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俊波、宋树芳、王兵刚、刘保军、段艳伟

更新时间:2024-03-26 19: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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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7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北段。 负责人冯瑞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郑俊波,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宋树芳,女,1983年4月7日出生。 被告王兵刚,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刘保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段艳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诉被告郑俊波、被告宋树芳、被告王兵刚、被告刘保军、被告段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郑俊波、被告宋树芳、被告王兵刚、被告刘保军、被告段艳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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