基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桩位应根据已测定基础的纵横中心线量出,并标志、固定。测定基桩轴线应填写记录。在陆地或静水区,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差:

1.每根基桩的纵横轴线位置:2cm;

2.单排桩的每根基桩轴线位置:1cm。

在流速较大的深水河流中,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差,在设计容许范围内,可适当增大。

第4.1.2条桩基轴线的定位点,应设置在不受沉桩影响处。在施工过程中对桩基轴线应作系统的、经常的检查。定位点需要移动时,应先检查其正确性,并作好测量记录。

各桩位置的正确性,应在沉桩过程中随时检查。

第4.1.3条沉桩前应处理空中和地面上下障碍物,在打桩机移动的路线上,应进行平整,如地面松软,应进行处理。

第4.1.4条沉入桩的施工方法及其适用土类:

1.锤击沉桩:一般适用于松散、中密砂土、粘性土。桩锤有坠锤、单动汽锤、双动汽锤、柴油机锤、柴油机锤、液压锤等,可根据土质情况选用性能适合的桩锤;

2.振动沉桩:一般适用于砂土、硬塑及软塑的粘性土和中密及较松的碎石土;

3.射水沉桩:在密实砂土、碎石土的土层中,用锤击法或振动法沉桩有困难时,可用射水法配合进行;

4.静力压桩:在标准贯入度N〈20的软粘性土中,可用特制的液压或机力千斤顶或卷扬机设备等沉入各种类型桩;

5.钻孔埋置桩:按照第五章方法钻孔,然后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圆形有底空心桩埋入,并在桩周压注水泥砂浆固结而成,适用于粘性土、砂土、碎石土中埋置的大直径圆形空心桩。

第4.1.5条选择沉桩方法应依据桩重、桩型、设计荷载、地质情况、设备条件及对附近建筑物产生的影响等条件而定。附近有重要建筑物(如铁路干线、高层建筑、堤防工程等)时,不宜用射水沉桩或振动沉桩。在城市附近采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方法时,应采取减小噪音和振动影响的措施。

第4.1.6条沉桩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桩基处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资料及有关判断沉桩可能性和分析资料(包括邻近地区已有的沉桩资料),在地质复杂地区,每一墩台位置均匀应有钻孔资料;

2.桩基础及基桩设计资料;

3.使用沉桩设备的技术资料;

4.试桩资料;

5.有条件进行静力触探的触探资料;

6.有利于沉桩工作进行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试桩与基桩承载力

第4.2.1条除一般的中、小桥沉桩工程,有可靠的依据和实践的经验可不进行试桩外,其他沉桩工程在施工前应先沉试桩,以确定沉桩工艺和检验桩的承载力。

第4.2.2条试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承压桩

①采用承压静载试验得到的极限荷载除以设计规定的安全系数后,作为单桩容许承压力。若结构上要求限制桩顶沉降值的基桩,可在静载试验曲线中,按设计要求的允许沉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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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当考虑长期荷载的效应)取其对应的荷载作为单桩容许承压力。

承压静载试验方法见[附录4-1(四)]。

②采用可靠的动力振动波方法估算单桩容许承载力。

③根据锤击沉桩的贯入度,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容许承压力。

锤击沉桩动力公式见(附录4-2)。

2.承拔桩和承推桩

采用静拔试验和承推试验确定单桩容许承拔力和承推力。

承拔静载试验和承推静试验方法见[附录4-1(五)]和[附录4-1(六)]。

第4.2.3条特大桥和地质复杂的大、中桥,应采用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容许承载力;一般的大、中桥的试桩,原则上宜采用静载试验法,在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可靠动力振动波方法;锤击沉入的中、小桥试桩,在缺乏第4.2.2条1(1)和1(2)的试验条件时,可结合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容许承载力。确定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4.2.4条施工中如对基桩桩身质量或承载力发生疑问时,应选用可靠的无破损检验(动力振动波)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节桩的制作

一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制作

第 4.3.1条制作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模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有关规定。空心桩的内模可采用充气胶囊、钢管、钢丝网管、硬橡胶管或活动木芯模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第八章第三节有关规定。

第4.3.2条制作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或预应力钢材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九章、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钢筋混凝土桩内的纵向主钢筋如须接头时,应采用对焊;

2.螺旋筋或箍筋必须箍紧纵钢筋,与纵钢筋交接处应用点焊焊接或用铁丝扎结牢固;

