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与法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3-12-25 11: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舆论与法
自人类文明国家建立伊始,舆论与法便始终在相互冲突与相互影响中运转着,推动者人类文明的进步。也许有人会问,在早起封建社会,哪里有舆论的立足之地,哪里有法呢,更不用说二者的冲突与影响。其实不然,细细想来,即便是在封建社会时期,我们也有着自己的法,不过那时称之为律。至于舆论,舆论,即民意,这是自人意识到自己可以有独立意识以来就产生的,因而在封建社会时期当然是存在的,不过是影响力大小的问题罢了。当时的君王,便是靠着在律法与民情民意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做出的每一个律法决定,即便是集权国家,也必须将民意考虑在内。这并不是说集权制君主的开明,只是正如同孔子提到的:“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想要寻求政权的稳定,民意不得不考虑。因而我们不难看出,舆论与法的冲突与相互作用,自古如此。
步入当代社会,舆论与法之间的冲突与相互作用越发的明显起来。随着当代网络媒体的兴起以及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诸多思想运动的解放,人们对自身价值的理解越来越深入,民主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个背景下,作为对权力起制约监督保护作用的法律与作为民意民主象征的舆论
自然的被推上风口浪尖。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如药家鑫案等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案件,除了司法审判外,我们都能看到舆论作用于其中的身影。就拿药家鑫案来说,我们承认药家鑫故意杀人无可争议,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死刑真的是司法审判该有的最终结果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此来看,药家鑫的自首情节理应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可最后的结果仍旧是死刑。我们不能说这一判决结果如何,但我们需要承认的一点是,在这个判决结果中,舆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意,显然的占据了一部分原因。
说到这里我们便不得不提起一个词,媒体。在当今这个追求利益的社会,媒体为了获得影响力关注度,可谓是呕心沥血,就拿这个案件来说,在刑事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前,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民意调查活动,对药家鑫进行了“网民判决”。投票比列中,百分之九十的网名都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舆论审判不知不觉已经如此势大。我们能说最终的审判结果与这个调查没有丝毫关系吗,我们能说最后的审判结果与当时社会主流媒体大肆宣扬药家鑫应判处死刑杀人偿命没有丝毫关系吗,我们能说最后的审判
结果与民众的意志也就是我们说的民意没有丝毫的关系吗。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了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但果真如此吗,一个小小的审判长,拿什么去违抗民意,违抗我们的民主主义。如果他遵循自首情节判处死缓甚至无期,符合法律规定,但民众呢,迎接他的恐怕是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指责罢了。我们每个人都想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如果是自己身处其中,恐怕会为自己的自首情节没有得到该有的对待而喊冤,但一旦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便如同痛打落水狗一般,不遗余力的运用舆论审判与干预司法。
其实在早起的欧洲,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便提到:\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社会舆论,决定了一个国家人民的爱憎取舍。而法律,规范的正是社会那些人民所憎恶的行为,这也就是为何舆论可以作用于法律。法律得到的结果一旦与舆论不同,便得不到人民的认同,便会逐渐被人民所舍弃,失去司法权威性独立性公信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舆论会对司法产生如此大的影响的原因。因而要寻求这一问题的出路,我们需要明白法律究竟是什么,舆论又应该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就其本质而言,应定义为无政府制与专制的中庸之道。为什么这么说,在漫长的历史中,人们建立过
中央集权制国家,政府集万千权力于一身,渐渐的有了暴政,有了压迫。于是人们奋起反抗推翻了专制政府,开始了无政府时期。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发现各个私人权利无限膨胀,而人又有着与生俱来的欲望,驱使着其中较大的利益集团去吞并去征服,不久便又陷入了中央集权专制之中。而法律,便是在这交替之中逐渐产生的。人们寻求既不会使政府权力过于强大也不会使私人权利没有节制的解决办法,法律便应运而生。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在最纯粹和最完善的法律见诸实现的社会秩序里面,私人以及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是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这便是法律的产生原因。这也是理想的法律,即实现对政府和对个体权力的限制。
而何为舆论?舆论,即民意,即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 。以此我们不难看出,舆论是一个社会团体大多数人意志态度的体现。最早的舆论一词出现于《三国志·魏志·王朗传》:“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中舆论译作公众的言论,这句话主要说的是公众的言论对皇上家国大计的影响。由此可知,舆论起初的作用是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而存在的,也是政府了解民间情况的一个途径。而当初孔子所说的:“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建立的基础也是民意,唯有顺应民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也是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的观念,毕竟儒学对我们国家的文
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们初步了解了什么是法律,什么事舆论,便也能很好的理解了他们之间的冲突与影响,也才能找到解决的方向。那么为何在本质上说都是对国家对社会发展其积极作用的因素发展到如今这种境况呢,这不得不又提到一个词,民主。这一词最早源于希腊,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在这里我们看到,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在当今社会,我们所追求的都是建立民主国家,充分彰显人民群众的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人民当家做主。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正确决策,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事情总有个限度,物极必反。记得当初在民主极为繁荣的希腊,多少学者在民主制度上殒命。我们并不是说民主制度不好,相反的,民主制度是一项极为成熟极为适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制度。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就像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作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正是无限的民主,正是无节制的民主主义,才给了社
