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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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2011届)

设计(论文)题目 反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办 学 点 (系) 常州办学点 财经与艺术系 专班学学起地指

业 国际贸易实务 级 07国际贸易实务(普) 号 070201350412

生讫

姓日

名 刘 珍 妮 期 2009.07.01.~2009.11.12. 点 常 州

导教师 王庆颖 职称 助教

2009年11月12日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反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第1章绪论

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几乎以每年7%以上的速度稳定增长,国内市场的消费增长也相应提高, 消费需求旺盛,13亿人的巨大消费市场,对世界各国的生产企业无疑具有极大的市场吸引力, 在客观上造成国外产品倾销的动机 同时随着中国正式成为 WTO 正式成员,在享有WTO 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的义务。 与此同时 我们还要履行入世前的所有承诺,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这必使国内企业不可避免的遭到外国产品冲击。在这些产品中,有些确实是通过正常贸易方式和适当价格出现在国内市场,但也会有些外国公司出于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对中国进行低价倾销, 损害中国的民族产业,这时就需要中国企业拿起反倾销的法律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贸易。本文一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为重点,深入论证了反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1.2反倾销现状

1.2.1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主,发展中国家也在增加

发达国家或地区中以欧盟与美国为主,其中以欧盟发起的对华的反倾销调查最多,美国居于第二位。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在增多,如印度后来者居上,频频对华发动反倾销调查。截止2006年6月,三国对华发动反倾销调查的次数“欧盟以119起位居首位,美国以114起紧随其后,印度以98起居第三位”。i涉及的产品范围集中 中国遭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主要是以生产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品为主,如化工、服装、钢铁、五金,打火机等企业。

1.2.2反倾销税率极高,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部分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制定得极高,并且呈逐步上升的赵势,例如,1988年欧盟对中国彩色:电视杨进行反倾销立案起到1998年底做出最终反倾销税期间,其税率从15.39%到26.6%直至最后的44.6%。由于高额的税率,中国的彩色电视机失去竞争优势并最终退出了欧洲市场。再有,2004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的木制百虽窗帘和帘板征收20%的临时反倾销税。

1.2.3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合资企业

改革开放后,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并形成了大量的合资企业,由于具有外资背景的优势,合资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更容易进入国际市场,在中国进行出口的企业大多都是三资企业有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的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ii所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合资企业,由于企业得不到利润,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热情会减弱,有可能造成外资外流,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

第2章 倾销与反倾销

2.1倾销

倾销,英文为 dumping, 根据词典解释为: (1) 将国内不需要的货物向国外销售,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 994》 (GATT1 994) 第6 条的规定: 各缔约国认为: 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2) 倾销的定义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是在对《外贸易法》中, 《外贸易法》第30 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2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指的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这样,反倾销可以保护进口国受损的产业,同时也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限制倾销方的出口(从而对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竞争的第三国出口企业有利,产生贸易转移)

2.2.1反倾销的确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 于 其 正 常 价 值 的 出 口 价 格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市 场 。 根据上述条文分析: 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1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 2.2.1 倾销事实的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1 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定》 (以下简称《WTO 反倾销协定》 ) 第2 条的规定: “就本协定而言, 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 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 出 口 产 品 的 出 口 价 格 ;( 3 )合 理 比 较 正 常 价 值与 出 口 价 格 。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 在出口国(地区) 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 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 在出口国(地区) 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 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 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 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 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 地区) 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 利润, 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 的, 按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 但是, 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 转运、 产品在出口国(地区) 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 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 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 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 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 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 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但是, 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 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3章 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原理及影响研究