3.预应力混凝土桩的纵向主筋采用冷拉钢筋且需要焊接时,应在冷拉前采用闪光接触对焊焊接,其具体要求见附录9-3;

4.使用法兰盘连接的混凝土桩,法兰盘应对准位置焊接在钢筋或预应力钢筋上;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的法兰盘应先焊接在预应力钢盘上,然后进行张拉;

5.桩的钢筋骨架(包括预应力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范第十一章有关规定,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采用粗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应先进冷拉加工,冷拉率应由试验确定,当试验冷拉率小于规定的下限值时,采用下限值,同时控制冷拉率不得小于规定的上限值;当采用双控方法时,其冷拉率不应超过规定限值;

2.冷拉后的钢筋应按延伸率大小分组堆放、分别编号;

3.长线张拉台座上的预应力钢筋骨架,如不能及时浇筑混凝土时,应将已张拉好的预应力钢筋放松到张拉力的70%,待能浇筑混凝土前,再张拉到100% 的张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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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条桩的混凝土材料、拌制和浇筑,除应按照第十章有关规定处理,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每根或每节桩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中断,不得留施工缝;对整桩或底节桩浇筑方向宜自桩上端向桩尖进行;桩身外露部分应在水泥初凝前整平;

2.现场用重叠法浇筑混凝土桩时,应按照第十章第七节有关规定处理;

3.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试件要求应符合第十章有关规定;

4.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的桩上标明编号、灌制日期和吊点位置,并填写制桩记录(附录4-3)。

第4.3.5条钢筋混筋土管桩和钻孔埋置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空心桩的制作技术要求,可参照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处理。

第4.3.6条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预制桩的制作除应符合表4.3.6规定的允许偏差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的表面应平整、无蜂窝,若因特殊情况出现表面蜂窝时,蜂窝深度不得超过15mm,每面蜂窝面积不得超过该面总面积的1%;

2.有棱角的桩,棱角碰损深度应在10mm以内,其总长不得大于50cm;

3.桩顶与桩尖均不得有蜂窝和碰损,桩身不得有钢筋露出;

4.桩身收缩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横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得超过边长1/2,管桩及多角形桩不得超过直径或对角线的1/2;纵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得超过边长的2倍;预应力混凝土桩不得有裂缝;

5.采用法兰盘接头的桩,法兰盘的制造精度及与混凝土桩的连接质量要求均应参照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处理;

6.预制桩出场前有应进行检验,出场时应具备出场合格检验记录。

第4.3.7条桩的移动、堆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十四章第二节有关规定。

二钢管桩制作

第4.3.8条制作钢管桩所用的材料和工艺技术要求,除应按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各条规定。

第4.3.9条卷管及拼接

1.钢板放样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切割、磨削、刨边和焊接收缩等加工余量;

2.钢板卷制前宜进行刨边,所制管节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3.9-1 的规定;

管节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表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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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厂拼接管节,应在专门台架上进行;台架应平整、稳定,管节对口应保持在同一轴线上;多管节拼接应尽量减少积累误差;

4.管节对口拼接时,相邻管节的管径差应符合表4.3.9-2规定;

5.管节对口拼接时,如管端椭圆度较大,可采用辅助工具(如夹具、楔子等)校正,相邻管节对口的板边高差Δ应符合下列规定:

板厚δ≤10mm时,Δ不超过1mm;10〈δ≤20mm时,Δ不超过2mm;

δ〉20mm时,Δ不超过δ/10,且不大于3mm;

6.钢管桩一般在工厂整根制作或分节制作后在现场焊接,钢管桩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具体条件而定,一般不宜大于15m;

7.钢管桩成品的纵轴线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长的0.1%,并不得大于30mm。

第4.3.10条焊接:除应符合第十五章钢桥焊接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管节对口拼接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定位点焊,点焊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均应与正式施焊的相同;点焊处如有缺陷应及时铲除,不得将其留在正式焊缝中;

2.焊接前,应将焊接缝上下30mm范围内铁锈、油污、水气和杂物清除干净;

3.管节拼接所用的辅助工具(如夹具等)不应妨碍管节焊接时的自由伸缩;

4.焊接定位点和施焊应对称进行;

5.钢管桩应采用多层焊,焊完每层焊缝后应及时清除焊渣,并作外观检查;每层焊接头应错开;