会舆论干预司法审判的基础,才造成了本事两个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演变成当今的情况。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才造成当下这种舆论审判的局面。而各大新闻媒体正是借助无限膨胀的民意,操纵民意利用民意,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说,要解决舆论与审判的冲突,解决舆论干预审判的问题,不可避免的就是要解决无限膨胀的民意问题。
我们说,为什么民意会无限膨胀,无外乎是因为当事件发生时,置身事外的我们把自己归为正义的一方,坚信自己是善人,从而对一件事情高谈阔论甚至是以对方的生命为代价。正是因为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约束和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已经失衡。这个国家的公民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无限度行使着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了民意的无限膨胀。每个人当遇到杀人案件时,都高呼判处死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每个人却都没有让自己成为杀人犯的觉悟。为何如此说,生命权是每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随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即便是国家也等同于杀人犯。而我们的国民,却靠着民意去处决一个人,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边借助舆论的威力向法律施压,一边坚信自己是正义的一方,殊不知自己与杀人犯又有何区别,这就是无限膨胀的民意的可怕。在很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一旦犯罪嫌疑人是官二代富二代,舆论的风声就会一边倒的请求重判,他们不会去在乎证据,不回去在乎事实,不回去在乎法律如何规定,他们看到
的只是那些官二代富二代过着富足的生活。不知不觉中,这也变成了一种罪过。我们承认,他们的犯罪行为固然可气,但我们不能让他们的身份也成为定罪量刑的环节。可惜的是,就近些年诸多实例来看,这已成为难以改变的社会现象,成为民意,成为舆论导向。而在民主制度下的法制,不得不妥协于这一民意,为何,因为这是民主国家,是民主社会,因为人民当家做主。如此的循环往复,民意的无限膨胀也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我们说,如何去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的,便是要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被无限膨胀的民意所左右。如果说单凭民意就可以作出判决,那我们何必拘泥于种种繁琐程序,何必拘泥于证据事实,法律的存在又有何意义。犯罪的是人,作出判决的也是人。同样是会犯错的人,我们拿什么去决定一个人的结果甚至是生死,单凭民意吗?有人说大部分人认为是正确的当然就是正确的,大部分人做出的同样的判决是不会错的,既然如此为何不能去让民意做出决定。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才给了舆论以可趁之机,才使之有了干预审判的条件。对此我只想提出一点,如果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你,你还会如此言辞凿凿认为大部分人说的就是对的吗?按照大部分人的观念杀人偿命,如果你是正当防卫呢,如果你是过失呢,按照大部分人的观念,让你去偿命,那时你还能坚持你的观点吗。所以说,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避免这种
情况的出现,为了避免因为民意而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为了避免民主暴力的产生。为什么我们说法律维护的是正义,正是因为它能平等的对待平等的人,这也是我们做出判决的依据。才能保证无论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你还是他,都不会因为民意的不同得到不同的待遇。要维护司法独立性,一方面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约束。这个约束并非是说不能让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让新闻媒体发表对某一个案件的看法,而是要理性发表观点,不去发表带有舆论导向或者是引导性质的言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升作为司法者的职业素养。曾经苏格拉底的死被誉为民主永远的污点。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当时的苏格拉底完全有能力免除一死,但他自己选择了坚持,选择了赴死,想用自己的生命去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既然法律如此规定了,我便不能例外。而当下社会,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司法对舆论的妥协。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时,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遵守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现出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应有的素质。就像卡尔马克思说的那样:“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才是司法者应当遵循的。法律是维护社会运转的最后底线,如果法律向舆论去
妥协,那么主导社会发展的便会是舆论,是民意。而无限膨胀的民意的危害之前已经提及,无疑是灾难性的。
如果说,我们真的能找到那么一个完全理性的人,具有崇高道德的人,来作为社会的领导者。如果说,我们真的能做到成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的团体,那么我们可以干预司法,甚至可以废弃司法。但现实是,我们没有那么一个人,我们也不能成为那么一个集体,因而我们需要法律,需要司法的独立,而不是靠舆论与做出舆论审判,因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水准并没有达到能让我们运用自己的意志去做出判决的地步。就像多年前看到的一句话,我们不过是感情用事、不断犯错的渺小的人类,同样是这样的凡人,能判决别人吗?不,不能,因此代替我们的,法律来做出判断。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产物。
因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律与舆论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也许有人会奇怪,既然说不能让舆论去左右法律,为何不直接禁止舆论对法律的品评,反而又要去找一个平衡点呢。因为我们不能否认的一点是,法律说到底只是一个个冰冷的条文规则,运用执行的还是普普通通的人。即便他经过了司法考试经过了司法实践的考验,也只是普普通通的人,会犯错误的人,会滥用权力去满足自身欲望的人(我们不得不承认
的一点是完人是不存在的)。毕竟我们说,崇高的理念在欲望面前无能为力。既然如此,便需要一种力量去约束,去保证这一维护社会底线的存在得以正常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这种力量便是社会舆论。我们不能否认社会舆论对司法监督的作用,毕竟正如我们看到的,正是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许多冤假错案才得以重申,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这是单凭法律难以做到的。同样的,为了避免日后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我们也需要舆论的监督。说到底法官仍旧是一种权力的象征,没有监督的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但我们也不能赋予舆论以无限力量去约束法律,那样法律便会失去其独立性而被舆论所左右,真正的公平正义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我们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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