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计量法颁布20周年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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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计量法颁布20周年宣传材料

计量法律法规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基石,是规范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1986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从此计量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计量事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一、计量法制建设 (一)计量管理体系 1、计量行政管理

自1955年国务院设立国家计量局以来,经过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着全国的计量工作。我国的计量行政管理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地(市)、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负责组织《计量法》的实施。自1999年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行业内的计量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2、计量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有关部门建立的专业性、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经过二十年来的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分区域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网络体系,这是实现量值传递和溯源,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等技术工作的物质保证和实现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组织保障。目前,我国共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786个,从业人员4.2万余人;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227个,从业人员1.4万余人;固定资产233294万元, 共建有实验室40.55万平方米,每年为社会进行检定、校准计量仪器约4000万台件。

为了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更好地完成《计量法》赋予的各项任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步完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2001年颁布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机构的设置条件、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授权和监督管理。依据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参照ISO/IEC17025等国际标准,

制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资源配置、计量检定和校准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促进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理顺机构的设置,计量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计量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目前,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与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合并,组建成新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公益型科研机构。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的要求,北京、新疆、河北等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对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重组、整合,完成了省会城市保留一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并工作,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大部分省级局对省以下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以及授权检定项目进行了规划和调整,改变了机构重复建设、力量分散、任务交叉、资源浪费的局面,使重组、整合后的计量技术机构焕发了生机。随着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投入以及自身检定收入的增加,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大了对技术装备和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32个省级院所共有实验室面积1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2.8亿元,仪器设备6.2亿元,近几年平均每年投资额约1.5亿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坚持“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在保证完成法定任务的前提下,围绕地区经济特点,根据市场需求,抓住社会热点,努力拓展服务新领域,特别是改变传统方式,主动上门服务,积极研究和开展在线检测,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在为企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同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量大幅提高,收入显著增长。近年来,全国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每年的业务总收入近6亿元。 (二)计量法规体系 1、计量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核心,比较健全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计量法》1件、国务院计量行政法规8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章26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布的地方性计量法规28件、地方性计量规章4件。此外,一些专业性法规也对涉及的计量工

作做了规定。2000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 2、计量技术法规

我国的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的重要依据。 (1)计量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系统表也称量传系统,在国际上称为计量器具等级图。70年代以前,我国的计量检定系统表大部分是引用前苏联的,少部分由我国的技术人员拟定,均列入检定规程目录。1986年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制定、修订暂行规定》。1987年首批17个计量检定系统表正式诞生。至1992年,在千余名计量专家的共同努力下,对应计量学10大学科、70多个专业的97项190种计量基准的93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全部完成。自90年代至今的十余年来,这一套计量检定系统表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水平的提高,国际学术交往的增加,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理论的提出和应用,原有的计量检定系统表已落后于时代发展。为此,从2001年起总局组织专家着手对原有的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修订,并于2003年5月发布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以指导修订工作。 (2)计量检定规程

50年代初新中国还没有自己的检定规程。1953年成立的第一机械工业部是靠翻译前苏联的检定规程开展了有限的检定工作。第一批计量检定规程是1956年2月由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准颁布的,共4个。1958年发展为41个。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1985年《计量法》的诞生,给了计量检定规程重要的法律地位,使其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综观计量检定规程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956年至1965年为创始阶段;1966年至1975年为停顿阶段;1976年至1985年为发展阶段;1985年至1995年为立法、繁荣阶段;1996年至今为巩固、提高阶段。至1993年底,在广大计量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国制定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197个,基本上覆盖,了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满足了计量执法的需要。

为了使计量检定规程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1982年制定了《通用计量

名词术语及定义》,1984年制定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1998年对这两个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使其不仅在编写格式和编写内容上符合我国计量法制要求,而且能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建议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相应的技术文件互相兼容。1999年制定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成为目前制定、修订计量检定规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1995年开始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清理,以进一步明确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的区别、法律地位、量传中的作用以及制定的原则与依据。目前,通过清理,将原有约900个规程中的200个进行了合并,修订了近400个1995年以前颁布的规程,将一些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转化为计量校准规范。2002年总局公布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截止到2004年底,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54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1019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482个。

计量法颁布20年来,大量的地方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为本地方、本部门的计量工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体系。 (3)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校准规范和一些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基础性、法制性的技术规范,如《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检定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对于那些量大面广、企业常用的计量器具更需要的是计量校准规范。目前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305个,其中计量基准操作规范179个,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校准规范)126个。 (4)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

从管理模式上,计量技术法规一直是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批准、颁布和出版。从1980年起,由归口单位负责技术法规的起草、审定、报批、宣贯和复审。1984年至1987年间成立了14个专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规程草案进行审定。1993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试点工作,逐步实现由归口单位向技术委员会的过渡,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依靠专家做好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目前已有19个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

员来自计量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共有专家330人。

从计量法颁布以来,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一直参加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活动。通过多次评奖,分别获得原国家计量局、总局颁布的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三等奖、四等奖若干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对统一全国计量单位量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实现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统一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保留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9项。其中,根据《计量法》设定的项目为7项,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设定的项目为1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的项目为1项。目前,总局已向全社会公布了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申请程序、期限、收费依据以及申请的具体材料格式等,较好地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的各项申请活动。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也已相继完成了计量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示了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各地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例如北京、上海等一部分省、市开设了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基本实现了网上申报,并能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二、计量单位制建设 (一)法定计量单位

推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政权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实行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可以避免由于多种单位制并用而引起的混乱,简化物理量之间的换算关系,降低和减少计算误差,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经费开支,促进生产、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自1959年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开始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经过6年的努力,总体上完成了推行法定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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