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物

更新时间:2024-02-17 16:34: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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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理解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公共财物”等同于刑法总则中的“公共财产”。笔者认为,在认定贪污犯罪时,对“公共财物”的范围应限缩解读为“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外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一、“公共财物”的特定化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公共财物”没有明确限定为“本单位管理的”。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已将公共财物的管理归属明确为“本单位”。根据类推解释,那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的“公共财物”也应当是“本单位管理的”。这样解读,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实践中一些贪污犯罪形式上貌似贪污外单位财物,而实际上还是贪污本单位财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貌似侵犯了私人财产权。但本单位对运输财物灭失、短缺和毁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是侵吞了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这也是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原因。

二、特定化的“公共财物”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求

贪污罪是特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财型犯罪。而“职务”是基于法律或本单位的授权产生的,并可对本单位内部的人、财、物发生控制和影响作用。“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可见,“职务便利”的实质是,拥有接触或掌控本单位

管理的公共财物的便利。因此,与职务局限性相对应,“公共财物”的范围只能特指“本单位管理的”。

三、限缩解读“公共财物”便于快速甄别贪污罪与其他犯罪

在审查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职务便利以及贪污财物是否为公共财物的同时,更要注重考察公共财物的管理归属:只有该公共财物为本单位管理时,才将其继续纳入贪污罪的审查视野;否则,就应当果断排除其贪污罪嫌疑。

篇二:关于保护公司公共财物的通告

HW-HR-20160413

树立安全公德意识,爱护公司消防设施

为了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全体员工在面对任何突发自然灾害及火灾隐患时能安全快速撤离,公司在厂区、宿舍楼都安装了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这些消防设施是保证员工在公司工作生活期间,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意外事故侵害的重要工具,我们每一位员工应该爱护这些消防设施,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有效使用。

然而,最近公司连续发生2起员工蓄意损坏消防设施的事件(5月份,宿舍楼4F转角处安全出口指示牌,被人打碎;6月份,生箔车间楼道的安全出口的指示牌再次被人打碎),这种行为是极为恶劣的。蓄意损坏公司消防设施,是对自己以及其他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根据2015最新《消防法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如有违反者,个人将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这种蓄意破坏公司消防设施及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司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查出,当事人除赔偿之外,还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为了保证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请各位员工树立良好的安全和公德意识,不要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及公司财物,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请各位员工予以理解支持并配合!

行政部

2016年6月22日

篇三:公司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hx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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