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编辑)中平〔2015〕10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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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22)

附表2 (88)

附表3 (122)

三、 (150)

供发电 (150)

发电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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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2015?10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经集团2015年5月份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5年5月15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业务板块(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下同)、机关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或处分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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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第五条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的风险大小和治理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区域局部停工、停产、停运、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由业务板块和集团帮助组织治理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需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治理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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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隐患。

(二)按不安全行为的情节、性质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

严重不安全行为是指情节、性质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是指情节、性质或后果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不规范行为是指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三)按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种类可分为:

1.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分为:资质证照、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图纸管理、作业(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矿山救护、建设项目、事故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采掘布臵、采煤、开掘、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防突、瓦斯抽采、地测防治水、电气、供电、大型设备、提升运输、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标识、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通信设备等类别。

2.危化及地面单位分为: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安全管理及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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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供电安全、特殊作业、用气安全、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应急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消防安全、通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类,以及危化管理、爆破器材、仓储管理、洗选、供发电、通讯、铁路运输、装备制造、建筑施工安装、林场、供热供水、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类别。

第六条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治理情况登记建档,根据隐患的级别和各级各部门职责要求,分别经验收复查合格方可予以销号。

第七条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档案,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单位确定参加不安全行为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集团检查(监察)人员在安全检查(监察)中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均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检)人员意见书》,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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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监(检)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十条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排查、治理和防控隐患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的监管监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机制,切实发挥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登记建档,并向作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以下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各分管战线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区队长(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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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并考核;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战线领导,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按期整改落实的责任;对存在的重复隐患、重大隐患及应查未查、应改未改、应停产未停产、应追究未追究隐患负隐患责任追究责任;负责重大隐患治理的督促指导和复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的备案审核,确定重点挂牌督办隐患。

第十四条集团(业务板块)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治理落实情况的监察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隐患排查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周期。岗位、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分厂、车间,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日排查;单位战线实行旬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月排查;集团实行日常巡查、专项专业检查、安全绩效考核、季度监察督查(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代表集团,下同)。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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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特点、危险有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其中,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和战线隐患排查表应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备案。

煤矿单位重大隐患排查可参考《煤矿隐患表》(附表1);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排查可参考《化工隐患表》(附表2)、《地面隐患表》(附表3)。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隐患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防控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延伸到各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形成从岗位、班组、区队、战线、生产经营单位到集团(业务板块)的逐级排查治理体系。

(一)岗位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治理本岗位现场隐患。职工在上岗前,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向当班安全负责人或班组长汇报本岗位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状况,经当班安全负责人或班组长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二)班组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治理生产作业现场隐患。生产作业前由当班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和当班安检员对本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如实填写现场设臵的隐患牌板,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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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三)区队隐患排查:区队主要排查治理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区队每天(其中跟班干部每班)对照《区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隐患情况逐条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并将《区队隐患排查卡》反馈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同时,由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区队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排查出的隐患组织制订治理方案,按时落实治理。

(四)战线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战线负责人要根据战线特点和实际情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战线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查出隐患由战线负责人每旬组织专题会,分析研究,讨论制订治理方案,并将本旬隐患的治理情况、治理措施、责任人等形成书面材料,经战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安监(检)部门和分管安全负责人。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主要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隐患治理方案,并由安监(检)部门建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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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分类登记、编号建档,实行闭合管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对口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被检查区队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隐患交本单位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副总及以上领导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跟踪监督治理。安全信息中心(或安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情况,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形成隐患排查日报,并建档管理。

(六)集团隐患排查督查: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排查本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督查出的隐患,建立部门隐患排查督查治理台帐,跟踪、督查隐患治理情况,并将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分析汇总,纳入台帐,抓好监督考核。

集团季度安全监察督查,重点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较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日常自查、上级有关安全监察督查、集团季度安全监察督查、包矿安全督查、安全绩效考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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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评比、重点安全检查(监察)、专项(专业、专家)安全检查、安全“八条线”检查等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进行落实治理,并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同时要及时输入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向作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第四章隐患治理、复查验收及销号上报

