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1 12: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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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和经销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7、负责对应进行定期检验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处理;
8、负责对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9、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 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受理的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储存量≥100M,自有产权气瓶数量100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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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产气量≥150M/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生产能力≥80M/h,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4、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储存量≥100m。
第八条 新建气瓶充装站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新建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 新建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应当由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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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详见附件1-2);
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1-3);
5、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充装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详见附件1-4);
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详见附件1-5)。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及充装气体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充装记录(详见附件2-1)。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操作人员应当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考核,取得各自相
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充装单位应负责对气瓶装卸、搬运、收发等人员进行有关的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前应当由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
气瓶充装时,充装作业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照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1、3-2、3-3、3-4、3-5)及有关见证材料,报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的市级质监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相关见证材料后,应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书下达后,因申请单位的原因,在6个月内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受理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充装许可现场评审应由熟悉气瓶充装安全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从事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且不超过3人。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徽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详见附件1-1、1-2、1-3、1-4、1-5)进行,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评审的机构应向市级质监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三种:
1、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80%合格。
2、基本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3个不合格、一般项目≥60%合格,且经过6个月整改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
3、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4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40%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质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对具备条件的,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并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4-1、4-2)。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并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应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第五章 换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应当向市级质监部门提出换证书面申请,并填报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1、3-2、3-3、3-4、3-5)和前四年的年检记录(详见附件4-2)。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质监部门在收到充装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应按本规定的审查评定细则(详见附件1-1、1-2、1-3、1-4、1-5)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换证审查合格或整改后确认合格的,报省级质监部门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换证审查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不得将《气瓶充装许可证》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充装单位如需扩大充装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充装许可。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更名、充装场地搬迁或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重大工艺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级质监部门。其中,对充装场地搬迁的气瓶充装单位,须经市级质监部门检查认可。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准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作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级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6)。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产品直接销售给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
第三十二条 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检标记。年度监督检查按《安徽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详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省级质监部门取消其充装许可。对每年年检均合格且四年中无不良记录并未发生过重大充装事故的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经市级质监部门同意、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备案后,可免予现场审查,直接办理充装许可证换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体经销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记录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2、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2)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 (3)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超装或错装的;
(4)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5)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6)负责人或充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3、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1)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2)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的。
