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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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2007-11-20发布 2008-01-01实施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5 5 调度系统┈┈┈┈┈┈┈┈┈┈┈┈┈┈┈┈┈┈┈┈┈┈┈┈┈┈┈5 6 调度机构┈┈┈┈┈┈┈┈┈┈┈┈┈┈┈┈┈┈┈┈┈┈┈┈┈┈┈6 7 调度管辖范围┈┈┈┈┈┈┈┈┈┈┈┈┈┈┈┈┈┈┈┈┈┈┈┈┈7 8 调度规则┈┈┈┈┈┈┈┈┈┈┈┈┈┈┈┈┈┈┈┈┈┈┈┈┈┈┈7 9 调度指令┈┈┈┈┈┈┈┈┈┈┈┈┈┈┈┈┈┈┈┈┈┈┈┈┈┈┈┈8 10 系统操作┈┈┈┈┈┈┈┈┈┈┈┈┈┈┈┈┈┈┈┈┈┈┈┈┈┈┈9 11 事故处理┈┈┈┈┈┈┈┈┈┈┈┈┈┈┈┈┈┈┈┈┈┈┈┈┈┈12 12 调度汇报┈┈┈┈┈┈┈┈┈┈┈┈┈┈┈┈┈┈┈┈┈┈┈┈┈┈┈18 13 调度计划┈┈┈┈┈┈┈┈┈┈┈┈┈┈┈┈┈┈┈┈┈┈┈┈┈19 14 水库调度┈┈┈┈┈┈┈┈┈┈┈┈┈┈┈┈┈┈┈┈┈┈┈┈┈┈22 15 频率与电压┈┈┈┈┈┈┈┈┈┈┈┈┈┈┈┈┈┈┈┈┈┈┈┈24 16 系统稳定┈┈┈┈┈┈┈┈┈┈┈┈┈┈┈┈┈┈┈┈┈┈┈┈┈┈25 1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27 18 调度自动化┈┈┈┈┈┈┈┈┈┈┈┈┈┈┈┈┈┈┈┈┈┈┈┈┈29 19 电力通信┈┈┈┈┈┈┈┈┈┈┈┈┈┈┈┈┈┈┈┈┈┈┈┈┈┈29 20 并网调度┈┈┈┈┈┈┈┈┈┈┈┈┈┈┈┈┈┈┈┈┈┈┈┈┈┈┈30 21 统计报表┈┈┈┈┈┈┈┈┈┈┈┈┈┈┈┈┈┈┈┈┈┈┈┈┈┈31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力系统年运行方式主要内容┈┈┈┈┈┈┈┈3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一次设备┈┈┈┈┈┈┈┈┈┈┈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设备┈┈┈┈┈┈┈┈4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43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华中网调调度许可设备┈┈┈┈┈┈┈┈┈┈┈44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华中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45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月、日调度计划主要内容┈┈┈┈┈┈┈┈┈┈4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网供及联络线电力、电量监视点┈┈┈┈┈┈┈48 附录I(规范性附录) 并网资料┈┈┈┈┈┈┈┈┈┈┈┈┈┈┈┈┈49 附录J(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日报主要内容┈┈┈┈┈┈┈54 附录K(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力调度生产周报主要内容┈┈┈┈┈┈┈55 附录L(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旬报主要内容┈┈┈┈┈┈┈56 附录M(资料性附录) 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月报主要内容┈┈┈┈┈┈┈┈57

I

前 言

为加强华中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使用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和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G、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附录内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规程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李群山、崔云生、黄争平、凌卫家

II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他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力监管条例

GB 17621-1998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F-2003-0512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SD 108-1987 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SD 141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 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51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1

DL/T 544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 559 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4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62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 684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 723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 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 961 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国电调[2001]532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 国电调[2002]149号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3]298号 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网、省调部分)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通运[2004]158号 国家电网公司一级骨干通信电路故障处理规定 国调中心调技[2005]37号 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调中心调技[2006]43号 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 国家电网调[2006]161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规定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华中电力系统是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 3.2