3.1倾销与反倾销对进口国的经济影响

倾销对于进口国的不同部门的生产者来说各有利弊。如果倾销品是原料或中间产品,那么对于下游产业来说,倾销会降低其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最终消费者也可能间接地由此获利。但是如果这种倾销是掠夺性的,那么下游产业也会在进口竞争行业被摧毁之后受到不利影响。对于进口国的进口竞争行业来说,进口产品倾销挤占了国内市场,迫使其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调整,进口竞争厂商来要与低价进口产品的竞争,也必须降低价格减少利润,一些竞争力比较弱的企业甚至要退出该行业。如果倾销是长期的话进口国该行业可能就由出口国企业所垄断。如果倾销是短期的,进口竞争行业只是受到一定的创伤,但是该行业的生产、销售和资源的配置势必会受到扰乱。如果该进口竞争行业属于幼稚工业,这种打击将十分之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都以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理由来实施反倾销措施。如果是短期倾销,如果倾销的性质为短期的、掠夺性的,则这种掠夺性的倾销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暂时会因价格上的好处而增加消费者剩余,但是进口方生产企业被摧毁,原倾销产品获得垄断地位后,消费者则会承受垄断高价。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来说,如果倾销是长期的,那么他们显然是从低价和更多的商品中受益了。

总之,倾销,根据其性质不同,对进口国的不同利益集团影响也不同。不管长期还是短期的倾销对进口竞争行业来说都是不利的。对倾销产品的下游产业和对消费者的影响则是相同的,倾销是持久性的话受益,但是若是掠夺性质的话也就只有短期受益、长期受损了,而且损失肯定是大于其受益的部分的。

3.2倾销与反倾销对出口国的经济影响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范围比较广,也很难确切的计算出到底有多少不利影响。我们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影响简要概括:(一)对出口的破坏性作用出口国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出口国该产业在进121国国内市场上的地位就会收到影响或者挑战。单纯由于反倾销造成的在出口目标国的出口量减少的不利影响还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很多国家,尤其是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等,他们的反倾销还有很大是示范作用。他们的反倾销会很容易引起其他国家对该出口国的同样的产品的反倾销。这种示范效应造成的出口量全面萎缩和市场丧失才是致命的。(二)对产业的破坏作用和结构调整作用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出口企业如果不应诉,会被按现有资料裁定倾销,而反倾销诉讼费用也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一旦被裁定倾销,高额的反倾销税增加了产品的成本,造成出口市场迅速萎缩,也使得企业利润率降低,限制了国内该产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不能有效发挥规模经济,极大地阻碍了一国产业从进口替代向出口替代的战略转变。特别是当第一种影响——对出口的影响发生后,这些产品往往会回流至本国市场,对一些只从事产品内销的企业造成极大冲击,整个产业市场也会因竞争的加剧造成重创。一些企业可能停产转行,于是国内的产业结构就会面临新的调整。(三)对吸引外资的破坏性作用很多国家吸引的外资流入都是为了利用东道国廉价的成本优势,这些企业往往通过在东道国投资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等活动。当这种东道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被限制或禁止出口时,丧失市场份额的就不知是出口国的企业了,还有这部分外资企业。投资者因惧怕国外对出口国的过度反倾销政策则从出口国撤资会或转向投资,从而影响出口国的投资环境,减少其就业机会,对出口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第4章我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现状、特点及趋势分析

4.1我国化工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制裁的现状分析

4.1.1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生产的糖精第一次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企业累计遭受反倾销调查640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案总数的19.4%,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441起,占世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的20.9%。平均每年遭受反倾销调查超过48起,且逐年增高,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均超过60起,2008年上半年即达到37起(见表1.1)。

表1.1 1995—2008年6月国外对华反倾销及占世界比重

世界反 年度 倾销发 起数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总计 157 225 243 257 356 292 366 312 232 214 200 202 164 85 3305 国外对华 反倾销发 起数 20 43 33 28 42 44 54 51 52 49 55 71 61 37 640 中国遭受 反倾销占 世界比重 12.74% 19.11% 13.58% 10.89% 11.80% 15.07% 14.75% 16.35% 22.41% 22.90% 27.50% 35.15% 37.20% 43.53% 19.36% 世界最 终反倾 销措施 实施数 119 92 125 170 186 229 169 214 220 152 132 137 107 54 2106 对华的 最终反 倾销措 施数 26 16 33 24 21 31 32 36 40 43 41 37 48 13 441 中国遭受 最终反倾 销措施占 世界比重 21085% 17.39% 26.40% 14.12% 11.29% 13.54% 18.93% 16.82% 18.18% 28.29% 31006% 27.01% 44086% 24.07% 20.94% 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产品多达4 500余种,包括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织、土畜产和医药保健品等。通过分析表3-2中国际反倾销所涉及的行业,可发现,根据WTO使用的贸易统计分类,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号4年间,全球反倾销涉案数最多的类别为XV类普通金属及制品,共有905件,总数的27.4%:其次是VI类化工产品,共有666件,占总数的20.2%:其后依次II类塑料和橡胶制品(427件,12.9%),XVI类机电产品(305件,9.2%),xI纺织品(252件,7.6%),X类纸制品(163件,4.9%),XIII类石头、石膏、棉、水泥、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等(110件,3.3%)。以上七类的产品在1995008年间的14个年头中反倾销案件共2593件,占国际反倾销总数的85.5%。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类别看,主要涉及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塑橡胶及制品、纺织材料及制品、贱金属及制品、机电设备以及家具等,占查案例的78%以上,占实施反倾销案例的84%以上。