6.钢管桩露天焊接时应考虑由于阳光辐射所造成的桩身弯曲,必要时可采取搭棚遮阳等措施;

7.工作地点温度在+5℃~-10℃间焊接时,应将焊缝上下或两侧各10cm 处预热;当气温低于-10℃时不宜焊接;预热温度的控制宜按照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定处理;

8.焊缝处外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焊缝外观允许偏差表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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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必须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蚀措施一般采用在外壁涂抹防腐蚀材料(如油漆等)或其他防腐蚀覆盖层;增加管壁厚度以抵消腐蚀对管壁的削弱或选用耐腐蚀钢种等。防腐蚀措施的选择,应根据桥梁的重要性、使用年限、当地腐蚀环境、结构部位、施工可能性、防腐蚀效果及防腐蚀材料来源等,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第4.3.12条当采用涂抹防腐蚀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钢管桩的内腔与外界空间密封隔绝时,内壁的防腐蚀可不考虑;

2.防腐涂刷范围,一般从河床局部冲刷线以下1.5m起至基桩承台底面标高以上5~10cm 范围内,其他情况可根据具体条件研究确定;

3.涂漆施工应尽可能在工场内进行;涂刷层数、油漆种类应按照设计要求处理,涂刷前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定进行除锈处理;

4.现场拼桩的焊缝两侧各10cm范围内,在焊接前不涂刷,待焊接后再进行补涂;

5.施工场地应具有干燥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避免烈日直接暴晒;在低温和阴

雨条件下施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涂刷质量;当桩身表面潮湿时,不得进行涂刷;

6.在起吊、运输过程中,涂漆有破损时,应及时用原涂漆材料补涂;

7.对已沉定的钢管桩进行涂漆修补前,应作好除锈、干燥等工作,并铲除已松动的旧涂漆,修补所有的涂料应具有厚浆及快干的特点;

8.涂漆防腐效力有一定年限,暴露在空气和水面以上部分的涂漆应定期养护、补涂。

第4.3.13条钢管桩应按不同的规格分别堆存,堆放形式和层数应安全可靠,避免产生纵向变形和局部压曲变形。长期堆存时,应采取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第4.3.14条钢管桩在起吊、运输和堆存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由于碰撞、摩擦等原因造成涂层破损、管身变形和损伤。

第4.3.15条钢管桩出厂应具备合格证明书。

第四节沉桩

一一般要求

第4.4.1条各类桩沉入深度的控制原则,一般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锤击和振动沉入的桩,可按第4.4.2条、第4.4.3条和第4.4.31条的规定确定;

2.静力压桩应以通过试桩检验的桩尖设计同为控制,并用压桩力作校核;

3.钻孔埋置桩应以通过试桩验证的桩尖设计标高为控制,若地质条件与试桩处地质条件有大的变化时,应与有关部门研究,另行确定。

第4.4.2条锤击沉桩和振动沉桩的控制贯入度,除有可靠的经验依据外,应按第4.2.2条1(1)或1(2)的方法确定其符合设计要求承压力时的相应贯入度,作为控制贯入度。

第4.4.3条锤击沉桩的停锤控制标准:

1.设计桩尖标高处为硬塑粘性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土或风化岩等土层时,根据贯入度变化并对照地质资料,确认桩尖已沉入该土层,贯入度达到控制贯入度时,即可停锤;

2.当贯入度已达到控制贯入度,而桩尖标高未达到设计标高时,应继续锤入10cm左右(或锤击30~50击),如无异常变化时,即可停锤;若桩尖标高比设计规定标高高得多时,应报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设计桩尖标高处为一般粘性土或其他较松土层时,应以标高控制,贯入度作为校核;当桩尖已达到设计标高,而贯入度仍较大时,应继续锤击,使其贯入度接近控制贯入度;

4.在同一桩基中,各桩的最终贯入度应大致接近,而沉入深度不宜相差过大,避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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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均匀沉降;如因土质变化太大,致使各桩贯入度或沉入深度相差过大时,应报有关部门研究,另行确定停锤标准;

对于特殊设计的桩,桩尖设计标高有高低时(如特殊设计的拱桥桥台桩等),按设计要求处理。

第4.4.4条沉桩前,应在每根桩的一侧用油漆划上长度标记,以便于沉桩时显示桩的入土深度。

沉桩顺序,一般由一端向另一端连续进行,当桩基平面尺寸较大或桩距较小时,宜由中间向两端或四周进行。如桩埋置有深浅,宜先沉深的,后沉浅的;在斜坡地带,应先沉坡顶的,后沉坡脚的。沉斜桩时,其沉桩顺序还应考虑避免桩头相互干扰。

