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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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el)(010) 62159696-1510,82191604 传真:(Fax)(010)88381869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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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1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已经2010年度工商年检,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号为XXXXXX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本所律师认为,XXXX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XXXX本次增资后符合下列条件:(1)本资增加注册资本后,XXXX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XXXX模拟计算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能够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本次对XXXX增加出资的出资方的主体资格

XXXX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股东XX股份以现金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XX股份出资2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1、XX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XXXX及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XX股份是 2007 年9 月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65 号文核准,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重大资产出售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而设立,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XXXX 万元。2007年10 月25 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迁址、变更经营范围以及资产、业务、人员等置入、置出工作后,正式更名为XX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340000000XXXXXX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地址:XX市X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XX股份的前身,由XXX投资公司和XXXX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证券营业部及证券经营性资产为基础,联合其他XX 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9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XXX 号文件批准开业,2001 年10 月15 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3,000 万元。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XXXX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已办理注销。

XX股份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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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根据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2008年度的净利润(母公司)为XXXXX元,2009年度的净利润为XXXXX元,2010年度的净利润为XXXXXX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根据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以下条件:

(1)根据XX股份提供的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11]XXXX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XX股份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为XXXX元和XXXX元,不存在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XX股份净资产为XXXXX元,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XX股份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止2010年12月31日,XX股份对包括XXXX的出资在内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总计XXXXXX元,不存在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4)XX股份不存在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XX股份不存在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XX股份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XX股份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8)XX股份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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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9)XXXX为XX股份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XX股份的净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为XXXX元和XXXXX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股份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目前均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XX股份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成为持有期货公司股100%股权的股东的条件,XX股份具备本次向XXXX增加出资的主体资格;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本次增资的条件。

二、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授权与批准

(一)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审查,XXXX股东会已批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

2011年5月28日,XXXX的股东XX股份作出《关于对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决议》,同意向XXXX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同币。本次增资完成后,XXXX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由XXXX的股东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出资。

(二)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批准情况

根据XXXX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出资方XX股份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已履行了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2011年5月19日,XX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向XXXX增资1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后,XX股份仍持有XXXX100%的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决议和审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已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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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f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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