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知附件1 -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申报指引

更新时间:2023-12-25 05: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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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标准农田专项建设基金申报指引(暂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渠道,加快建设步伐,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建后管护,为实现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做好本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方案,优化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二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搞行政命令,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健全机制,强化管理。统筹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建立健全资金整合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成效并长久发挥作用。四是多元投资,加快推进。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吸引银行信贷、民间资本投入。引导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管理。五是符合要求,探索创新。根据国家有关专项建设基金管理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和完善项目建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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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田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必须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要求,确保一次建成、长期见效。具体建设内容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畅通骨干灌排渠系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

(二)附属服务设施。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与高标准农田相配套的烘干、晾晒、病虫害防控、农机和农技服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设施。

三、申报条件

(一)整建制推进。以县或市为单位,打包作为单个项目,由一个项目法人作为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贷款的承贷主体,并统一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二)项目区域。项目区列入本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优先选择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田间工程建设范围的项目。项目区可以覆盖以前年度建设过但未达标或已经失修损坏的农田。项目区尽可能集中连片,成片区推进,形成规模化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项目主体。实行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由投融资平台、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一法人,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和承贷主体,而且具有一定的贷款抵押资产、相应的投融资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能够实行自主决策经营。优先考虑以当地经济实力强的国有投融资机构作为项目主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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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及构成。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田间工程亩均投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专项建设基金可与各级政府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同步安排、相互组合,但各级政府投资渠道要求的建设任务必须优先完成,且不能重复投入在同一地块。

(五)项目收益。项目实施后要有可靠、稳定的资金收益,用于偿还专项建设基金及银行贷款的本息,预期年收益在3-5%,资金回收周期约为10-20年。

(六)前期工作。按照固定资产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履行完成各项报批手续,资金下达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产生拉动作用。与同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沟通协商一致,每个项目明确到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的一家银行。

四、项目收益来源与还款机制

项目具有合理回报并能够及时还款,是使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关键。根据前期试点项目和调研情况,可以借鉴以下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同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更多的还款渠道。

(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收入。通过将项目区内的废弃建设用地改造为耕地,新增占补平衡指标转让形成的收入。

(二)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租赁收入。通过将“四荒地”整治形成的耕地、土地整理后节约田埂道路增加的耕地流转,获得的租金收入。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收入。项目主体在项目建成后,直接经营灌排、病虫害防治、机械化作业、烘干晾晒等社会化服务收入或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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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产出增值收益。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由于节约生产成本、增加土地产出带来的增值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收益的受益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农业服务组织、村集体和农业生产者,需要通过地方政府与项目主体签署协议,将政府原用于支持上述主体发展的年度财政投入置换出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给项目主体用于还款,避免形成新的政府债务。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时需将项目收益详细情况和签署的有关协议一并报送。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府指导。各省、市级发改委要加强与农业、水利、国土部门和开发银行、农发行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方案和条件要求,指导县级政府、承贷主体深入做好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可行性分析,详细测算项目投入产出等经济效益,提出能够落实的建设资金和还贷资金具体来源渠道、额度。

(二)健全建后管护机制。引导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管理,使其成为管护主体。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为功能区和保护区。

(三)强化用途管控。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被擅自占用。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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