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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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术语

15.1 实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实线绘制界线或用地边界的线性或非线性设施。

15.2 虚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虚线绘制界线的线性设施或以斜线填充用地的非线性设施。

15.3 图标控制

是指图中以符号或符号+控制指标表示的设施。

15.4 地块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镇用地单元。

15.5 用地面积

指上述“地块”的净面积。

15.6 用地性质

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等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15.7 建筑面积

控制指标表中的“建筑面积”是指“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即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

15.8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

计算方法: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15.9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15.10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绿地率=绿地面积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绿地面积的计算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15.11 绿化覆盖率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15.12 立体绿化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

15.13 居住人口

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宿舍是指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而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

指标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15.14 建筑控制线

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指标中所提建筑控制退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等于。

15.15 建筑高度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的高度限值。 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注:凡本导则未列明的名词的定义及有关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附录

附录1 常州市中心城区特殊地区划定规划总图

附录2 居住地块常住人口预测办法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商住办)混合用地按50%计算居住用地 W=纯居住用地W1+商住(商住办)用地W2×50% 2、人均居住用地测算法:P1(人口)=W/人均居住用地

人均居住用地参见后续《常州市人均居住用地分区图》,按常州市市区2020年总常住人口500万人进行控制,各分区总人口上限参见附表,各编制单元测算人口总和不应突破各分区人口上限。

3、现状及已批居住地块

现状地块常住人口P0=户数×户均人数 户数按已批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的户数计算

户均人数按上一年统计年鉴上户均人数计算(2012年本市户均人数为2.8) 4、规划居住地块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混合用地按70%计算。

(2)人均用地测算法:P1(人口)=W/(25-35),人均居住用地根据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3)容积率测算法:P2(人口)=W*1.5(平均容积率)/120(户均建筑面积)*2.8 5、最终人口P=[P0+(P1+P2)/2]*[1-20%(空置率)]

平均容积率参见后续密度分区图、空置率应根据片区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原则上容积率1.5及以下按照平均每户15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1.5-3.5,按照平均每户110-13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2.5-3.5,按照平均每户11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3.5以上,按照平均每户100平方米计算。公租房人口据实计算。

附录3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计算规则

1、贴线率的计算公式

贴线率(P)=街墙立面线长度(B)/建筑控制线长度(L)╳100% 2、街墙立面线长度的计算规则

(1)当建筑为底层架空的形式,且架空高度小于等于10米时,架空部分的宽度L1可计入街墙

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即该建筑的街墙立面线长度为L2,如图1 所示。

(2)当建筑为骑楼的形式时,骑楼建筑轮廓投影线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2所示。

(3)当建筑外墙面有凹进变化的形式时,若建筑外墙面凹进深度小于等于2 米,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3所示。

(4)围墙不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 3、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表达

附加图则中建筑控制线与贴线率的表达方式,如图4 所示:某基本控制单元平面,经二路和纬二路属于需要重点控制街道风貌的界面,D地块为不包括公共绿地(G1)和广场用地(S5)的其它用地性质的保留用地,按照本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A 地块临C地块贴线率P1和P2;

A、B 两地块沿经二路贴线率P3; B 地块沿纬二路贴线率P4;

B 地块沿经二路与纬二路的转角处贴线率P5。

4、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1)当一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涉及一幅或多幅地块时,各地块沿该段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均应满足该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要求,如图5所示:

A 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3,应符合以下要求:Ba3/L21╳100% ≥P3。 A 地块内建筑临C 地块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1 和Ba2,应符合以下要求:Ba1/L3╳100% ≥P2、Ba2/L4╳100%≥P1。

B 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1与Bb2 之和,应符合以下要求:(Bb1+Bb2)/L22╳100%≥P3。

B 地块内建筑沿纬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3,应符合以下要求:Bb3/L1╳100%≥P4。

5、其它

(1)计入贴线率的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应为1≤H:D≤2,沿街建筑进深宜大于12米。