电力系统运行

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

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3.4

电力调度

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为调度机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3.5

3

电网企业

负责电网运行和经营的电力企业。 3.6

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的(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 3.7

独立小电力系统

与大电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地区电力系统或县电力系统。 3.8

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向其供电的个人或企业等社会组织。 3.9

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0

电力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1

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包括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 3.12

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 3.13

调度许可

设备由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但在进行该设备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应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申请,征得同意。 3.14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5

国调紧急控制设备

电力系统紧急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下令进行调整的非国调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运行设备。正常情况下,该设备由相关网(省)调进行调度管理。 3.16

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人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或调度管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强制执行的决定。

5

3.17

操作指令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有关操作的调度指令。 3.18

逐项操作令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按顺序逐项执行的操作指令,要求受令人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 3.19

综合操作令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不涉及其他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的操作指令。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按规程自行拟订。 3.20

状态令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只明确设备操作初态和终态的一种操作指令。其具体操作内容和步骤,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依据调度机构发布的操作状态令定义和现场运行规程拟订。 3.21

许可操作

在改变电气设备的状态和运行方式前,由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操作项目,值班调度人员同意其操作。 3.22

负荷备用容量

6

为平衡负荷预计误差和瞬时负荷波动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3

事故备用容量

为防止系统中发输电设备故障造成电力短缺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4

检修备用容量

为完成发输电设备检修任务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5

计划检修

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3.26

临时检修

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或事故后进行的设备检查等检修。 3.27 PSS

一次调频

并网机组具备的通过原动机调速器来调节发电机组转速,以使驱动转矩随系统频率而变动的功能。 3.28

特殊运行方式

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7

3.29

黑启动

整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停运后,在无外来电源供给的情况下,通过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带动无自启动能力的机组,逐步扩大电力系统的恢复范围,最终实现整个电力系统的恢复。 3.30

安全自动装置

在电力系统中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时,起自动控制作用的装置。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自动切换负荷、自动低频(低压)减载、电厂事故自动减出力、事故切机、电气制动、水轮发电机自动起动、调相改发电、抽蓄水改发电、自动解列及自动调节励磁等。 3.31

水调自动化系统

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32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

由厂站内的收集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信息及故障录波信息的子站、具有管理和分析功能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所组成的系统。 3.33

调度自动化系统

由采集电网和电厂运行信息及完成控制功能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具有分

8

析、应用、管理功能的主站和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管理服务的系统。一般包括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能量管理系统(EMS)、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DMIS)、配电管理系统(DMS)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相关二次回路等)等。 3.34

电力通信网

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 3.35

电力通信机构

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它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网的调度权。 4 总则

4.1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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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力调度应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4.3 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4 电力调度应公开、公平、公正。

4.5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应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4.6 华中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及其他与电力调度管理相关的行为,均应遵守本规程。 4.7 网调依照本规程所制定的关于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的调度管理规程,与本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4.8 省调应依照本规程制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4.9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5 调度系统

5.1 华中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5.2 华中电力系统设置四级调度机构,即:

──华中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网调);

──省(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省调); ──省辖市(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地调); ──县(县级市)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县调)。

5.3 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应根据设备运行的要求设立运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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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单位。

5.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值班。

5.5 直接与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参加由相应调度机构组织的有关调度管理规程及电网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该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可与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对同时接受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其考试工作。

5.6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名单应报上级调度机构,上级调度机构调度人员名单应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6 调度机构 6.1 机构设置

6.1.1 电网企业应设置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设置调度、运行方式、调度计划、水库调度、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等专业。

6.1.2 调度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满足调度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设施。

6.1.3 调度机构的任务是:

a)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力系统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

定保证电力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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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b)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

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c) 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规则,依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2 网调的职责和权限 6.2.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6.2.2 负责对华中电力调度系统实施调度管理。 6.2.3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2.4 负责指挥华中电力系统调频、调峰及调度管辖系统电压调整。 6.2.5 负责组织实施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中短期和实时交易。