第4.4.5条用锤击法、振动法或压入法下沉空心桩时,若桩下端有射水孔时应予堵塞,以防水和泥沙进入桩心。

第4.4.6条桩沉入前,桩锤压住桩顶后,必须检查锤的中心线与桩的中心线是否一致,桩位、桩帽有无移动,桩的垂直度或倾斜度是否符合规定,桩架及其桩垫是否符合要求。

在桩的沉入过程中,应始终注意锤、桩帽和桩身是否保持在同一轴线上。

第4.4.7条在软塑粘性土地区沉入群桩时,在每一基桩下沉完毕后,应测量其桩顶标高,待全部基桩均下沉完毕后再测量各桩的标高,以检查桩顶是否有隆起现象。

第4.4.8条在松散的砂土地区沉入群桩时,如在相当于桩长距离的范围内有建筑物,应注意防止其因地面下沉而损坏。此时宜采取振动不大的沉桩方法。

第4.4.9条在沉桩开始时,应严格控制桩位及竖桩的竖直度或斜桩的倾斜度,在沉过程中不得采用顶、拉桩头或桩身办法来纠偏,以防桩身开裂并增加桩身附加力矩。

二桩的连接

第4.4.10条用送桩法沉桩时,桩与送桩的纵轴线应尽量保持在同一直线上。送桩紧接桩顶部分,应有保护桩顶的装置;安放送桩前,应先将桩顶损伤部分清除并修理平整。

第4.4.11条在一个墩、台桩基中,同一水平面内的桩接头数不得超过基桩总数的1/4;但采用法兰盘按等强度设计的接头,可不受此限制。

第4.4.12条桩的每一个接头必须能抵抗在沉桩时各种荷载产生的应力和变形。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可采用法兰盘接头、预埋钢圈焊接接头、硫磺砂浆锚接法接头(不宜用于振动沉桩)、后张预应力接头等,钢管桩可采用对焊焊接接头或钢板焊接接头。

第4.4.13条钢筋混凝土桩或预应力混凝土桩接头采用法兰盘以螺栓连接时,接头螺栓在沉桩前应拧紧,并用电焊或凿毛丝扣的方法螺帽,然后在接头处用涂漆等方法作防腐蚀处理。

第4.4.14条钢筋混凝土桩或预应力混凝土桩接头采用预埋钢圈电焊连接时,电焊应符合本章第4.3.10条规定。

第4.4.15条钢筋混凝土桩采用硫磺砂浆锚接法接桩时,不宜用于挠曲应力较大的桩。

第4.4.16条接桩时,桩的纵向弯曲矢高不得大于每节桩长的0.2%。

三锤击沉桩

第4.4.17条锤击沉桩应采用重锤低击。锤型选择应根据地层情况,桩的类型、桩的重力、桩的设计承载力及设备条件等参照附录4-4中的附表选用。

第4.4.18条锤击沉入钢筋混凝土管桩或钢管桩时,除应按以上各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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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桩顶应设置吊钟式或锅盖式桩帽(图4.4.8),后者适用于小口径钢管桩;

2.在锤击过程中,如发现桩顶有局部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3.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尽时避免进行钢管桩锤击沉桩作业。

第4.4.19条不用混凝土填心的钢筋混凝土管桩或钢管桩沉至设计标高后,桩顶应封口处理。

第4.4.20条锤击沉入桩尖封闭的混凝土管桩时,如桩内积水甚多,应排除。

第4.4.21条沉桩开始时,必须控制桩锤冲击能:坠锤或单动汽锤的落距不宜大于0.5m;柴油锤先不供燃料仅作控制性单次锤击;双动气锤宜小开汽门以减少每分钟锤击数。当桩入土达到一定深度、位置正常后,再按要求的落距或锤击频率进行。

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采用坠锤时,最大落距不得大于2m;采用单动汽锤时,不宜大于1.0m;采用柴油锤时,应使锤芯冲程正常。

第4.4.22条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在预计或有迹象进入软土层时,应改用较低落距锤击,避免桩身产生超过允许的拉应力。

第4.4.23条采用蒸汽和压缩空气桩锤沉桩时,所供给的气压和气量应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技术要求,锅炉或储气罐要安装准确的压力计,在桩锤的进气口也要有易于看到的压力计,以便检查其降压差。

