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告(2017)3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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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说明:
1. 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
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水样滤过时间(天)= 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 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
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说明:
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
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浸泡时间24h ?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
篇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水样滤过时间(天)= 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说明:
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浸泡时间24h ?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
说明:
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 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2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检验项目
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 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篇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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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7日 14时16分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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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
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
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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