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执业药师应知应会

更新时间:2023-03-14 15: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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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执业药师应知应会

一、质量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2 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并能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

3 上班时间应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 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对门店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陈列进行监督指导。

5 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交调配人员调配销售,并对调配过程进行指导。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不得调配,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6 处方药严格按处方进行调配、销售;对非处方药的销售应积极主动的对顾客进行用药指导。 7按要求保存处方。

8 对本门店的非药师人员进行指导,参与门店质量管理教育工作和药品知识的培训工作。

9 在进行用药咨询时,应详细询问顾客的病情,及用药史,根据病情推荐对症的药品,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有关知识,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有效。.

10 积极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协助门店质量管理员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公司的质量管理部或药监部门。

11 协助门店质量管理员接待、处理顾客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 二、业务:

1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不得附赠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 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2.1 处方药销售须经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

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审核、调配与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2.3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3 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

3.1 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须向患者索取处方,如有处方则按处方调配、销售。

3.2 患者如无处方,则须在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师)询问病情后购买使用,并详细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或地址和所购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至、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指导用药药师、调配人等资料。

3.3 药师应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详细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做好用药指导。药店应提供联系电话供患者咨询。

3.4 中药饮片应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若提供代煎服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顾客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5 销售质量管理

5.1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执业药师应注册到本店,执业时间应公示于店内醒目位置。

5.2 营业人员应佩戴有姓名、照片、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职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职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5.3 非公司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5.4 店内应设置“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告示牌,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告示牌应摆放在醒目位置,并不得销售处方药。

5.5 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6 销售药品时应给顾客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

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5.7 销售药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顾客。严格执行“先进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对近效期药品及滞销药品应加紧催销,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告知其有效期。

5.8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5.9 做好药品售后服务工作。设置顾客意见簿,定期开展用户访问,认真处理质量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质量改进。 5.10 缺货药品要及时认真登记《门店缺货登记表》。

5.11 因工作粗心或玩忽职守造成错配、错发药品,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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