6.2.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系统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运行方式。

6.2.7 负责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系统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执行国调下达的发供电调度计划。

6.2.8 负责华中电力系统的稳定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调度管辖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

6.2.9 负责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负责调度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网公司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设备或电路的运行管理。

6.2.10 负责调度管辖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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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6.2.12 参与华中电力系统的规划及工程设计审查。 6.2.13 负责签订、执行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6.2.14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他职责。 6.3 安全管理

6.3.1 调度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6.3.2 调度机构应建立和落实本机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3.3 调度机构应编制和落实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4 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

6.3.5 调度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与电网事故、障碍及未遂的调查分析。 6.3.6 调度机构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网、省调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两级调度机构参加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3.7 调度机构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6.4 专业管理

6.4.1 调度机构应建立专业管理体系,制定专业管理标准和制度。 6.4.2 调度机构各专业部门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履行专业管理中涉及到的规划设计、设备配置原则、新设备启动试验、运行检修、事故分析、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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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措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职责。

6.4.3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华中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内容见附录A。

6.4.4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系统的调度运行指标考核工作。

6.4.5 调度机构应建立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制定并落实年度专业培训计划。

6.4.6 调度机构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6.4.7 调度机构应开展调度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调度管理信息共享。 7 调度管辖范围

7.1 一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

7.1.1 网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见附录B)包括:

a) 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范围(见附录C)以外的全部500kV

发输变电设备及其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 b) 220kV省间联络线; c) 部分接于220kV系统的电厂。

7.1.2 华中电力系统内除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范围以外的一次设备由省调、地调、县调三级调度机构分级调度管辖。

7.1.3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该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调度机构应书面明确本机构调度许可设备范围。国调调度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见附录D。网调调度许可设备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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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按网调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见附录F。 7.2 保护装置调度管辖范围

7.2.1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7.2.2 调度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2.3 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3 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

7.3.1 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主站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7.3.2 多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厂站中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国调调度管辖厂站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按国调规定执行。

7.3.3 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调度管辖。 7.3.4 除7.3.1、7.3.2、7.3.3条规定的情况外,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7.4 电力通信调度管辖范围 7.4.1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

a) 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 b) 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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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及线路上的架空

地线复合光缆(以下简称OPGW);

d) 上级通信机构指定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上述a)、b)、c)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8 调度规则

8.1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8.2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单位,应服从该调度机构的调度。 8.3 未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应操作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8.4 调度许可设备的操作,操作前应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不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进行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应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汇报。

8.5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时,操作前、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8.6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8.7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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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名称葛玉线葛双Ⅱ回线葛岗线葛换Ⅰ、Ⅱ回线清换线五岗线五民线三牌线水渔Ⅰ、Ⅱ回线零起升压接线方式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隔河岩一台机五强溪一台机五强溪一台机三板溪两台机水布垭一台机 11 事故处理 11.1 事故处理制度

11.1.1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是华中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11.1.2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b) 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c) 尽快将解网部分恢复并网运行; d) 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e)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1.1.3 当电力系统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指令(允许不待调度指令可自行处理者除外)。

11.1.4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同时应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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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处理情况简明扼要地报告值班调度人员。 a) 将直接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b)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c)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d) 其他在厂站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紧急情况。 11.1.5 设备故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人员简要汇报一次设备的状态,经检查后再详细汇报如下内容: a) 保护装置动作及通道运行情况; b) 设备外部有无明显缺陷及事故象征; c) 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动作情况; d) 其他相关设备状态及潮流情况。

11.1.6 值班调度人员应根据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变化等情况,判断事故地点及性质。处理事故应沉着、果断。

11.1.7 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故障时,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

a) 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设备故障;

b)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稳定控制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

c)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极限的; d)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 e) 需要上级调度机构协调或配合处理的。