4、气瓶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瓶装气体充装储存、运输、装卸及经销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各级质监部门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式样以及当年已经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计划检验到期气瓶数量。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年审情况,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其它情况汇总,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劳动厅1999年颁布的《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气瓶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 2、气瓶充装单位一般应制定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充装工作记录 3、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4、气瓶充装许可证
5、安徽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 6、气瓶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和钢印标志
附件1-1:
安徽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
一、审查评定统计表
序号 审查项目 项目合格率 1 技术力量 关键项目合格率: 2 充装工艺装备 一般项目合格率: 3 安全设施与要求 4 质量保证体系 综合评 定结果
附件1-2:
二、审查项目评定表
1、技 术 力 量 审 查 表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要求类别 审查 审查人签字 结果 备注 充装单 ·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1.1 位技术 任,或具备专业技术知识有技术员职称经过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培训的持证人员负责人 担任。 〃有气体生产充装工艺设备、压力容器及安全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且职责明确,专业培训合格,1.2 责任到位。 〃有专(兼)职安全员,并经专业培理人员 训合格。 技术管 充装前 〃充装前气瓶检查岗位上应有经市级特种设备安1.3 气瓶检 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气瓶充装操作人员不少于查人员 一名。 〃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应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充装及 机构考核合格,且每班不得少于2名。 〃配有经1.4 气体检 专业培训的气体分析检测人员,并有相应资格证测人员 书(液化石油气除外)。 关键 关键 关键 关键 〃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技术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现行的规程规定、技术标准的基本内1.5 容与要求。 〃充装单位全员应经常进行技术培训全员考核 与考核并有相应见证材料。 充装单位 一般 附件1-3
2、充装工艺装备审查表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 审查内容与要求 项目 求类别 结果 一般 审查要 审查 审查人签字 备 注 〃工艺装备(包括气体充装设施、储存容工艺2.1 装备 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量达基本要求。 〃水电解生产氢与氧的充装单位应在本单位进行气体纯度分析,有分析检测记录,且氧中含氢,或氢中含氧,不得超过0.5%。 〃应配备相应的气体分析检测、压2.2 计量检测 力计量、称重衡器,液化气体要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装置,对这些检测、压力计量、称重衡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并有记录和校验证书。 〃待充、在充、充后的气瓶中不得有超期未检和国家明令报废的气瓶。 〃不得有无制造许可证生产的气瓶。 ·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气瓶颜2.3 气瓶状况 色、标志、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等)应符合标准和齐全。 〃不得有改装的气瓶。 〃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关键 关键 关键 关键 〃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2.4 设备管理 有专人管理。 〃设备档案齐全。 〃仪器设备完好率≥90%。 〃充装记录,充装前瓶检记录,充装后复验审查记录齐全准确。 始 2.5 原记录 〃气体分析记录齐全。 〃定检气瓶台账和技术报告齐全。 一般 关键 附件1-4
3、安全设施要求审查表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要求类别 审查 结果 审查人签字 备注 〃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间、气体浓度3.1 贮存间(及有毒气体充装单关键 报警 位)应设有气体浓度报警器。 〃可燃、助燃气体输送充装与压缩系统,应设导除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有测试报告。 〃气瓶充装单位的瓶库储存容器,防雷防静3.2 输送管路应设防雷设施,其接地电电设施 阻应小于10Ω,每年至少测试一次并有测试报告。 〃溶解乙炔、氢气充装单位的压缩至充装台输出管道应设置阻火装置。 〃可燃气体充装单位生产、压缩、充装及瓶库的电器应是防爆型。 消防 3.3 设施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单位的建筑应符GBT16防火要求。 〃消防给水、排水及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检修。 〃各种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技术充装单位条件应分别符合相应的GB17264、3.4 安全技术GB17265、GB17266、GB17267中的条件 有关规定。 关键 一般 关键 附注:如该站经消防审查合格,此表可不做要求。
附件1-5
4、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有健全的质保体系,使气体充装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 质保 〃有气体充装及气瓶的法规、技4.1 术标准(见附件2-2)。 体系 〃企业应有充装前瓶检、充装、充后复验检查、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规章〃应建有完善的规章和各项管理4.2 与制制度(见附件2-1)。各岗位责任度 制明确 审查要审查结求类别 果 审查人签字 备注 关键 关键 质保体系与规4.3 章制度的修订 〃质保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根据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而进行修订。 一般 〃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进步与改造而进行修改。 质保体系〃检查质保体系的实施运转情况; 与规4.4 关键 章制〃各制度规章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度实是否有见证材料。 施 附件2-1
气瓶充装单位一般应制订的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
一、管理制度
1、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 气瓶建档、标识、按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3、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
查等内容) 4、 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检验管理制度 6、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7、 气瓶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8、 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 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 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 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13、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附件3-2
充装许可申请表上报时应附以下见证材料
1、 2、 3、 录4、 充装单位建站批准文件
充装单位充装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简图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目
自有产权气瓶的技术档案等见证材料
附件3-3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气体储存能力 充装气体种类 单位职工总数 充装气体名称 持证充装人数 设备安装施工单位 安装监督检验单位 气瓶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 单位名称 钢印号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种 类 数 量 已建档的用 种 类 数 量
(只) 户气瓶数量
充装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级安全监察 机构审核意见 附件3-4
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名 性年别 龄 职务 部门岗位 职称 持证情况(或操作证编号) 注:部门岗位填写技术负责人、充装操作人员、安全员、充装前气瓶检查员、化验员等。
附件3-5
充装单位充装设备、仪器情况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制造单位 完好情况 名 称 附件4-1
气瓶充装许可证(正证,悬挂用)