(2)当建筑底层与室外地坪之间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如图6所示。

(3)当建筑设置雨棚时,雨棚与室外地坪间的净空应大于等于3米,如图6所示。

附录4 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宽度计算规则

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 ×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

表附4 建筑倒塌或破坏影响距离简化计算表

24米54米100米~54米 ~100米 ~160米 (含24米) 2/3~1/2 0.5~0.3 (含54米) 0.5 (含100米) 0.5~0.4 160米~250米 ≥250米 (含160米) 0.4~0.3 0.2~0.15 宜专门研究,且不低于75米 宜专门研究,且不低于38米 ﹤24米 可能倒塌建筑 与建筑长轴平行 与建筑短轴平行 2/3 0.5 0.3~0.250.25 ~0.2 不倒塌建筑 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确定 附录5 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附表

附表1 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 类 类 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设用地 H1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H11 城市建设用地 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H13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区域交通设施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用地 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1 H H2 H22 H22a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b 其他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H24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H4 H41 H42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区域公用设施 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用地 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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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 类 类 类 H5 H9 E11 E1 E12 E13 E2 E9 类别名称 内容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采矿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 其他建设用地 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3E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坑塘沟渠 的渠道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地 草地等用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郊野绿地 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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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R1 R11 R12 R2 R21 R22 R R3 R31 R32 Raa Ra Rab Rac Rax 内容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含低层低密用地 度住宅、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用地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二类居住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住宅用地 小游园等用地 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用地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三类居住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用地 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用地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其他居住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 用地 学生公寓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 用地 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用地 职工公寓位于厂区外且单独占地的职工公寓用地 用地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务设施用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地 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用地 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用地 图书展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用地 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12

A A1 A2 A21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A22 A31 A32 内容 文化活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用地 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用地 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高等院校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用地 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学校用地 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学用中学、小学用地 地 A33a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A3 A33 A33b 初中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A33c 高中用地 普通高中用地 九年一贯A33d 制学校用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地 A34 A35 A4 A41 A42 特殊教育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用地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体育用地 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用地 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用地 医疗卫生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用地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A51 A51a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A5 A51b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肿瘤医院等 A52 A53 卫生防疫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用地 特殊医疗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用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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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A54 A59 A61 A62 内容 康复护理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用地 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 其他医疗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卫生 社会福利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用地 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机构养老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设施用地 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 儿童福利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设施用地 福利院、孤儿院等 A6 A63 残疾人福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 利设施用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文物古迹 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用地 迹用地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 服务设施务功能的混合用地 用地 商业服务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业设施用设施用地 地 A7 A8 A9 Aa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用地 批发市场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用地 B11 B B1 B12 B13 B14 B2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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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B21 B22 B29 B3 B31 B32 内容 金融保险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用地 艺术传媒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用地 其他商务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用地 娱乐康体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 娱乐用地 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康体用地 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用地 加油加气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站用地 B4 B41 B49 其他公用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 设施营业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设施用地 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工业用地 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一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用地 二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用地 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用地 生产研发独立布局,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的用地 用地 物流仓储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用地 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一类物流 地(包括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货物(末仓储用地 端)物流配送中心) B9 M1 M M2 M3 Ma W W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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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内容 W2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二类物流地(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 仓储用地 流区,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仓储等) 三类物流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通设施用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城市道路 (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用地 相关的用地内) 城市轨道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交通用地 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用地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地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铁路客货铁路客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运站用地 附属用地) W3 S1 S2 S31 S S3 S32 公路长途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 客运站用等附属用地) 地 港口客运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码头用地 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场站用地 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场用地 建的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以及地下社会停车场 其他交通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用地 S33 S4 S41 S42 S9 U U1 U11 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 供水用地 设施用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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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U12 U13 U14 内容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 供电用地 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供燃气用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地 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 通信用地 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邮政设施U15 U15a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用地 电信设施U15b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用地 U16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广播电视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用地 环境设施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 排水用地 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 环卫用地 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用地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设施用地 地 绿地与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场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公园绿地 用的绿地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综合公园 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户外活动、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并有相应设施的绿地 街旁绿地 相对独立、有一定游憩设施、规模较小的绿地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 社区公园 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17