11.1.8 省(直辖市)电网或省(直辖市)电网内局部电网与华中主网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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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网运行时,已解列电网内的事故处理由相应省调负责,解列电网内网调直调电厂出力调整和开停机权委托给相应省调,但解列电网内网调直调设备故障处理仍由网调负责,所在省调配合。

11.1.9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可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a) 紧急调用各省(直辖市)电网内的事故备用容量,进行跨省(直辖市)事故支援;

b) 紧急开停直调电厂水、火电机组;下令省调紧急开停水、火电机组; c) 调整或取消电力交易; d) 下令省调紧急拉闸限电。

11.1.10 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调度人员应迅速报告调度部门负责人,由调度部门负责人逐级汇报。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指导值班调度人员处理事故的正确性。调度机构负责人或调度部门负责人发现值班调度人员处理事故不力,可解除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权,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调度权的值班调度人员对解除调度权后的系统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

11.1.11 处理事故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运行值班负责人如需离开,应指定代理人并向值班调度人员报告。

11.1.12 处理事故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的指示不应与上级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相抵触。单位领导人如解除本单位值班人员的职务,自行领导或指定适当人员代行处理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人员。

11.1.13 值班调度人员有权要求继电保护、运行方式、调度计划、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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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等专业人员协助事故处理。

11.1.14 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者负责处理事故,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可应交班者请求协助处理事故。

11.1.15 事故处理完毕,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按规定报告。 11.2 电网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1.2.1 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为异常频率。 11.2.2 电网频率低于49.80Hz时的处理方法:

11.2.2.1 网调和省调应下令所辖电厂立即增加出力、开出备用机组或采取限电措施,使频率恢复正常。

11.2.2.2 电网频率连续低于49.80Hz10分钟,网调应下令各省调按限电序位表限电。10分钟后电网频率仍低于49.80Hz,则网调应下令各省调按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运行。 11.2.3 电网频率低于49.50Hz时的处理方法:

11.2.3.1 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采用增加发电机出力并短时发挥机组过负荷能力、开出备用水电机组、抽水机组改发电等措施。但在增加出力的过程中不应使相应的输电线路过负荷或超过稳定规定。

11.2.3.2 各省调应不待网调调度指令按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 11.2.4 当电网频率低于49.00Hz时,有“事故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事故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

11.2.5 当电网频率低于48.50Hz时,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受“事故限电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负载线路(馈线)。各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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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网企业应事先制定这些线路的清单和限电顺序。

11.2.6 当频率下降到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手动拉开该轮次接跳的开关。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和手动拉开的开关,未经值班调度人员下令不应擅自送电。

11.2.7 当频率降低至联络线低频解列装置或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低频解列装置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各厂站应不待调度指令拉开相应开关,并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未经值班调度人员下令,不应送电或并列。 11.2.8 电网频率超过50.20Hz的处理方法: 11.2.8.1 调频厂将出力减至最低。

11.2.8.2 少用网供计划的省调,应迅速减出力或停机,直到用到网供计划为止。

11.2.8.3 当电网频率超过50.50Hz时,各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出力直至机组最低技术允许出力,值班调度人员应发布紧急减出力或停机的指令,恢复频率至50.20Hz以下。 11.3 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1.3.1 系统电压降低时的处理办法:

11.3.1.1 50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480kV、22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200kV以下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自行使用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限制负荷,使电压恢复正常。

11.3.1.2 50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450kV、22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180kV以下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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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限电序位表”限电,并及时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拉闸限电,使电压恢复正常。

11.3.1.3 当系统局部电压降低,使发电机或调相机过负荷时,有关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联系值班调度人员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部分地区负荷等),以消除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

11.3.1.4 系统电压低到严重威胁厂用电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可自行按现场规程规定执行保厂用电措施。

11.3.1.5 装有低电压解列装置或低电压减负荷装置的厂站,当电压低至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手动拉开装置所接跳的开关。

11.3.2 系统电压升高时的处理办法:

11.3.2.1 当厂站母线电压超过规定时,应降低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退无功补偿设备,并按规定将发电机进相运行,使电压降至允许范围内。必要时值班调度人员可改变系统运行方式。