4.2我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美国是中国化工产品贸易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见图3.4中08年i-7月中国化工产品出口国成),同时中国是目前美国头号反倾销目标国。根据WTO的统计,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也是仅次于印度的、世界上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最多、力度最大的国家之

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反倾销不是单独某个企业个体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国内整个行业利益的事。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所有企业的整体代表,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当本行业受到国外倾销或者倾销的威胁时,及时地提起反倾销的诉讼,配合政府的主管机构做好反倾销的调查工作:当本行业内部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及时地组织企业积极应诉,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作为企业联合的代表积极地在国际经济地位的抗辩。加强协调出口价格,避免倾销出口。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两个方面来进行。事前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和组织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事后应对则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进行反倾销预警监测,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预警体系监测的内容应当如下两个方面:一、对内是按照WTO规则要求引导企业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的技术规则和对我国化工产品出口价格的监测。价格监测可以从对市场行情进行调研入手,进而公布企业出口价格合理范围,甚至对于某些违法违规操作影响出口市场秩序的企业,跟踪其出口行为,与海关联手对这些企业进行管制。行业协会的这种对出口价格的监测,并不是去干预企业的出口价格,而是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影响本行业的出口市场。二、对外则是法律法规的监测,对我国化工产品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出台的法律、缔结的和约进行监测,及时向企业提供预报,组织企业进行调研评估,并向企业提出预防措施等意见,甚至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或影响法案的修订。

2.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前面讲到了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方面国家所起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除了整体地取得某个国家对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认可,还可以从单个行业的角度来部分的实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中所有企业的代表,有能力和义务代表所有企业向外国反倾销主管机关提出该行业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抗辩,为本行业企业在应诉中提供关于市场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据。欧盟于2002年在(EC)1972/2002号反倾销法规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获得分别待遇的条件而且,欧盟还在(EC)905/98号法规中首次提出了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MES)的概念,并为确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五条衡量标准。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承认市场导向的产业(MarketOriented Industry,MOI),但不承认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如果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部门是MOI,美国商务部就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采用替代国或生产要素方法。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涉案企业可通过单独税率测试(Separate Rates Test)获得单独税率待遇。中国企业入世以来在欧盟出口中由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慢慢地提升到有28家企业从欧盟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化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引领企业争取在美国取得市场导向产业的认定。

3.行业协会的事后应对措施主要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在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的做用,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的积极对外应诉,特别是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我们知道,行业协会可以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召集应诉企业会议、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应诉对策,制定应诉计划,按规定法律程序提供应诉资料,配合国外调查机构完成相关问卷调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使案件处理向有利于我方的方面发展,并且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已经在着手这样去做了。但是,经过本次CVP.23应诉案件,我们看到,实践中,行业协会在把企业凝聚起来共同应诉反倾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本次案件中,虽然开始阶段有行业协会牵头,但是四十多家涉案企业,最后只有五、六家企业参与无损害抗辩。由此可见,如何有效的引导企业联手应对国外反倾销,也是未来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时需要完善的一个地方。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行业协会在提供有关本行业发展、行

业体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意见等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这些信息的提供可以争取国内企业的公正待遇,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行业协会也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反倾销工作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 作为相关企业的代言人,发挥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做用。

