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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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规范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二章 学生内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进校时应当办理住宿手续,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宿舍内住宿(以下简称内宿)。未经批准不缴纳住宿费得,不予安排住宿。内宿由学院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内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自觉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习惯。保持文明、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管理员值班制度,学生凭证进入宿舍。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七条 严格男女学生宿舍管理,未经允许不能进入异性宿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殊情况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内宿学生节假日或因故临时不在学院住宿的,应当到所

在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需要留宿的,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经学工处的批准,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留宿学生应当按统一的安排住宿并依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十条 学生不再内宿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配备的物品、设施,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生不得将公务、设施随意搬走,也不得将其他场所的公物、设施私自搬回宿舍。学生应当爱护公物,丢失、损坏宿舍内的公物或其他公共设施,责任明确的,由当事人按价赔偿,责任不明确的由该宿舍的学生按价共同分担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家俱和其他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做好登记,由宿舍管理部门派人维修。

第十三条 内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规定(宿舍晚上22:30~23:00熄灯);学生要按时就寝、起床。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有价证(卡)、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窗,不得将钥匙交他人使用,不要在他人面前显摆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发生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如当场发现有人作案时,应迅速向周围的同学求助信息,擒获作案人员交保卫部门处理或报告保卫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携大件物品出入宿舍,应当持宿舍管理部门签发的放行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同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喝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或开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保卫部门有权扣缴买卖商品,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高声喧哗、起哄闹事、喝酒、划拳、砸酒瓶、放鞭炮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严禁赌博,严禁制毒贩毒,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一经查获,视情节轻重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的门窗、墙面、地板、玻璃乱涂乱画、乱钉乱砸或随意张贴,禁止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墙壁上踏脚印或砸球印。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节约水电资源,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使用水电(原则上,每生每月使用自来水为5立方,每生每月使用电为2.5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水电按区物价局核定的定额实行管理,超定额的水电费由所在宿舍的学生共同负担,节约的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热水按区物价局核定的定额收取年热水

费,定额热水费用完后由学生充值,热水卡没有使用完费用的可以顺延使用,也可转让给本院校学生,但不能要求财务部门退还热水卡里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人人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和安全用火规定。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增设灯具;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炒锅、电热锅(杯)、电热毯;离开宿舍要关灯拉开插头;严禁在宿舍内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等,缺需使用明火时,须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应当自觉遵守《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试用)》,禁止使用计算机收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或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由勤工俭学人员或保洁员负责清扫;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轮流值日清扫。共同维护和保持整体宿舍楼的卫生整洁。

第二十六条 必须做好学生宿舍的预防火灾工作,必须保证学生宿舍的消费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宿舍管理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一旦发生火灾要沉着冷静报告(警)并立即使用灭火器,力争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楼梯、走廊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严防在出现突发事件时拥挤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宿舍的紧急

疏散通道要随时能打开,禁止将疏散通道割断作其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要设置安全稳固的晒衣架,凡有阳台的宿舍晒衣服只能在阳台内进行。禁止站在阳台、走廊护围上收晒衣物、床上用品,以免造成危险或严重伤害。

第三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治病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在校内住宿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外宿。

第三十条 学生需要外宿,应当履行外宿申请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审批。经批准外宿的学生,应当与学院签订外宿协议。

第四章 学生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三十一条 文明宿舍评分

(一)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不在宿舍内高声喧哗、起哄、闹事、喝酒、划拳;不乱扔瓶子、废纸、果皮等杂物;不在宿舍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不在宿舍搞封建迷信活动。(25分)

(二)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注意用电安全,没有私接电源、私增灯具;没有使用如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没有在宿舍内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和使用液化气。(25分)

(三)没有未经允许擅自留宿外人或非本宿舍人员;没有异性随便窜宿舍和男女生混居。(10分)

(四)实行卫生轮流值日清扫制度,地板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渍;天花板无蜘蛛网;舍内墙壁无鞋印、球印。(15分)

(五)内务整洁布置美观大方;蚊帐统一靠墙,被子、毛巾被、枕头等床上用品叠放整齐并保持干净清洁;桌子、箱子、提桶、口盅、毛巾、椅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有序;不乱挂衣物;不在墙、窗、玻璃上乱写乱画乱张贴。(25分)

第三十二条 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一)每月由各系生活部组织各班生活委员对本系宿舍进行自检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把本系符合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条件的宿舍,于每月25日前向院评比办公室申报审批。

(二)由后勤保卫处(2人)、学生处(2人)、团委(2人)、学生会(3人)共同组成学生文明宿舍评比办公室,每月定期组织系学生会生活部长进行评比验收,并将评比结果与宿舍管理部门每天检查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于月底将评比结果向全院公布。

(三)凡在每月综合评定中获90-94分的宿舍授予文明宿舍流动红旗一面;获95分以上的宿舍授予文明宿舍标兵流动红旗一面;低于60分的宿舍为脏、乱、差宿舍,由评比办公室给予公布批评。

(四)凡违反评分标准(一)、(二)、(三)款的宿舍除了这三款不给分外,还要在所得的总分中倒扣30分(每款倒扣10分),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一)文明宿舍每学期总评一次,凡连续获得文明宿舍流动红旗的,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授予文明宿舍奖状,发给一定奖品,并在每学年评优时,分别给宿舍每个成员加分。

(二)设立组织奖,凡在每学年总评中获文明宿舍占本系宿舍总数比例最高的系,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授予组织奖旗一面。

(三)凡每月被评为脏、乱、差的宿舍,则给予该宿舍成员在学年评优时,每人倒扣分。依次累推计算,每学年有5次评为脏、乱、差的宿舍,则评为全学年的脏、乱、差的宿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h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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