11.3.2.2 处于充电状态的500kV线路,末端电压超过560kV时,应设法降低电压,如仍不能降至560kV以下,则拉开线路开关。

11.3.3 当局部或个别中枢点电压偏低或偏高时,除调整无功出力外,可通过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来调整电压,必要时可改变系统运行方式。 11.4 线路的事故处理

11.4.1 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调度人员可下令强送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应经调度机构主管生产领导同意,有条件时可对故障线路零起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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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线路出现单侧跳闸,在检查厂站内开关无异常后,宜先将线路恢复合环(并列)运行,再检查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11.4.3 故障线路强送原则:

a) 强送端宜选择对电网稳定影响较小的一端,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

输送功率或采取提高电网稳定水平的措施。

b) 若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虽开关外部检查无异常,但仍须经运行

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方能强送。在停电严重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值班调度人员有权命令强送一次。 c) 强送端宜有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d) 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故障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系统振荡等,应查

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e) 进行带电作业的线路跳闸后,值班调度人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应强送。

f) 强送前应控制强送端电压,使强送后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11.4.4 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调度人员应发布巡线指令,并说明是否为带电巡线,同时将故障测距情况提供给线路运行维护单位。 11.4.5 当线路(断面)输送功率超过稳定限额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使线路(断面)输送功率恢复到允许范围内。

a) 在受端系统采取发电厂增加出力、快速启动水电厂备用机组、燃气轮

机组等措施,并提高电压;

b) 送端系统的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 c) 受端系统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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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改变系统接线方式。

11.4.6 如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因故退出运行而线路仍需运行时,应有计算分析或试验依据并经电网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11.5 发电机的事故处理

11.5.1 发电机异常或跳闸后,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人员,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11.5.2 机组失去励磁而失磁保护拒动,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11.5.3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应将发电机解列后重新并网。

11.5.4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

11.5.5 采取发电机变压器组送电的500kV线路,如线路末端开关跳闸而电厂侧开关未跳开时,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下令拉开电厂侧开关。 11.6 变压器事故处理

11.6.1 变压器过负荷的处理方法:

a) 受端系统加出力; b) 投入备用变压器; c) 受端系统限电; d) 改变系统接线方式。

11.6.2 低压侧接发电机的自耦变压器公共线圈过负荷时,除按第1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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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外,还应进行以下处理:

a) 降低高中压侧之间的穿越功率; b) 降低低压侧发电机的功率。 11.6.3 变压器跳闸后的处理规定:

a) 变压器的主保护全部动作跳闸,未经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应强送电。

b) 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

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可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c)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在确定本体及引线无故障后,可试送一次。

11.6.4 变压器轻瓦斯保护动作发出信号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并适当降低变压器输送功率。

11.7 500kV并联电抗器故障处理

11.7.1 500kV并联电抗器的全部主保护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应强送电。

11.7.2 500kV并联电抗器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在检查电抗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证明电抗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可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11.7.3 500kV并联电抗器后备保护动作,确定本体及引线无故障后,可试送一次。

11.8 母线的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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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母线失压后,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将失压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拉开,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人员。

11.8.2 因母线差动保护动作引起母线失压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对失压母线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告值班调度人员,值班调度人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a)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后对失压母线恢复送电。 b)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

对故障母线的各元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故障后,均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

c) 经过检查未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试送,试送开关应完好,

试送电源侧主变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11.8.3 因开关失灵保护或出线、主变后备保护动作造成母线失压,应将故障开关隔离后方可送电。 11.9 开关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1.9.1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跳闸闭锁”时的处理:

a) 一个半开关接线方式,不影响设备运行时拉开此开关。

b) 其他接线方式应断开该开关的合闸电源,并按现场规程处理,仍无法

消除故障,则用旁路开关代替运行;如无旁路开关,则拉开该开关。

11.9.2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跳闸闭锁”时,应断开该开关跳闸电源,并按现场规程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则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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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ik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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