6.3企业层面应对措施

企业是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利益相关方。面临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积极进行应诉,可能未来失去的除了高昂的关税费用,还有整个市场。由于我国很多出口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存在体制不健全、组织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之时除了由于高昂的应诉费用之外,也根本无法提供有利的数据资料为自己进行辩护,于是只能放弃该出口市场。这就出现了国外反倾销来临时大部分企业不应诉直接撤离出13市场的惨境。而少数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即使有一定的财力去应对反倾销诉讼,也由于平时没有注意加强自身的反倾销应对队伍的建设,而以比较高昂的代价赢得了反倾销案件中的有利 地位。总体来说,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措施也可以分为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应对措施。

6.3 .1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品牌意识

由于我国化工产品出口主要是基于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优势的产品,多集中在有机化学原料、无机化学原来等低端产品方面,这些产品附加值比较低,也缺乏品牌差异性,所以在出口市场极易卷入恶性的价格竞争,最终给国外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借口。因此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着力于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增强自身的研发能力,对出口的产品结构进行积极调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将出口产品从低附加值的低端产品转向具有较好品牌影响力的高端产品,从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抵御替代品的潜在的威胁。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次次卷入价格竞争大战,耗费我国资源,压低化工行业利润的同时给国外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将我国企业赶出市场的理由,使得国外企业坐收渔翁之利。

6.3.2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 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需要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绝大部分是从企业会计资料中取得的。由于企业平时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财务会计资料也与反倾销应诉口径不符,无法为应诉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导致企业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最感困难的原因。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要求应诉企业一定要规范自己的会计信息,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还要注意反倾销会计资料的保存和收集。通过提供竞争者成本资源、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管理者进行战略定位,保持相对竞争优势,为出口产品的定价提供了依据,还可以为应诉企业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依据。因此,企业需要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尽管我国有些企业已开始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是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制度达不到国际会计标准,更多的企业仍在按我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常常在反倾销调查中被用来作为剥夺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之一,成为国外提起反倾销的潜在威胁.如若我国企业能在其日常的经营中就注重对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实现与国际反倾销法有关会计成本核算方面的衔接与协调,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核算体系,那么平时就可以自己对本企业的出口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也就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建议企业最好能够建立企业反倾销会计信息库系统,在平时就能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使得自己的生产以及国外营销能够进行地有理有据。更具体的,要完善企业的财务

制度,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应该从以几个方面着手:(1)对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供需竞争等具体市场信息进行研;(2)对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出口销售的总量性动态信息进行统计或收集;(3)常用“替代国\同类产品市场信息进行搜集;(4)应诉时作为抗辩证据的资料信息;(5)如果可能的话,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部门的成本利润等会计信息 行搜集。

6.3.3调整跨国经营战略规避反倾销 随着反倾销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把目光投向对国外反倾销的避方面。跨国经营战略的部署,虽然不是从规避反倾销的角度出发,但是从一程度上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在海外直接建厂建立跨国公司,使产品能够就生产、就地销售,使反倾销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企业通过境外投生产、以及内部转移价格等方式,还可以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发、销售体系,提高产品竞争档次。同时,跨国经营也可以为东道国创造就业会,推动其经济发展,实现原产地多元化,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6.3.4组建反倾销人才储备队伍

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涉及到产品技术、国际贸易、财务会计、国外反倾销律和外语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反倾销申诉、应诉、调查要求反倾销应对队伍具以下5个方面素质:(1)精通会计,熟悉国际会计准则;(2)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只有既精通国外反倾销法,才能针对不同国家的反倾销进行举证和抗辩;(3)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因为倾销的确定需要应用到很多国际贸易知识;(4)要精通国际法务会计。(5)要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便于在应诉中准确进行会计举证和抗辩。 而目前除了国外反倾销法律方面的人才外,其他方面的人才在国内已经慢慢开始培养起来了,如若企业能够在平时将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起来,一方面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在营销中避免倾销指控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发生后也不至于不知所措。企业鉴于国内的专业人才多是只精通于某一个或者两个方面的,如精通会计准则同时也精通国际法务的人才,或者外语水平不错的国际贸易人才,再或者精通国际法务会计的人才,等等。需要多方面综合素质人才的企业,从节省成本的角度出发的话,可以考虑通过给内部优秀员工以培训、再教育等方式来组建反倾销人才储备队伍。同时,完备的企业培训体系也更容易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企业一起成长,能很大程度上提升员工的战斗力和减少企业人员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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