第十九条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治理,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当班安全负责人或班组长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区队负责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对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较大隐患由区队或生产经营单位战线协助及时组织整改,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整改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人签字,报战线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治理,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协助。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经区队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安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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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战线负责人签字,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安监(检)部门存档备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口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提出治理意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确定挂牌督办隐患,并督促落实治理。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其它单位参与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提交集团业务板块或集团安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分管业务、监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汇总分析、上报、治理方案审定、分类建档、挂牌督办、复查销号等工作,做到闭合管理。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延期申请及时复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汇总分析、上报、建立台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督办部门负责复查验收销号、建立台帐,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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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障措施,分包督办单位和包保主要领导,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重大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在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应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设臵警戒标志,做出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治理。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加强检测、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区域)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由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向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集团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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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安监部门。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集团应由分管专业副总师组织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进行复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确认销号,建立台帐。

第二十八条被集团或上级部门责令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停用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申请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集团提出恢复生产作业的书面申请,由集团分管专业副总师组织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二十九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分级、隐患内容、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治理时限、实际完成治理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复查日期、复查人员、复查意见、是否销号等。

第三十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10年。存档的主要内容、材料、资料应符合上级部门要求。重大隐患按照规定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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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汇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无法治理的隐患,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整改。所有参与隐患治理验收、复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谁验收、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每月3日前,生产经营单位将上月月度隐患排查结果、未治理完成的重大隐患及治理进展情况汇总后,由本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口上报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时将未完成治理的较大隐患一并上报备案。对出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总调度室、安监部门和业务板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在向集团(业务板块)上报备案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治理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重大隐患报告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分级分类、风险程度、整改难易程度,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三十五条每月 5日前,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审核,确定重点挂牌督办隐患,明确专业负责人、监督责任人,形成审查结果向集团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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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汇报,并及时反馈至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报集团安监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的隐患审查结果后,由本单位安监(检)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纪要,下发本单位战线业务主管部门和区队落实,并存档备案,同时于每月8日前向集团安监部门汇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集团业务板块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对月度、季度、年度业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分析。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向集团、业务板块安全办公会议汇报,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工会、安监、纪检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受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对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分级负责、一查到底、责任倒查”的原则,实行“两分析、六追责”:即分析造成隐患、不安全行为的根源和相关责任人的履行职责情况,追究专业部门、专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包保人员和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的责任。隐患和不安全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性质严重和造成后果的,根据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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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和不安全行为的级别、性质、原因、情节轻重及追究分析结果,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正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单位分管负责人)、副总师(单位分管业务技术责任人)、科(区)正职(科、区主要负责人)、科(区)副职(科、区分管负责人)、科(区)业务主管(业务管理人员)、队(车间)党政正职(队或车间主要负责人)、队(车间)副职(队或车间分管负责人)、班组长(班组主要负责人)、隐患的直接肇事者以及与隐患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

第四十条对重大隐患、严重不安全行为存在应查未查、应改未改、应停产未停产、应追究未追究的,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被上级政府部门查出重大隐患,责令停工、停产、停运的,对集团业务板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二条被上级政府部门查出重大隐患,并责令矿井(单位)停产整顿的,每发现一条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安全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集团业务板块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3000元。

第四十三条因存在隐患较多、工程质量低劣、现场管理混乱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停止作业的,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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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3000元。

第四十四条存在较大隐患被下发《安监(检)人员意见书》责令限期治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四十五条按照“重患必停、有患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追究处理。其中:发现重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0~20000元;发现较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对责任者罚款300~10000元;发现一般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0元(详见附表1、2、3)。

第四十六条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重处分或者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治理不及时或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中平…2015?4号),上升一个等级进行追究。

第四十八条出现下列隐患情况的,不予追究、不予处罚或减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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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各级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基层单位自检或日常检查已发现,正在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治理,且已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本单位各项考核之中,在集团各项考核时应予不扣分、不通报、不处罚、不追究。

(二)在集团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参检人员认真、主动检查,汇报、填写的现场问题或隐患内容与集团检查人员所查问题或隐患一致的,减半处罚。

第四十九条职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20000~3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2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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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救援,应急处臵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险救援,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电话:0375~2724132。

1.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瞒报、谎报的。

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条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将相关材料呈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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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i9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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