第4.4.24条沉桩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桩帽与桩周围应有5~10mm的间隙,以便锤击时桩在桩帽内可作微小的自由转动,避免桩产生超过许可的扭转应力;

2.打桩机的导向杆件应固定,以便施打时稳定桩身;但桩在导向杆件上不应钳制过死,更不允许施打时导向杆件发生位移或转动,使桩身产生超过许可的拉力或扭矩;

3.导向杆件的设置应使桩锤上、下活动自由;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导向杆件宜有足够的长度,以便不再使用送桩;

5.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桩顶面,应附有适合桩帽大小的桩垫,其厚度视桩垫材料、桩长及桩尖所受抗力大小决定;桩垫因承受高压力而炭化或破碎时,应及时更换;如桩顶的面积比桩锤底面积大,则应采用适当的桩帽,将锤的冲击力均匀分布到桩的整个顶面上。

经4.4.25条基桩复打

1.对发生“假极限”、“吸入”现象的桩和射水下沉的桩及上浮现象的桩,都应复打;

2.复打前的“休息”天数及复打的要求按附录4-1试桩试验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4.4.26条沉桩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桩的偏移,遇到下列情况应即暂停。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后方可继续沉桩。

1.贯入度发生急剧变化;

2.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或锤击时有严重回弹;

3.桩头破碎或桩身开裂;

4.桩周地面有严重隆起或下沉;

5.桩架发生偏斜或晃动;

6.锤击过程中桩有上浮。

四振动沉桩

第4.4.27条选择振动沉桩机(锤)时,可参考附录4-5;选锤时,应验算振动上拔力对桩身结构的影响。

第4.4.28条振动沉桩机、机座、桩帽应连接牢固;沉桩机和桩中心轴应尽量保持在同一直线上。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第4.4.29条开始沉桩时宜用自重下沉或射水下沉,待桩身有足够稳定性后,再采用振动下沉。

第4.4.30条每一根桩的沉桩作业,应一次完成,不可中途停顿过久,以免土的摩阻力恢复,继续下沉困难。

第4.4.31条振动沉桩停振控制标准,应以通过试桩验证的桩尖标高控制为主,以最终贯入度(cm/min)或可靠的振动承载力公式计算的承载力作为校核。如果桩尖已达标高而最终贯入度或计算承载力相差较大时,应查明原因,报有关单位研究后另行确定。

第4.4.32条在沉桩过程中,如果发生类似第4.4.26条情况或振动打桩机的振幅有异常现象时,应即暂停,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沉桩。

五射水沉桩

第4.4.33条在密实砂土、碎石土的土层中,锤击或振动沉桩发生困难时,应以射水沉桩为主;在粘性土地层中,应以锤击或振动沉桩为主,射水配合进行;在湿陷性黄土地层中,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宜采用射水沉桩。

第4.4.34条射水沉桩前,应对射水设备如水泵、水源、输水管道、射水管水量、水压等及其与桩身的连接进行设计、组装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射水施工。

第4.4.35条空心桩(包括钢筋混凝土管桩)宜采用中心射水法。为防止射水从桩尖孔返入桩内,使水压剧增,造成桩壁破裂,应将桩顶的桩帽、桩垫等或桩壁适当位置处开孔,以消除水压。在粗砂、砾砂、碎石土土层中,一般采用桩外周围射水为宜。

第4.4.36条钢筋混凝土桩或预应力混凝土桩以射水配合沉桩时,宜用较低落距锤击,避免射水后,桩尖支承力不足,桩身产生超过允许的拉应力。

第4.4.37条采用桩外射水时,射水管应对称等距离地装在桩周围,并使其能沿着桩身上下移动,以便能在任何高度处冲刷土壁。为检查射水管嘴位置与桩长的关系和射水管的入土深度,应在射水管上自上而下标志尺寸。

第4.4.38条射水沉桩桩尖接近设计标高时,应停止射水,进行锤击或振动下沉,使桩的下端沉入未射水的土中。停止射水时的桩尖标高,应根据试桩和施工时具体地地质情况等决定,一般不宜小于设计的桩尖标高以上2m。如由于射水使邻近下沉的桩发生松动时,应再进行复打。