U2 U21 U22 U3 U31 U32 U9 G G1 G1a G1b G1c G1d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类别代号 大中小小小类别名称 类 类 类 类 G2 G3

内容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用 广场用地 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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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新旧地性质对比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90)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类别代码 大类 R A B 行政办公用地 C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A1 A1 A1 B1 B2 B9 R3 R3 R2 R1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R1 R12 R13 R14 R21 二类居住用地 R2 R R22 R23 R24 R31 R3 R32 R33 R34 R41 R4 R42 R43 R44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13 餐饮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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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M 20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A1 A2 B2 B3 A1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C4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C9 M M1 M2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B31 娱乐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B31 娱乐用地 A4 B3 体育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B32 康体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B14 旅馆用地 A3 B2 B9 教育科研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A7 A6 A9 M1 M2 文物古迹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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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W W1 W2 W3 T1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W S G U S M3 W1 W2 W3 W2 H2 S3 S3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T2 T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H22 公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H23 港口用地 S3 S3 S3 S1 S1 S1 S1 S1 G3 G3 G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 S S2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H3 H3 U1 公用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S3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B W 21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H3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 B W U2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W U3 邮 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U6 U9 G1 G G2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 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 D1 D2 D3 E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G E 22

S2 S9 H3 H3 U2 H3 H3 U9 H3 B9 H3 U9 G1 G1 G1 G2 E2 G2 A8 A8 H1 U11 供水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H3 H3 H3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U15 通信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E2 农林用地 农林用地 防护绿地 外事用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非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1 水域 耕地 E2 E22 菜地 E23 灌溉水田 E29 其它耕地 E3 E4 E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E7 E8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H9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9 H9 H5 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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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常州市用地兼容表

规划用地类别 兼容用地类别 R2 Raa R Ra Rab Rax A1 A2 A31 A32 A3 A A33 A34 A35 A4 A5 A6 B11 B1 B12 B13 B B2 B3 B4 B9 M1 M M2 M3 Ma W S W1 W2 S1 B14 R R1 √ × × × × × √ R2 √ √ √ √ × × × √ B1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B B3 × × × × × × √ B9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Ma × × × × 25

W W1 W2 × × × × × × × × × × × × × × × × × × × A1 × × × × A31 × × A32 × × A A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34 × × × A35 × × × × × × × × × × S2 × × × × S S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S2 S3 S4 S9 U1 U U2 U3 U9 G1 G G2 G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兼容类别:√表示完全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可达100%;空格表示部分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仍以原用地性质为主要性质,适度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表示禁止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2、兼容要求:

(1)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占比不得超过20%;

(2)中小学用地(A33)兼容除Rax之外的居住用地须满足中小学最小配建规模;

(3)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采用用地规模占用比例衡量,宜安排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证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减少;若公园绿地(G1)兼容其它用地性质,须在公园绿地规模满足总规图斑及强制性要求、”551220”覆盖要求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的基础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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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S3 S4 S9 U1 U U2 U3 U9 G1 G G2 G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兼容类别:√表示完全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可达100%;空格表示部分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仍以原用地性质为主要性质,适度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表示禁止兼容,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2、兼容要求:

(1)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占比不得超过20%;

(2)中小学用地(A33)兼容除Rax之外的居住用地须满足中小学最小配建规模;

(3)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采用用地规模占用比例衡量,宜安排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证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减少;若公园绿地(G1)兼容其它用地性质,须在公园绿地规模满足总规图斑及强制性要求、”551220”覆盖要求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的基础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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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f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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