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16 09:5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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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三,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

,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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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当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30,~单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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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市,区政府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当年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八条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原则上企业类项目开工实施后可申请预拨计划补助资金的4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补助余额,政府类项目开工实施后或政府采购程序开始后~可申请按照项目补助计划给予拨款。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按项目进度和资金补助计划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各项目承担单位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属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合理有效地使- 2 -

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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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fs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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