第4.4.39条管桩下沉到位后,如设计需要以混凝土填芯时,应用吸泥等法清除泥渣以后,用水下混凝土填芯。在受到管外水压影响时,管桩内的水头必须保持高出管外水面1.5m 以上。

六静力压桩

第4.4.40条静力压桩准备工作:

1.根据地质钻探、静力触探或试桩资料估算压桩阻力;

2.选用的压桩设备,其实际重力宜大于压桩阻力的40%;

3.做好各项压桩施工的准备,如辅助设备、测量仪器的检查校定等。

第4.4.41条压桩前和压桩过程中,应使反力梁中轴线和加压的合力作用与桩帽、桩身、送桩的中轴线保持互相重合。

第4.4.42条压桩作业开始后应尽可能连续施工,减少停歇次数和时间,以免再压时产生过大的启动阻力。桩尖接近设计标高时,应严格控制进程。

第4.4.43条使用两台卷扬机或千斤顶施压时,必须使其同步运行,以免引起反力梁和桩架倾斜,而使桩身歪斜。

第4.4.44条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压,分析原因,予以处理:

1.插桩初压时,桩尖即有较大走位和倾斜;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2.沉桩过程中,桩身倾斜或下沉速度加快;

3.压桩阻力突然剧增或压桩设备倾斜。

七钻孔埋置桩

第4.4.45条钻孔埋置桩的钻孔和清孔技术要求,应按照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钻孔直径不宜大于圆形空心桩外径太多。

第4.4.46条钢筋混凝土圆形空心桩预制和沉埋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有关规定。预制圆形空心桩时,最下一节的圆形空心桩桩底应设底板,中心应设压浆管。

第4.4.47条钻孔埋置桩的沉埋、洗孔、压浆等工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圆形空心桩沉埋:当钻孔、清孔符合要求后,宜先在孔底抛埋碎石处理,然后沿孔壁插入兼作压浆用的导向钢管4根,伸至孔底,再将最下一节带底的圆形空心桩吊装就位,浮于孔内水中,再依次吊装、拼接其余各节圆形空心桩,边拼接边往桩内灌水,使之下沉到孔底;每次吊装、拼接、沉入一节圆形空心桩,应随时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倾斜度,使符合要求;

2.洗孔:通过孔中预留的压浆管压注清水,冲洗桩底碎石中和圆形空心桩外壁四周与孔壁空隙间的石渣、泥浆,使井口溢出清水为止;

3.桩周压浆:通过孔中压浆钢管,压注膨胀性水泥砂浆,砂浆中可掺入粉煤灰和缓凝性减水剂;压注砂浆高度应达墩台局部冲刷线以上不小于1m;压浆管可提出,重复利用;

4.桩底压浆:压注砂浆养护3~5天后,抽干桩内积水,通过桩底预留的压浆孔向桩底进行第二次压浆,使桩底饱满密实。

第4.4.48条沉桩过程中,钻孔内水位应根据土层情况始终保持第五章有关规定所要求的高度,防止坍孔;如遇坍孔,则应将圆形空心桩吊离桩位,回填重钻后,再行沉埋。

八水上沉桩

第4.4.49条在浅水中沉桩,一般可设置施工便桥、便道、土岛和工作平台进行。

第4.4.50条在深水中沉桩,可采用固定平台、浮式平台、浮式沉桩机等方法进行,并应设置固定的导向设施,防止基桩发生偏移和倾斜。如桩的自由长度较大,为防止锤击时损坏桩体,应适当增设支点,减小其自由长度。

第4.4.51条用浮式沉桩机锤击沉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浮式沉桩机的稳定性应经过详细计算,并须有防止浮船晃动的设施;

2.桩架与船身结合必须牢固;

3.锚的重力、数量和位置,钢丝绳的规格以及避风措施,均应作出规定;在沉桩过程中,应对锚碇设备的受力状态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

4.严禁在已沉好的桩上系缆;如桩顶被水淹没,应在水面上设置明显标志,防止船只碰撞和缆索缠绊;

5.当波浪超过二级(波浪峰高0.25~0.5m)或流速超过1.5m/s,或风力超过五级时(风速大于8~10.7m/s),均不宜沉桩;当其他船只通过施工区,影响沉桩船稳定时,宜暂停沉桩。

第4.4.52条吊桩上下船或倒运船上储存桩时,均应对称地进行。

第五节沉桩质量标准

第4.5.1条沉桩的允许偏差如下:

1.桩中轴线偏斜率:

竖直桩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im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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