编号:
: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充装
。
特发此证。 有效期至: 充装地址:
批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2
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存档用)
编号:
: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充装以下气体:
批准充装的 充装气体的 气体类别 年 检 记 录 年检有效 年检机构 (印 章) 名 称 年检结论 日 期 (注:1、气体类别填写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液化石油气等;2、气体名称填写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3、年检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特发此证。
有效期至:
充装地址: 批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安徽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
一、检查评定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检查项目 执行法规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充装人员情况 充装工作质量 项目合格率 关键项目合格率: =关键项目合格数 检查关键项目数×100% 5 服务质量 一般项目合格率: 综合评 定结果 注:检查评定意见分为3种: 一、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80%合格,且在两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上述要求的。 二、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4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40%不合格,且在6个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经两个月整改,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为合格,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二、检查项目评定表
检查序号 项目 充装许可证在有1·1 充装许可证。 效期内。 〃根据掌握的材是否认真执行法规,是否1 执 行 〃查阅上报材料法 规 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汇报1·3 建档气瓶和定检气瓶情况和安全状况。 或存档资料,应按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及数量以及当年已检气瓶数量和第二年计划送检气瓶数量。 一般 1·2 能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料和监察机构反映;是否有违反充装许可制度行为;是否有拒绝关键 关键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别 果 项目类评定结备注 员签字 检查人监督检查。 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充装单位超期气瓶是1·4 否按规定及时送检。 待充、在充、充后气瓶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和不合格气瓶。 〃及时收集与气体充装项目相适2 内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与气瓶部 2·1 充装质量有关管理制度管 理 能否认真执行。 〃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自查见证材料齐全。 检查项目 2、 内 部 充装计量、监测、报警2·2 仪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校验。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压力表定期校验记录及检定标签。 〃称重衡器定期校验记录及检定标签。 〃易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报警装置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定要求,有定期校验记录。 项目类别 评定结果 备注 检查人员签字 合的最新国家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 一般 关键 关键 管 理 可燃、助燃气体充装单位电气防雷2·3 防爆、和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验、检修。 〃易燃、助燃气体输送、充装、压缩系统有导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要小于10欧,并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有测试报告。 〃气体充装单位瓶库、储存容器、输送管道应设防雷设施,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并每年至少测试一次。 〃可燃气体充装、压缩、瓶库电气,为防爆型。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单位,消防设施,消防给、排水及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检修。 〃消防设施应经检查合格。 一般 消防设施2·4 是否符合要求。 一般
〃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必须有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设置自动测定氧气,氢气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 〃液化气体充装单气体充装位的称重衡器应有安全设施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是否符合断气源的装置。 2·5 要求,齐全完好,能否及时完善。 〃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应配有净化装置、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的装置。 〃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有安全可靠的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 〃车用天然气充装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脱硫、脱水装置。 检查序号 检查内容 项目 2、 内 检查要求 项目类别 评定结果 备注 检查人员签字 关键 在用压力〃查在用压力容器、容器、压力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管道及安2·6 定期检验校验报告,全附件是爆破装置定期更换记否定期检录。 验及校检。 关键 容 管 理 充装单位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法人代表及充装单情况与充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装工作是定。 3·1 否相适应。 3、 〃每班至少有两名气资格证是体充装操作人员。 充 否在有效期内。 装 〃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查阅当年是否人 充装人员有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素质和水见证材料。 员 平能否满3·2 足气瓶充〃技术负责人、行政装工作需负责人、安全员、持要。 证检验员应熟悉现行规程、标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充装设备是否完好,2·7 设备台账〃在用仪器设备应90%是否齐全。 以上完好,仪器设备台账齐全。 〃充装单位设备应符合标准、法规要求。 一般 关键 一般
检查检查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项目评定备人员类别 结果 注 签字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气体分析记4·1 录等工作见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的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格式内容应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报告签字审批手续齐全。 关键 〃气体分析记录。 〃待充、在充、充后的气瓶中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是否有非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有改装气瓶。 一般 4、 充装工作质量 现场气瓶充装质4·2 量是否符合要求。 〃气瓶颜色标志、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是否符合标准和齐全。 〃充装合格的气瓶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根据反映核实,年度内未发生与充装工作质量有关的安全事故。 〃有定期征求用户反馈意见的见证材料,及时处理用户及有关部门意见。 根据反映或查见证,检查对用户(如气体经销人员)的气体及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培训见证材料。 关键 4·3 5、 有无充装工作质量事故。 关键 是否按制度定期征求用户意见,5·1 对问题是否能及服 时处理。 务 充装单位是否对质 5·2 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法规教育。 量 一般 一般
附件6
气瓶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和钢印标志
一、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 ①②③—④
①安徽省的简称“皖”的代号W;
②充装单位所在市代号(为市车辆牌照的编码代号)。 ③气瓶充装单位在该市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④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二、钢印标志 ①②③ 如:WA15-00180
表示为:安徽省合肥市第15个气瓶充装单位的第180号自有产权气瓶。
钢印标志为:WA15
主题词:安全监察 气瓶充装Δ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财
经工委,省法制办,省安办。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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