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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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策法规
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
发表时间:2016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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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服务群岛新区的跨越发展,根据《舟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舟委发?2010?65号)、《关于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筑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1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和激励应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高端引领、创新驱动,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既立足于对引进人才的奖励和保障,又适用于对舟山现有部分优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做到内外兼顾,统筹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其中按本办法所引进人才的政策兑现经费,按引进人才的所在区域,由市、县(区)各自承担;按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激励所涉及的政府津贴(除正高专业职称人员政府津贴由市、相关单位和县区各自承担外)、政府奖励均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细化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人才引进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引进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并引导和鼓励引进人才向重点行业、产业、项目及地区集聚。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三)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和省“千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
(四)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等重点人才;
(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七)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员,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八)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业产业企业高薪引进的急需的技能型、技术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七条 引进方式。可以采取调动、录用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岗位编制。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允许先进后出;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其职称聘用可以申请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实行安家补贴。对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第(一)类人才100万元,第(二)类人才60万元,第(三)类人才40万元,第(四)类人才30万元,第(五)、(六)类人才10万元,第(七)类人才5万元。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兑现的,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全额支付;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各级财政补助50%。
夫妻双方经认定同为引进人才的,按一人全额、一人减半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十条 实行政府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一)类人才1万元,第(二)类人才5000元,第(三)类人才3000元,第(四)类人才2500元,第(五)类人才1200元,第(六)类人才(含非在职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1000元。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奖补。高薪引进的第(八)类人才,其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8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由财政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解决子女就学。对(一)至(四)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市内任何学校(幼儿园)就读。对其他类引进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属普通高中教育的,可选择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区域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均可在实际就读初中学校参加中考,可以选报初中学校所在录取区域,也可选报引进人才居住地所在录取区域,选择就读当地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应予照顾安排。
第十三条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第(一)至(四)类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臵,由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落户手续。引进人才按照“人户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有直系家庭成员一并随迁的,可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有独立门楼牌的产权房所在地落户。用人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又无可供引进人才居住固定住所的,可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和朋友处落户。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引进人才,由各级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计
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加强政策衔接。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章 人才激励
第十七条 人才激励对象适用于全市现有的部分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政府津贴。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享受每人每月2500元的政府津贴;
(二)入选省功勋教师和省名中医、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的政府津贴;
(三)入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资深拔尖人才、省特级教师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政府津贴;
(四)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域各自承担;
(五)入选舟山市技能大师的,在届期内享受每人每月800元的政府津贴。
第十九条 政府奖励。
(一)入选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和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入选市技术能手和优秀渔农村实用人才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子女就学。第十八条(一)至(三)类现有本土人才的子女就学,享受第六条(一)至(四)类引进人才照顾政策。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和激励工作由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所在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或县(区)人才办进行申报,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并确认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优化人才公共服务。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组建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资源配臵、紧缺人才储备、人才配套服务、人事档案代理、人才市场管理等。设立人才公共服务业务受理大厅,为引进人才的生活保障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引
进和培育人才服务业,力争形成海洋特色鲜明、服务门类齐全、体制机制灵活的人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人才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向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政策的兑现,市本级均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各县(区)可明确相应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经本市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县(区)可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标准。享受国家、省“千人计划”一次性配套奖励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部省属单位对人才的奖励和激励,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激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享受政策的各类人才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尚未兑现以及涉及标准调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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