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问题答疑精选
更新时间:2023-03-17 08: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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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问题答疑精选
1 我公司有租房用于办公,但是房东给不了发票,我想请问下:作为房屋租赁方向税局代开发票的税点是多少?具体如何办理?谢谢!
房东为个人的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5000元≤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44%(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 3.月租金≥2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房东是企业的: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合并企业所得)、房产税(企业自有房产按季度缴纳)
纳税人需提交的以下资料办理代开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表、完税凭证; 4.申请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时,需提供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开具货运业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你好! 我公司(装修公司)在东莞常平,在深圳沙井镇有个工地要开发票.请问! 一、是直接到深圳开发票还是先在常平开外经证再到深圳开? 二、开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在企业所在地开具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代开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的以下资料办理代开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表、完税凭证; 4.申请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时,需提供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开具货运业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你好 我11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多报了384.8216元 并且已交款 请问要怎么处理多报的税额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贵公司如确实多缴纳税费的,请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所)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表》; 2. 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5、主管地税局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4 我司分获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请问这两个资金免企业所得税的话,要来税局办理备案吗?如果要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为不需备案项目。
5 公司收到借款利息,需要代开金融业务(利息)的发票。 去地税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填写哪些表格?手续是怎样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需提交的以下资料办理代开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表、完税凭证; 4.申请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时,需提供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开具货运业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相关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深圳的企业在公益捐赠抵税方面,是如何执行的,执行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7 我公司员工出差,差旅补贴组成为:伙食50元/天,差旅杂费30元/天,每月按照出差天数进行核算。 参照 “财行[2006]3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我们公司的差旅补贴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是超出额度(50元+30元)的部分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的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转
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1]46号)。
超出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文化活动策划、文化展览展示等,现举办包装设计大赛,收到供应商赞助费,请问可以开发票吗?该开什么发票?账务如何处理?谢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企业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企业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企业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如不征营业税的,在地税没有相应的发票开具。
9 实报实销的凭发票报销的差旅费,电话费,医药费要计个税吗?
境内雇员的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费、误餐补助、托儿补助均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差旅费津贴的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1]46号)。) 电话费、医药费要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是外籍人员,请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相关免个人所得税规定。
10 您好: 请问协议扣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有指定银行吗?我们公司的开户行是深圳兴业银行天安支行,能支持与地税局的协议扣缴银行吗?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①2007年12月3日在全市推出放开银行扣税网点,先试行工行;
②2008年1月9日全面开放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③2008年1月30日全面开放中信银行和建设银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④2008年3月11日全面开放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⑤2008年10月7日全面开放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⑥2008年12月9日全面开放深圳平安银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⑦2009年11月1日全面开放深圳交通银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⑧2010年10月底开放上海银行深圳分行、2010年11月底开放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为税银联
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⑨2011年6月20日开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⑩2011年7月15日开通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11)2013年1月4日开通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税银联网扣税网点,办理税款扣缴业务。
(备注:因平安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合并,合并后银行名为:平安银行。目前我局系统中已无“深圳发展银行”银行选项,但不影响原在平安和深发展两行开户并签定税款扣缴协议的纳税人用原协议帐户缴纳地税税款。)
11 请问公司持有的房产闲置、自用、出租、出售分别需要缴什么税? (1)闲置:未用作办公场所,也未对外出租、出售; (2)自用:自用作办公场所,也未对外出租、出售; (1)闲置:对外进行出租; (1)闲置:对外进行出售。 对于上述四种情况,分别应该缴纳什么税,各种税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谢谢!
企业闲置和自用的房产都要按季度申报房产税(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这是一年的),但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要到主管地税分局备案)。
出租房产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这是一年的)、营业税(出租金额5%)、城建税(营业税金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金2%)、印花税(合同金融千分之一)、企业所得税(合并企业所得)
转让房产要缴纳营业税(收入5%))、城建税(营业税金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金2%)、印花税(合同金融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合并企业所得)、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详细请查阅地税网站上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2 免税资格认定(协会)一定要经过会计事务所开具的审计报告吗,还有法人代表声明,有模板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深地税发[2010]96号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深地税发[2010]350号转发)的规定,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九)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十)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执行。 13 公司所发的出国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的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1]46号)。
14 根据关于深财法〔2010〕21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每年12月1日至 12月31日,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对于2013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中所述“当年相关资料”是指2013会计年度的资料吗? 问题是2013年尚未到12月31日结账,怎么办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
(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 我司是房地产企业,客户因违约需向我们支付一笔罚金,请问一下此罚没收入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吗?谢谢!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举例来说如果是企业出租房产,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房东违约向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就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开具发票。 16 我想了解一下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税负分别为多少?谢谢!
依据《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10]103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7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增资到全资子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双方涉及到的税费有哪些?缴纳这些税费标准和缴纳税费的时间有何规定?谢谢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涉税及费用有:
1、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非放地产企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则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或者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的税务处理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虽然《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均没有关于投资入股的政策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明确,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延续了这一税收优惠,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因此,以房产作价入股的企业,承受房产的企业需要缴纳契税。
6、印花税: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18 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现针对此文想明确以下内容:(1)小微企业如何认定,需取得主管税局的认定批文吗?(2)
深圳是否已开始执行此项政策?(3)月营业额是按单独月份来确认还是按月平均营业额来确认?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我局现在按照以下规则来执行该文件:
1.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的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免税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是指税款所属期。
3.按照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执行相关免税政策,即月营业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达到2万元及2万元以上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申报表、临时代开申报表、定额定率申报表均已实现企业申报当月营业额累计功能。未达到20000元的不产生应征税费,累计达到20000元全部计算应纳税费。
19 出售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包括原始股配股、送股、转增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要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买卖金融商品(包括买卖股票)的行为要征收营业税,买卖股票主要指通过证券二级市场的买卖行为.由于\大小非\股票购入环节是以原始股东身份认购原始股,符合购入股权的特征:而\大小非\股票减持又是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卖出,体现了金融商品转让的特征,故对\大小非\股票减持若视同股权转让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若视同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则应征收营业税.对此,总局曾开会研究讨论过该问题,倾向于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据了解,总局已经划拟文件准备对此发文明确.市局意见是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暂维持先不予征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人:12366-2咨询员 时间: 2013-04-18 15:05:11 20 请问期货公司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有没有电子版文件出来?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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