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19: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六章 关税法 新增变化 复习重点: 1.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按征收对象划分 关税分类 关税分类 按征收目的划分 按计征方式划分 按税率制定划分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 关税计税方法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滑动关税* 自主关税、协定关税。 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差价税、特惠税、普遍优惠制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和滑准税率等形式。 2. 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1.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2.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滑准税(新闻纸) 3.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6.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使用该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以下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批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因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需补税的,适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保税性质的料件,批准转为内销的,适用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的税基本知识 率,擅自转为内销的,按海关查获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暂时进口货物转为进口需补税的,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分期支付租金的进口货物,分期付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申报纳税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溢卸、误卸货物时候需要征税的,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的税率,原日期无法查明的,按确定补税当天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按原征税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分期或一次缴清,均按原进口之日的税率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的,按查获之日的税率 7.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配件同主件一起进口的,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分别确定。 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一般为第一口岸)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可以分摊的与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相关的价款,以及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由买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按以下方法确定。 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前后各45天以内的价格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准予扣除: 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 倒扣价格方法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费用及支付的佣金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物品有关的国内税 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计算价格方法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与向境内出售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费用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格和费用计算的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1.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4.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暂时进境货物 格。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 留购的进口货样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完税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 货物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运费、保险费 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 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完税价格审定 1. 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对海关怀疑提供进一步理由的,海关可以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2.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应当自90天内检查完毕。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 进出口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或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材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法定减免税 7.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税收优惠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和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 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加工装配(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比照免税规定执行,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之2%以内的,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特定减免税 5. 进料加工,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和成品照章征税,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免税 6.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 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 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部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临时减免税 由国务院决定 关税 缴纳 1. 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自受理退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关税 强制 执行 关税 退还 征税管理 关税补征和追征 1. 关税补征,是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 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关税纳税争议 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税 缴纳 1. 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自受理退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关税 强制 执行 关税 退还 征税管理 关税补征和追征 1. 关税补征,是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 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关税纳税争议 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f2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