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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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教 育 厅

文件

甘人职[2009]6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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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务教师的水平,选拔优秀中专学校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一步调动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三、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并熟练地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达到下列4类条件中的一类: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或地(厅)级上述奖项的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3.本人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

2

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4.达到下列13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地(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获得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的定额内人员。 (3)主持或以本人为主(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以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列入厅(局)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益。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7)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本教材1/4以上;或作为参编者,在1部本专业教材中本人撰写内容不少于8万字。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一部;或作为合作者,合作者本人在1部著作中完成内容不少于1/3或6万字。

(9)获得市州党政机关或省直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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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1次;获地级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以上;被选拔为地(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

(10)本人(含指导团队成员)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学校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奖或取得名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二等奖(或取得第一、二、三名),或获得三等奖(或取得第四、五、六、七、八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等奖(或取得第一、二名)2次。

(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得过学校教学评估优秀或教学奖。

(13)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作4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并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四、说明

1.占用“工作业绩”第四款条件中10至l3条中的2条者,6至8条为必选条件。

2.“工作业绩”第一、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1、2条和6、7、8条中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 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1部,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次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教材)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3.“工作业绩”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第10条的“本

4

人培养”包括参加培养和指导的教师。

4.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在职在岗的教师。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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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h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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